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嚇取財罪有哪些種類?可以如何蒐證?刑事律師教你自保!
在現實裡,催討與恐嚇,往往只隔一句話的距離。你以為只是強硬表態,法律卻可能認為那是「威脅行為」。討債不是不能做,但做錯方式,可能讓你從債主變被告。本文中刑事律師將說明恐嚇取財罪有什麼構成要件以及如何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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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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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恐嚇取財罪的法律定義和規範
台灣刑法對「恐嚇」的定義非常明確——只要讓別人產生恐懼感,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不論你是用講的、用傳訊息的,甚至只是一句「小心一點」,只要讓對方覺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可能受到傷害,法律就可能認定你在恐嚇。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真的動手,而在於對方是否因你的言語而感到害怕。
(一)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
這類案件通常有明確的「要財」目的。只要透過恐嚇的手段,讓對方因恐懼而交出有形的財物——不管是現金、汽車、珠寶,都屬於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1.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
- 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手段:以恐嚇行為(言語、文字、行動威脅)
- 結果: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程度,否則升格強盜罪)
- 客體:有形財物(現金、物品等)
(二)恐嚇得利罪(刑法第346條第2項)
有時候,恐嚇不為拿錢,而是為了「得到好處」。只要用恐嚇的方式,讓對方因害怕而給予自己或第三人無形的財產利益—— 例如免除債務、減少付款、放棄權利,就可能構成恐嚇得利罪。刑度與恐嚇取財罪相同: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取財罪(§346)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和解後也無法撤回告訴以中止刑事程序。
(三)什麼行為算恐嚇?
| 行為 | 法律評價 | 說明 |
|---|---|---|
| 「不還錢,我就去法院告你」 | 合法 | 正當行使法律途徑,不構成恐嚇 |
| 「我要讓你的房子被拍賣」 | 合法 | 合法強制執行程序,非加害行為 |
| 「不給錢,就曝光你的醜事」 | 非法 | 以揭露隱私為威脅,構成恐嚇 |
| 「叫人來處理你」、「讓你後悔」 | 非法 | 暗示人身威脅,構成恐嚇 |
| 索賠金額遠超實際損失 | 非法 | 不相當要求具不法所有意圖 |
2. 恐嚇取財罪提告流程
台灣法條把恐嚇的門檻放得很清楚:恐嚇不看你有沒有動手,看的是對方是否因此心生畏懼。
(一)恐嚇取財提告流程
- 保存所有證據(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等)——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 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報案,警方蒐整資料後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 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將完整案情與證據送交檢察官(更有效率)
- 檢察官偵查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346公訴案件檢察官可主動介入
(二)恐嚇取財舉證
| 證據類型 | 具體做法 | 說服力 |
|---|---|---|
| 通訊紀錄截圖 | LINE/簡訊完整對話串(含時間、發話帳號) | ★★★★★ |
| 錄音檔 | 自行參與對話的單方錄音(原始檔含metadata) | ★★★★☆ |
| 錄影檔 | 現場錄影、監視器畫面 | ★★★★★ |
| 目擊者證詞 | 在場第三人的陳述 | ★★★☆☆ |
| 報案記錄 | 之前的報案三聯單、筆錄 | ★★★☆☆ |
1.單方錄音的法律效力
根據實務見解,當事人自行錄製本人參與的對話,在多數情況下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法院也會採用於還原語境。因此在遭受言語威脅時立即錄音、錄影並保存,常是被害人最直接有效的自保手段。
注意:偷錄他人對話(非參與者)或以駭入帳號方式取得的內容,則屬違法,不得採用。
3. 恐嚇取財罪判決
(一)衛生紙一包,索賠17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73號
被告以「絕不和解且不原諒妳、要讓妳被關5年」為威脅,要求對方賠償179,800元(商品售價798元)。
- 法院認定:超額部分明顯超出損害填補範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成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二)討債附帶人身威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03號
被告向債務人索討時,附加「讓你去賣彩券(意旨讓人殘廢)」等人 身威脅。
- 法院認定:成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4. 恐嚇取財罪常見問題 FAQ
(一)被人恐嚇要錢,但對方說「我只是在開玩笑」,這樣還算恐嚇嗎?
可能算。法律認定恐嚇的標準是客觀社會觀感,不是加害人的主觀意圖。若言語依一般人的客觀判斷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即使事後說「只是開玩笑」,恐嚇罪仍可能成立,「開玩笑說」並非免責事由。
(二)對方威脅我但還沒付錢,也算恐嚇取財罪嗎?
算。
刑法第346條第3項明定未遂犯罰之——即使被害人沒有因此交付財物,只要行為人已以恐嚇手段要求財物,就已構成犯罪(未遂)。得依法減輕其刑,但仍屬刑事責任範圍。

(三)恐嚇取財與強盜罪有什麼差別?
主要差別在於被害人的意志是否已被完全壓制。恐嚇取財(§346)的被害人雖受威脅但仍有一定選擇空間;若威脅程度達到被害人「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則升格為強盜罪(§328),刑度更重(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被恐嚇後和解了,對方還會被起訴嗎?
恐嚇取財罪(§346)是公訴罪,和解後被害人無法撤回告訴以終止刑事程序。檢察官仍可繼續偵查和起訴。和解可能影響法院量刑(作為犯後態度良好的加分),但不能阻止刑事追訴。
(五)有人傳訊息威脅我,但訊息已被刪除,還能提告嗎?
仍可提告,但蒐證難度大幅提升。建議立即 向電信公司或平台申請通話紀錄或訊息記錄,並向法院聲請調取。若有目擊者,其證詞也是重要補充。提告後可請檢察官依職權調查電信數據。
(六)我討債時說錯話,可能構成恐嚇罪嗎?怎麼辦?
可能。若你已說出含有威脅性的話語,立即停止任何進一步的威脅言論,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以法律途徑處理債務。若已被報案,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配合調查並展現積極賠償的誠意,有助於爭取緩刑。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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