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罪起訴率高嗎?網路上筆戰被告怎辦?看這篇就懂!
妨害名譽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是告訴乃論嗎?在網路上匿名罵人也算嗎?警察會幫忙查IP嗎?要怎麼提告?被起訴的機率高不高?和解有幫助嗎?被告妨害名譽要賠償多少?本文中律師將分享有關妨害名譽罪的一切,讓你暸解言論自由的界線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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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更新
黃柏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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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行為會構成妨害名譽罪?妨害名譽要件整理!
(2)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公然侮辱罪必須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三個要件。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廢話?然而,這就是檢察官決定是否要起訴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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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
指「侮辱行為所在的地方或場所,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所以如果在空無一人的教室大罵對方,或是周遭很吵雜,除了你之外,可能根本沒人知道當事人說了什麼,以上情況都不符合公然的定義! -
侮辱
指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辱罵、動作或文字圖畫(迷因也算!)例如「神經病」、「畜生」、「雜種」等,都曾在實務判決中被認為算是侮辱的範疇。但像是「幹你娘」、「他媽的」在某些判決中,則被視為日常口語的一種,所以未必會被視為侮辱,要看罵人的狀況、對象以及被害者的遭受的權利損害而定。 -
人
罵人的對象也是構成要件中重要的範疇,必須要可以推論或確定是誰,但不用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對象也不需要在侮辱的現場。像是「之前當高雄市長的禿頭是王八蛋」、「穿裙子的總統是神經病」,相信有受過義務教育的人都知道在說誰。這就符合「人」在公然侮辱之中的構成要件。
另外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在網路留言罵人,究竟算不算是公然侮辱?答案是Yes!因為網路空間會有不特定人士進出,你的言論也會被許多人看見,如果是聊天群組,如Line、Telegram或Discord,只要群組所在的人數超過三人,就認定是公共場所。所以若在網路上的發言涉及上述構成要件,一樣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罪的主觀要件: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的處罰,必須要有故意行為,所以要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才會具有公然侮辱罪的故意。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刑罰加重
如果侮辱的行為不只有口頭責罵,過程中還包含施以物理力量的強暴,像是砸雞蛋、毆打等,就會以加重公然侮辱罪處理,並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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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所謂指謫或傳述,是指宣傳、傳遞或敘述等等類似的方式,向公眾和他人散播資訊的行為。與公然侮辱罪不同的地方是,誹謗罪必須描述一個事實,而非使用形容詞、名詞進行辱罵。例如「某某家的媳婦與公公通姦!」,若有人肆意宣傳此事,無論是否為事實,都可能涉犯誹謗罪。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如果不是僅以口頭方式散播消息,而是撰寫文字或是製作圖片,那罰責將相對更重。所以建議不要在網路上任意製造圖文,擅自發佈特定消息,如果有人因此而蒙受損失而採取司法途徑,且法院認為構成誹謗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誹謗罪的主觀要件:故意
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此外,除了誹謗的故意外,誹謗罪的主觀要件還要有散布意圖,也就是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的目的。假如只是在一對一的聊天室或電話中抱怨他人,卻被朋友外流,那抱怨的人不能構成誹謗罪,因為被朋友外流是之後才發生的事,並不符合他的本意。
(4)妨害名譽罪的不罰條款!
這樣看起來,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場合指責他人行為,或是在公開言論中,包含可能會造成對方社會評價降低之論述,就可能會被對方以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提告?這樣的話,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又在哪裡?
為此,妨害名譽罪章中,也包含幾個不罰條款,在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名譽權中做出取捨。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就算其行為同時符合客觀和主觀要件,法院依然會認為行為人無罪。
- 能證實且為公共利益者
刑法第310-3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從條文上來看,似乎誹謗內容若是真實發生的事,且當事人可以論證,刑法就不會處罰。但要是記者是從消息來源獲得資訊,加以報導後才發現是錯誤的,但由於根本不認識當事人,也不在事發當下,這樣是否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就算誹謗行為人不能直接證明他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過,但只要行為人能證明是從可靠管道獲得消息,且自己有經過盡責調查,沒有過度輕率地就相信這件事,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那所謂「符合公共利益的誹謗」又該怎麼定義?例如之前爆發的論文爭議,由於學術倫理可以成為判斷政治人物是否適任的標準之一,記者的報導雖 然會降低當事人的社會評價,但只要報導內容屬實,且未節外生枝,或與其他不相干的事情連結,則法院便不會處罰其誹謗行為。
- 善意發表言論者
只要發表言論者是出自善意,且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就不會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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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例如被別人誣賴,或是有不實指控時,可以提出反駁,說明事實並非如此。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公務員因為其工作內容,有必要告知相關單位發生的事實,或是把某些資訊公開給民眾知道,如果是職務上的正當需求,就不構成誹謗罪。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媒體對於所發生的事實,依然可以進行報導,但必須拿捏評論之程度,同時也不可過度渲染,或是有過多主觀意見。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新聞常常會播報立法院質詢的影像,或是撰寫其他文字紀錄,讓民眾暸解立委和政務官是否有善盡職責。在民主國家中,監督政府的施政狀況是很重要的事,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記者製作相關報導時,只要陳述符合事實,且未過度誇飾,其言論自由將受到保護。
2. 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嗎?提告後可以撤告嗎?
根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妨害名譽章中所規範的罪行,都屬於告訴乃論,只要當事人願意原諒對方,就可以自行撤告。
3. 如何提告妨害名譽罪?
蒐集證據
在提起訴訟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例如個別留言的截圖,需包含時間和日期等。若是錄音證據的話,當事人的聲音也要出現在錄音中。
尋求律師協助
尋找專業律師協助,了解案件的可行性、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提告程序及可能的法律後果。
到案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
警察做完筆錄後會展開調查,若認為案件事實有觸法的可能,會再移送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接獲案件後會展開偵查,並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要起訴行為人。
法院審理
待檢察官提起訴訟後,法官會再視狀況,裁判犯罪成立與否,和量刑程度。
(1)妨害名譽罪的起訴率高嗎?
隨著網路興盛,有許多人仗著匿名身份在各個平台任意發言,因此引發不少紛爭。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2012年檢察署偵辦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接收到的案件共有1萬1,008人 ,2021年時增加至2 萬1,371人,10 年間增加近1倍的案件量。然而,在這十年中的相關案件,有72.3%都不起訴,遠高於全部刑案的37%不起訴比例。
不起訴的原因,除了可能有找不到對方真實身份、罪嫌不足等,還有許多人在一氣之下提告後,又覺得訴訟程序太麻煩而不出庭。事實上,根據統計,不起訴的案件中共有33.7%為撤回或逾期告訴,比所有刑事案件平均的19.4%高了不少。
所以在這邊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只是想嚇嚇對方才提告,畢竟每次進行訴訟流程,檢警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調查、撰寫公文書,司法資源應該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哦!
4. 匿名用戶怎麼告?提告妨害名譽罪的常見問題看這裡!
(1)警察會協助我找出匿名者的IP位置嗎?
查IP就是獲取通訊資料,因為行為涉及侵害人們的隱私權,因此有嚴格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最輕十年以上重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人口販運、槍械管制、走私、毒品、幫派犯罪等罪,可以請警察調閱IP位置,而且還需要檢察官同意。所以當案件是公然侮辱、誹謗等罪,警察沒有查閱通訊資料的權限。
因此,若是在網路世界遇到侮辱、誹謗的情況,如果無法找到對方的真實資料,那很有可能無法提告。
但還有一種方式可以嘗試,就是直接寫信給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等,因為這些業者不屬於電信事業,也就不在通保法的規範底下,因此向這些業者調閱IP的相關資訊(接收方、位址、信箱或位置資訊),甚至是實名會員資料,都不需要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換句話說,只要業者願意提供,警察要調閱這些資料的話,並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 蒐集並保存所有可能會用到的證據
- 尋求律師的幫助,確認自己能爭取的權益
- 以非法方式查詢對方真實身份
- 提告後不出庭,浪費司法資源
5. 妨害名譽罪的損害賠償、和解金額怎麼算?
依據個別狀況的不同,損害賠償、和解金額要看當事人的損失來決定,並沒有一個公定價格,名人跟一般人的名譽損失就相差甚遠,但如果想知道自己或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可能會判賠多少金額?因為涉及法律上比較專業的判斷,建議大家可以預約律師諮詢,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哦!
6. 律師帶你看妨害名譽罪判決!
(1)在網路罵別人娘娘腔、指控性生活不檢,會觸犯妨害名譽罪嗎?
106年度易字第1308號
曾有人因為在工作方面有所交惡,於是在臉書發布許多針對特定人士的謾罵,例如「把娘娘腔刪除好友而且讓他去吃屎,我讓你這些今年都達成」、並指出對方「私生活很豐富」、「沒職業道德也沒倫理道德」。
法院認為發文內容指名道姓,且貼文為公開展示,加上內容具有辱罵和以敘述他人行為,而降低對方社會評價之實,其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2)在玩遊戲的時候罵人,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玩多人線上遊戲時,有時可能會因為隊友的表現不如預期,而有比較激動的口角衝突。但是,如果辱罵的對象只是遊戲ID,根本不知道對方的現實身份為何,這種情況是否也構成公然侮辱罪?針對這點,實務上尚未統一共識。
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判決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辱罵對方的網路帳號,即使並非真實姓名,也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因為玩家可以使用暱稱、別名或帳號來活動和互動,雖然其他人可能不知道他們的真實身份,但他們仍然可以透過這些網路身分在社群中建立人際關係和聲譽,法律也有必要保護這方面的名譽權。
107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判決
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妨害名譽罪需要有特定的受害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必須能以一般方法將妨害名譽的對象與特定人格聯繫起來。如果侮辱或誹謗的對象不明確,那麼就無法構成妨害名譽罪。
不過 ,雖然在遊戲裡辱罵對方不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但還是有可能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要特別注意,避免惹上官司。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09條
- 刑法 第310條
- 刑法 第311條
- 刑法 第3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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