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規範的範圍有多廣?律師帶你看哪些行為會觸法!
「小心火燭,人人有責」、「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為保護社會大眾的權益,避免他人遭遇危險,公共危險罪就是為了懲罰那些危害社會法益的行為。那公共危險罪有什麼構成要件?飆車、縱火、酒駕是否都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是告訴乃論嗎?會留下前科嗎?本文中律師將透過判決帶你深入暸解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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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更新
黃顯皓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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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公共危險罪?哪些行為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規範各類型侵害社會法益的行為,例如縱火、酒駕、飆車等,依據行為嚴重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1)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
在判斷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時,經常會先將行為分成「實害犯」與「 危險犯」兩種類型。
「實害犯」指的是其行為已經導致了實際的、可見的傷害或損害。例如,一個人縱火導致大樓起火,不僅內部的物品都被燒毀,也可能導致居民燒傷,甚至有生命危險。這就是一個實害犯的例子,因為其行為已經導致了實際且不可逆的損害。
而「危險犯」指的是其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實際的傷害,但已經造成了公眾的恐慌或不安,讓人們感覺到存在危險。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公共場所散播炸彈威脅,即使他並未實際放置炸彈,但這樣的行為已經造成公眾的恐慌,使人們感到不安全,這就可以認為是危險犯。
不論是實害犯還是危險犯,都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但在判決時,法院會考慮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實害犯由於已經造成實際傷害,因此可能會受到更重的刑罰;而危險犯則可能因為沒有造成實際傷害,而獲得較輕的刑罰。但具體的判決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2)公共危險罪:酒駕
酒駕是非常危險且極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當然屬於公共危險罪的一種!
根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若在駕駛動力工具如汽車、機車時,有以下幾種行為,將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若因為酒駕、吸毒等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駕駛交通工 具而致人於死地,則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卻因此受重傷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發生交通事故,卻在肇事後逃逸,也可根據刑法第 185-4 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在事發當下造成他人死亡卻逃逸,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責相當嚴重。
(3)公共危險罪:縱火
無論是故意縱火或是因過失而導致火災的行為,均被視為公共危險罪的一種。根據台灣刑法第173條至176條的規定,對於縱火行為的處罰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 縱火或失火燒毀有人在的地方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建築物、礦坑、火車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縱火,因為情節非常嚴重,極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可被處以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而不小心導致火災,則可以被處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15,000元以下的罰金。
- 縱火或失火燒毀沒有人在的地方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燒毀像是廢棄的學校或工廠,則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而導致火災,則可以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9,000元以下的罰金。
- 縱火或失火燒毀自己或別人的財物
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燒毀自家住宅或自己擁有的車輛,並導致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而導致火災,則可以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9,000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是故意縱火燒毀他人的財物,並導致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1年以上,不過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而導致火災,則可以被處以拘役,或是9,000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若燒毀非第173條及第174條規定之自己的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則會根據刑法第175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刑責。
而倘若燒毀的財物並非第173條及第174條規定之物,但卻是別人的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則可以依據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以處罰。
- 失火燒毀其他物品
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失火燒毀非上述前兩項規定中之物品,如果造成公共危險的話,一樣是可以處以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哦!
(4)公共危險罪:飆車
依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 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飆車的行為會嚴重妨害交通安全,致使車輛往來的道路發生危險,可能會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進一步導致他人受重傷,則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飆車導致他人死亡,則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
2. 對方肇事逃逸該怎麼處理?肇事逃逸提告公共危險罪流程!
車 禍發生後立即報案
如果當下因為受傷而無法打電話,可以請他人協助報案。即使當下沒有受嚴重的傷,也要記得聯絡警方到場,警方才能前來現場調查並製作車禍現場報告,作為之後提告和請求賠償、保險的依據。
保留就醫證明
醫療文件可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記得妥善保存。
向警方提告
由於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在向警方表達提告意願後,才會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偵辦;然而若確定對方有肇事逃逸之事實,則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在得知犯罪事實後將會主動偵辦。
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委員會提供的肇事責任鑑定報告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可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若當事人對警方所作的肇事責任初步研判表有異議時,可聲請檢察官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做鑑定。
法院審理
檢察官確定起訴肇事者後,法官會再視狀況,裁判犯罪成立與否,和量刑程度。另外,若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需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需在第二審辯 論終結前提出。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3. 提告公共危險罪的常見問題
(1)公共危險罪的追訴期有多久?
公共危險罪內規範相當多種行為,依據罪名的刑責不同會有不同長度的追訴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法第80條的內容:
-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二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期為五年
(2)公共危險罪屬於告訴乃論嗎?
公共危險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被害者不想追究,檢察官仍有責任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3)若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法院會如何定罪?
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多項罪名時,根據法律規定,只會依照最重的那一項罪名來處罰。這就是刑法中的一罪一罰原則,即同一犯罪事實只能定一個罪名,並不會將多個罪名的刑罰累加起來。例如某一行為既構成公共危險罪,又構成毀損罪,而公共危險罪的刑罰較重,那麼最終將以公共危險罪來定罪。
然而,這只是對於刑事責任的部分。在民事方面,無論刑事方面如何定罪,如果該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還是需要依照民法規定進行賠償。因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獨立的制度,刑事責任著重於對犯罪人的懲罰,而民事責任則著重於對被害人的賠償。
4. 提告公共危險罪時的注意事項
- 確認行為與罪名的關係,建議諮詢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 確定追訴期的時間長度
- 妥善保存就醫證明
- 丟失證據
- 錯過追訴期限
5. 律師帶你看公共危險罪判決!
(1)無照駕駛致死涉犯公共危險罪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563 號刑事判決
小黃和老謝都沒有駕駛執照,卻私自駕駛出租車,並準備前往台北市中山區的某個地點用餐。然而他們在交通繁忙的區域時,明知道是下班尖峰時間,但仍選擇以高速駕駛,且駕駛進公車專用道,不按規定顯示方向燈,也不保持與其他車輛的安全距離。最終,老謝以時速80公里撞上路旁的小貨車,造成三人死亡。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兩人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無照駕駛致人於死亡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由於小黃是負責帶路的,法院認為他也必須為事故結果負責,因此判處陸年有期徒刑;老謝則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2)在沒有人的地方縱火,也會涉犯公共危險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小杰因為之前與小陳有過嫌隙,而決定到小陳經營之機車行縱火洩憤。他將易燃液體倒入機車行的西北側窗戶內然後點燃,再確認起火並蔓延後迅速逃離事故現場。最終火勢導致建築物嚴重損毀,已達無法使用的程度。而除了使停放在機車行內的機車損壞外,也延燒到機車行外的一些機車。
最後,法院根據刑法第175 條第1項「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個月。
(3)喝酒後將他人機車騎走,涉犯公共危險罪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交上易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彬彬在喝完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程度仍執意騎車,卻誤將他人的機車騎走,最後因為機車被警方尋獲而接受調查。雖然彬彬在法庭上堅稱自己無罪,表示自己只有喝一瓶啤酒,但實際上卻在警方偵訊階段說喝了六罐啤酒,所以不記得有把別人的車騎走,而暴露了犯罪事實。
在竊盜罪的部分,已經檢察官認定不起訴;但雖然彬彬沒有在當下接受酒測,卻已經說明自己有酒駕的事實,因此法院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80條
- 刑法 第173條
- 刑法 第174條
- 刑法 第175條
- 刑法 第185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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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顯皓 律師
弦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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