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也會被判刑?律師解析法律責任與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29條規定,即使沒有親自實施犯罪,慫恿他人犯罪的人同樣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這類行為者被稱為「造意犯」,指的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慫恿」,只是在法律上有更嚴謹的定義和後果。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出發,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析教唆罪的構成要件、常見案例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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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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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教唆罪」?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許多人不知道,即使沒有親自實施犯罪,單純慫恿他人犯罪也可能構成「教唆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聽到「是他叫我這麼做的」這類說詞,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叫人做壞事」的行為本身就可能觸法。教唆罪作為共犯型態之一,在刑法體系中有其明確的定義與認定標準。
(一)教唆罪的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條第2項則明確指出:「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意味著教唆者雖然沒有親自動手,但需承擔與實際犯罪者相同的法律責任。
教唆的本質是「惹起」他人的犯罪想法,即讓原本無意犯罪的人產生犯罪念頭。教唆行為的方式多元,包括:
- 明示的慫恿或挑釁
- 暗示性的言語誘導
- 默示的手勢或點頭
- 其他足以引發他人犯意的行為
(二)構成教唆罪的必要條件
要成立教唆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關鍵條件:
- 雙重教唆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且希望被教唆者完成犯罪
- 特定對象:教唆的對象必須具體特定,而非泛泛而談
- 特定內容:教唆的犯罪內容必須明確,指出要犯什麼罪
- 因果關係:被教唆者必須因教唆而產生犯意並付諸行動
- 正犯實施犯罪:被教唆者必須實際著手實施犯罪行為
若被教唆者完全不為所動,或原本就有犯意,則可能不構成教唆罪。這體現了刑法中「共犯從屬性」的原則,即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若不存在正犯,教唆者亦不會成立教唆犯。
(三)教唆與幫助犯的區別
教唆犯與幫助犯雖同屬共犯範疇,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教唆犯是在犯罪發生前,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罪想法;而幫助犯則是對已有犯意的人提供協助,使其更容易實施犯罪。 在處罰上,教唆犯與正犯適用相同刑罰規定;幫助犯則可能獲得減輕處罰。
(四)教唆行為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意味著教唆者即使沒有親自實施犯罪,仍需承擔與實際犯罪者相當的法律責任。
以擄人勒贖為例,若甲教唆乙綁架丙並向丙的家人勒索贖金,乙依計畫實施犯罪,此時乙觸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教唆犯的甲,同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常見教唆犯罪案例分析
(一)教唆殺人與傷害案例
在教唆殺人與傷害案例中,金錢誘導是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例如,某甲出資雇用殺手去除掉仇人,即使甲本人沒有直接動手,仍會被視為教唆殺人罪的教唆犯。
另一種常見形式是激將法,如某甲挑釁某乙說「你不敢殺某丙」,導致乙為證明自己而實施殺人行為。此外,黑道老大透過點頭或手勢暗示小弟去傷害他人的默示教唆行為,同樣可能構成教唆犯。
(二)教唆詐欺與財產犯罪
在財產犯罪領域,教唆詐欺通常表現為引導他人實施欺騙行為。例如,某甲慫恿某乙利用網路平台進行詐騙,或教導如何執行假投資騙局。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的行為,若提供者明知該帳戶將被用於詐欺,通常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罪而非教唆罪。但若某甲不僅提供帳戶,還積極引導原本沒有詐欺意圖的某乙產生犯意並付諸行動,則可能構成教唆詐欺罪。
(三)網路社群中的教唆行為
隨著社群媒體普及,網路上的教唆行為日益增多。在論壇、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中,有人可能發布鼓勵他人從事違法行為的言論,如教導入侵電腦系統或分享逃稅方法。
然而,並非所有看似教唆的言論都構成教唆罪。例如,「你去搶銀行比較快」這類明顯帶有玩笑性質的話,因為發言者缺乏真正的教唆故意,即使有人真的去實施犯罪,發言者也不會成立教唆犯。
關鍵在於發言者是否真的有意圖引導他人犯罪,以及其言論是否具有足夠的具體性和特定性。法院在審理網路教唆案件時,會特別關注言論的情境、發言者的真實意圖以及對被教唆者的實際影響。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9條
- 刑法 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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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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