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赦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大赦與特赦的差別
大赦是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憲法權力,針對「特定的罪名」進行全國性的赦免。這項權力的行使並非總統一人可決定,而是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討論及立法院議決通過,相較於特赦僅針對特定人士免除或減輕刑罰,大赦制度的影響範圍更廣,是國家在特殊時期的重要政策工具。透過本文的介紹,您將能清楚理 解這兩種赦免制度的本質差異,以及它們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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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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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大赦: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一)大赦的法律定義與效力
根據《赦免法》第2條明確規定,大赦具有兩大法律效力:
- 對已受罪刑宣告者,其宣告完全無效
- 對未受罪刑宣告者,國家的追訴權消滅
最高法院37年非字第40號刑事判例進一步闡明:「大赦有消滅罪刑之效力,故犯罪經大赦後,不但赦免其刑,並應視與未犯罪同。」這意味著經過大赦的罪行,在法律上視同未曾發生,因此不會構成累犯的條件。
大赦的效力相當徹底,它不只是免除刑罰執行,而是從根本上消滅了犯罪事實的法律效果,使被赦免者在法律上恢復到未曾犯罪的狀態。
(二)大赦在憲法與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大赦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擁有崇高的憲法地位。《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明確規定,總統有權依法行使大赦權,將其納入國家元首的核心職權之一。
然而,大赦權的行使並非總統可以單獨決定。憲法第58條和第63條進一步規定,大赦案必須經過行政院會議議決,並提交立法院議決通過。這種設計體現了權力制衡的原則,確保大赦這種影響深遠的決定必須經過多重機關的審查與同意。
(三)大赦權的行使機關與程序
大赦權的行使涉及多個國家機關的協同運作,形成一套嚴謹的程序機制:
- 由行政院提出大赦案,經院會討論並議決通過
- 案件送交立法院審議,必須獲得立法院的議決同意
- 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正式公布實施
在實務操作中,大赦通常針對特定類型的罪名,而非針對特定人士,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旦大赦令發布,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將獲得釋放,未判決的案件則終止追訴,相關執行機關如法務部、檢察署和監獄系統會依法辦理後續釋放和結案程序。
(四)台灣大赦制度的實踐
台灣的大赦制度實踐相當有限,戰後至今僅有1947年一次大規模大赦案例。當時國民政府在南京頒布《罪犯赦免減刑令》,於憲法公布之日同步赦免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下的罪犯,釋放了近7.4萬名受刑人。
這次大赦的歷史背景是抗戰勝利後的國家重建時期,目的在於「啟更新向善之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大赦排除了戰爭罪犯、漢奸、貪污等特定罪行,顯示即使在大赦制度中,仍有其底線與限制。
大赦後,部分釋放人犯因無法適應社會生活而再犯罪,促使當局成立「出獄人保護會」進行救濟。這反映出司法赦免制度需要配套社會復歸措施,才能達到真正的社會和解目的。
2. 大赦與特赦的五大關鍵差異
大赦與特赦不僅在名稱上有別,在法律效力、適用範圍等五個關鍵面向更有本質區別。這些差異不僅體現在法律條文中,更反映在實際司法運作的各個環節。
(一)適用範圍與對象的不同
大赦具有普遍性和類型化特徵,針對特定類型罪名進行全國性赦免,適用於所有符合該罪名條件的人。例如,可能針對某一時期的政治犯實施大赦。
相比之下,特赦則具有個別性和特定性,針對特定個人或案件進行赦免。特赦通常考慮個案的特殊情況,如犯罪者的悔改表現或健康狀況等因素。
(二)法律效力與後果的差別
大赦具有消滅罪刑的徹底效力,不僅免除刑罰執行,更從根本上否定犯罪事實的法律存在,使被赦免者在法律上視同未曾犯罪。經大赦的前科不會構成累犯條件。
特赦僅免除刑罰執行,但不消滅犯罪事實和有罪判決。被特赦者的犯罪紀錄依然存在,且可能構成累犯的條件。
(三)執行程序與時間點的區別
大赦通常在特定歷史時期或重大政治變革時刻實施,如政權更迭或重大國家慶典。其執行程序涉及多個國家機關協同運作,必須經過行政院會議和立法院議決。
特赦則可在任何時間點由總統決定實施,程序相對簡化,主要由總統依據《赦免法》直接行使。司法機關在執行上也有不同處理方式。
(四)憲法依據的差異
大赦與特赦同樣源自《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的總統赦免權,但大赦被憲法第63條明確列為立法院必須議決的重大國家事項之一。 這意味著大赦必須經過立法機關的審查和同意,體現民主制衡原則。特赦則未要求必須經過立法院議決,賦予總統更大的自主決定空間。
(五)常見的誤解與澄清
許多人誤以為大赦和特赦只是規模大小的差異,實際上兩者在法律本質和效力上有根本區別。另有誤解認為赦免制度會導致所有犯罪者都被釋放,事實上大赦通常有明確的適用範圍限制。
從憲政設計角度看,赦免權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一種制衡機制,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有類似制度,並非對司法判決正確性的質疑。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40條
- 憲法 第58條
- 憲法 第63條
- 赦免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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