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起訴一定有罪嗎?律師:起訴不等於定罪!
在台灣的司法程序中,「無罪推定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重要 基石。這意味著即使被起訴,在法院正式判決前,任何人都應被視為無罪。檢察官提出的起訴書只是指控的開始,被告仍有完整的辯護權利。本文將深入探討起訴的真正法律意義,說明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的區別,以及司法程序中被起訴者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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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起訴的法律含義
起訴作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 ,其真正含義遠比一般大眾所理解的更為複雜。許多人誤以為被起訴就等同於有罪,這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誤解。起訴只是檢察官基於偵查所得的證據,認為有足夠理由將案件送交法院審理的決定。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起訴標誌著案件從偵查階段轉入審判階段,而非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最終認定。
(一)檢察官起訴的法律定義
從法律角度來看,起訴是指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的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向法院提出正式的法律文件,請求法院對被告進行審判的行為。這是檢察官行使國家追訴權的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門檻是「有犯罪嫌疑」,而非「確信有罪」。檢察官只需要有合理的證據顯示被告可能犯罪,就可以提起公訴,將案件交由法院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因此,起訴本身並不能作為判斷被告有罪的依據。
(二)起訴在司法程序中的角色
起訴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扮演著承上啟下的角色,它是連接檢察機關和法院的橋樑。起訴後,案件將由法院依法審理,檢察官則轉變為「公訴人」的角色,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
司法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經過公正、客觀的審判,而非由檢察官單方面決定被告的罪與罰。在法庭上,被告有權利提出辯護,法官則基於雙方提供的證據做出判決。因此,起訴只是司法程序的一個環節,而非司法程序的終點。
2. 被起訴一定有罪嗎?
「被起訴就是有罪」是台灣社會中常見的誤解,實際上起訴只是司法程序的一個環節。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起訴的真正含義是檢察官請求「法院」判斷被告 有無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可分為兩種形式:由檢察官提起的「公訴」,以及由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的「自訴」。無論哪種形式,起訴僅代表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而非對被告罪行的最終認定。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何,是法官的職責,而非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只表明依據現有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最終判決權仍在法院手中。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基石,也是台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任何人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這不僅是一種程序上的保障,更是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在實務上,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檢察官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非被告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如果檢察官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院就應當判決被告無罪。這一原則確保了司法公正,防止無辜者遭受不當處罰。
(二)台灣法律對被告權益的保障
台灣法律對被告權益的保障相當完善,包括聘請律師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閱覽卷宗的權利等多項保障措施。
被告有權知道自己被控告的罪名和證據,也有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辯護意見。這些權利保障被告能在公平的環境下接受審判。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和客觀,不受檢察官起訴書內容的影響,獨立判斷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這些權益保障機制共同構成了台灣司法制度的安全網,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確保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