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間接正犯是共犯嗎?律師解析與教唆犯差別!
在台灣刑法體系中,當犯罪行為涉及多人參與時,如何釐清各自的法律責任成為司法實務的重要課題。許多人常將間接正犯與教唆犯混為一談,但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存在根本差異。本文將從專業角度,透過實務案例和法條依據,深入解析共犯理論中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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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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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間接正犯的定義與法律地位
(一)間接正犯的基本概念
間接正犯定義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被利用的人通常被視為犯罪工具而非共犯。 典型的間接正犯情形包括:
- A持刀架著B的脖子,命令B持槍射殺C
- A謊稱自己是屋主,叫搬家工人把鄰居家的保險箱搬走
- 黑道老大A命令手下去販毒
(二)刑法中的間接正犯條文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中,間接正犯的並無明文規定,而是透過理論及學說發展。
在犯罪支配理論的角度下,間接正犯是因為對犯罪事實具有支配力,能夠控制犯罪的進行與結果,因此被歸類為正犯的一種類型。法院在判決時,會審視行為人是否確實掌握了犯罪的實質主導權。
(三)間接正犯是正犯還是共犯?
從法律定位來看,間接正犯屬於正犯類型而非共犯。這是因為間接正犯對整個犯罪過程具有決定性的支配力,雖然未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但實質上控制了犯罪的進行。
與共犯不同,間接正犯的刑事責任是獨立的,不受從屬性原則限制。這意味著即使被利用的工具人因無責任能力或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構成犯罪,間接正犯仍需為整個犯罪結果負完全責任。
2.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關鍵差異
表面上看似相似的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實際上在法律評價上有著截然不同的定位。兩者雖然都涉及一人指使另一人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法律性質、責任認定以及刑罰適用上存在 本質區別。
同樣是沒有親自從事犯罪行為,而且從外觀上看來都是由一人指使另一人犯罪的態樣,所以「間接正犯」跟「教唆犯」時常會被搞混。不過這兩者之間差異最大的就是「對犯罪的支配力」,這也是區分正犯與共犯最主要的辦法。
(一)行為控制與支配程度的不同
間接正犯對於犯罪行為具有完全的控制與支配能力,被利用的人僅是其「工具」。間接正犯通常利用被利用人的不知情、無責任能力或被強制的狀態,使其成為自己犯罪的工具。
相對地,教唆犯僅是引發、促使他人產生犯意,但最終實行犯罪的人保有自主決定的能力。教唆犯對於犯罪過程的支配力明顯較低,無法完全控制被教唆者的行為方式與結果。
(二)法律責任歸屬的差別
在法律責任差異上,間接正犯被視為正犯,需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完全責任。因為從規範的角度來看,間接正犯實質上掌控了整個犯罪過程,即使沒有親自實施。
而教唆犯則屬於共犯,其刑責依據刑法第29條規定處理,通常是依照正犯之刑而處罰。教唆犯的處罰基礎在於其對犯罪的參與及促成,而非對犯罪的完全支配。
(三)實務案例比較與分析
從實務判例來看,若甲利用精神障礙者乙去傷害丙,法院通常會認定甲為間接正犯。因為乙缺乏完全的辨識能力,成為甲的犯罪工具。
反之,若甲單純說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乙去傷害丙,且乙基於自己的決定實施犯罪,則甲通常被認定為教唆犯。在這種情況下,乙保有選擇的自由,甲僅是促使乙產生犯意。
這些差異不僅在理論上具有重要意義,在實務判決中也直接影響到行為人的刑責認定。因此,正確理解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和 學習者都至關重要。
3. 正確區分間接正犯的法律意義與實務應用
在法律實務應用中,正確區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不僅是理論問題,更直接影響犯罪認定的準確性。法院在進行司法判決時,必須仔細評估行為人對犯罪過程的支配程度,這決定了刑責的歸屬與量刑標準。
我國法律解釋主要採用「犯罪支配理論」來區分正犯與共犯。此理論認為,掌握犯罪發展並具決定性支配地位的人才是正犯。根據支配形式,可分為三類:行為支配(直接正犯)、意思支配(間接正犯)及功能支配(共同正犯)。
在複雜案件中,法官需審慎判斷行為人是透過支配他人實施犯罪(間接正犯),還是僅止於教唆他人犯罪。這種區分對確保法律公正至關重要,尤其在組織犯罪或網路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態中更為關鍵。
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也需精確掌握間接正犯的認定標準,才能提出有效的法律主張。隨著社會變遷,犯罪手法日益複雜,法律工作者必須持續深化對間接正犯概念的理解,並在實務中靈活運用,以維護司法正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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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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