
逕行搜索是什麼?律師解析適用情況與限制條件
在某些緊急情況下,警察可能需要立即採取逕行搜索的執法行為,以逮捕嫌疑人或制止犯罪。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情形之一,允許執法人員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進入私人住宅或處所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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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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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逕行搜索的定義與要件
在特定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這就是所謂的逕行搜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允許執法人員對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逕行搜索。
這三種情況包括:
- 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時,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然而,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執法人員也必須確保有足夠的事實支持犯罪嫌疑人確實在搜索地點內,且情況緊急到無法及時獲得搜索票。這些都是進行逕行搜索的必要要件。
(一)令狀原則的例外情況
一般來說,搜索必須獲得法官簽發的搜索票,這就是所謂的令狀原則。但是,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如果情況緊急,執法人員可以例外地進行逕行搜索,無需事先獲得搜索票。這是令狀原則的例外情況。
儘管如此,逕行搜索仍然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不能濫用。執法人員必須確保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進行逕行搜索,並且要盡快向法院報告和說明情況。
(二)逕行搜索的目的與範圍限制
逕行搜索是警方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緝捕嫌疑人而進行的一種搜索行為。然而,逕行搜索並非毫無限制,其目的和範圍都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逕行搜索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並逮捕藏匿的嫌疑人,而非搜查可疑物品。因此,警方在進行逕行搜索時,只能針對可能藏匿人的地方進行搜索,例如臥室、床底、衣櫃等處。對於抽屜、筆盒等不太可能藏人的地方,則不在搜索範圍之內。
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而非「物」
逕行搜索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找到並逮捕躲藏的嫌疑人,而非搜查可疑物品。這一點與一般的搜索行為有所不同,警方必須牢記這個原則,避免超出逕行搜索的法定範圍。
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
基於逕行搜索的目的,警方只能對可能藏匿人的處所 進行搜索,例如:
- 臥室
- 床底
- 衣櫃
- 其他足以藏身的空間
而對於抽屜、筆盒等小型容器,由於通常不太可能用來藏人,因此不在逕行搜索的範圍內。
逮到人後必須停止搜索
一旦警方在逕行搜索過程中成功逮捕到嫌疑人,就必須立即停止搜索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搜查其他物品或地方,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搜索。這是法律對逕行搜索所設定的重要限制,旨在保護公民的權益不受不當侵犯。
2. 逕行搜索的事後程序
執行逕行搜索後,相關機關必須依法進行事後陳報。若是由檢察官執行逕行搜索,應於3日內向法院提出陳報;若是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則應於3日內向檢察官及法院報告。這項程序是為了讓法院審查逕行搜索的合法性,確保公權力行使符合法律規範。
法院在收到逕行搜索的陳報後,如認為不應准許,應於5日內撤銷該搜索。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執法機關濫用逕行搜索權力,侵害人民權益。若逕行搜索經認定不合法,執法機關所取得的證據可能因違法搜索而遭到排除,無法作為訴訟上的證據使用。
因此,執法機關在進行逕行搜索時,除了要符合法定要件外,事後的陳報程序也不可疏忽。唯有依法執行並接受司法審查,才能確保逕行搜索制度在保障民眾權益與打擊犯罪間取得平衡,維護法治精神。民眾若對逕行搜索的執行有所疑義,也可透過事後陳報程序尋求司法救濟。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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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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