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什麼?律師說明常見爭議點!
在刑法領域中,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一個常被討論但不易理解的概念。這種情況也被稱為誤想防衛,指的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存在,但實際上並不存在的狀況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這類案件經常引發爭議。為什麼?因為它涉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差異,以及法院應如何公正評價這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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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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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基本概念與法律意義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作為刑法體系中的特殊錯誤類型,具有獨特的法律意義。這種錯誤涉及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誤認,雖然客觀上不存在這些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存在。
在法律適用上,學界和實務界曾有兩種不同見解:有認為應該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認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這種爭議反映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在刑法理論中的複雜性。
(一)刑法上錯誤理論的基本分類
在刑法理論中,錯誤主要分為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兩大類。事實錯誤是指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錯誤,而法律錯誤則是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於這兩種錯誤的交界處,它涉及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誤認。刑法學界對此有不同分類方法,有將其歸類為事實錯誤的一種,也有將其視為獨立的錯誤類型。
(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定義與要件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又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這些事實並不存在,而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要構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客觀上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
- 行為人主觀上誤認這些事實存在
- 行為人基於這種誤認而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典型例子如誤想正當防衛,即行為人誤以為正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採取防衛行動,實際上並無此侵害存在。
(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在台 灣刑法體系中的地位
在台灣刑法體系中,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主要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這種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為型態的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的故意。
換言之,行為人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若行為人的錯誤源於注意義務的違反,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這與早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的見解相符,該判例認為誤想防衛的行為難認有犯罪故意,應成立過失罪責。
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其他錯誤類型的區別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作為刑法中的特殊錯誤類型,與禁止錯誤、事實錯誤等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在刑法理論與實務應用中,正確區分這些錯誤類型對於判斷行為人的罪責至關重要。
刑法上的錯誤可分為多種類型,每種錯誤對行為人罪責的影響各不相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主要涉及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誤認,這種誤認直接影響了對行為違法性的判斷。
(一)與禁止錯誤的本質差異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雖然都涉及行為人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問題,但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差異。禁止錯誤是指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屬於純粹的法律錯誤,直接關乎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相比之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行為人誤認存在阻卻違法的事實前提,例如誤想防衛情況。這種錯誤首先是對事實的誤認,進而影響對行為違法性的判斷。
在法律效果上,禁止錯誤通常採用嚴格罪責理論,即欠缺不法意識 不阻卻故意,只影響罪責;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則多採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可能阻卻故意而論以過失。
(二)與事實錯誤的比較分析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事實錯誤(特別是構成要件錯誤)在本質上有相似之處,但適用範圍不同。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要素有錯誤認識,例如誤將甲當成乙而射擊。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 事實錯誤直接關係到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則是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誤認
限制罪責理論認為兩者本質相同,都是對事實的誤認,因此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應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方式。但主流的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則認為兩者有所區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只阻卻罪責故意,而非構成要件故意。
(三)法院判決中的認定標準
在台灣法院實務中,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認定有相對明確的標準。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遵循以下步驟:
- 確認客觀上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
- 審查行為人的誤認是否有合理根據
- 判斷誤認是否出於注意義務的違反
若行為人的誤認有合理根據,或即使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該錯誤,則傾向於阻卻故意,論以過失。反之,若誤認明顯不合理或出於重大過失,則可能維持故意的認定。
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考量具體情境,如危急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感受等因素,綜合判斷錯誤的可避免性,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
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實務案例解析
(一)正當防衛相關 爭議案例
在實務中,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最常見於正當防衛案例,即所謂的「誤想防衛」。典型案例如:甲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乙朝自己走來是要攻擊自己,於是先發制人將乙壓制在地,實際上乙並無攻擊意圖。
在這類案例中,法院判斷的關鍵在於誤認是否合理。審判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客觀環境是否足以讓一般人產生被攻擊的錯覺
- 行為人當時的心理狀態
- 行為人與對方的互動歷史
- 採取的防衛手段是否過當
若法院認為行為人的誤認有合理基礎,則可能阻卻故意,僅論以過失。例如,最高法院曾認定被告在夜間遇到陌生人靠近並伸手入懷,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而先行出手的情況,具有合理的誤認基礎。
(二)醫療行為中的適用問題
醫療行為中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主要涉及醫師對病情的誤判導致的不當治療。例如,醫師誤診患者有緊急生命危險而實施侵入性治療,實際上患者並無此危險。
在這類案例中,醫療行為原本可能因「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但由於前提事實的誤認,使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法院審理時會特別考量:
- 醫師的誤診是否符合當時的醫療水準
- 是否已盡診斷義務
- 是否遵循醫療常規程序
若醫師的誤診在當時醫療條件下是合理的,或已盡最大診斷努力,法院通常會認為這種錯誤不可避免,排除故意,最多論以業務過失。相反,若誤診明顯違反醫療常規,則可能維持故意的認定。
(三)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相關案例
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案例也相當常見,主要涉及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誤認有執法必要而採取強制措施。例如,警察誤認嫌疑人持有武器而開槍,或誤以為有逮 捕權而實施逮捕。
在這類案例中,執法行為原本可能因「依法令執行職務」而阻卻違法,但因前提事實的誤認,使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特別考量:
- 執法人員的誤認是否基於合理判斷
- 是否遵循執法程序
- 採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曾採取較嚴格立場,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不阻卻故意。但現今實務已趨向採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視錯誤的可避免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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