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筆錄要注意什麼?律師解析流程與應對技巧!
無論您是以證人、被害人還是嫌疑人的身分被通知做筆錄,了解正確的應對方式都至關重要。當電話通知或書面通知要求您到警局說明時,了解警詢筆錄的法律意義和權利保障是首要之務。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析整個過程,從收到警察局通知書開始,到筆錄完成為止的每個環節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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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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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錄的基本概念與法律意義
(一)筆錄的定義與法律效力
筆錄是指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將被告、證人或關係人的陳述記錄下來的文書。這份文書在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兩種不同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某樣事物可不可以作為審理上的證據使用」。若筆錄缺乏證據能力,就不能在審理時作為證據。而證據力則是指「某樣證據有多少能力可以說服法官」,必須先有證據能力,才會有證據力的存在。
一般情況下,警詢筆錄具有證據能力,除非是在不當手段下取得。根據大法官解釋第789號,法院不得僅憑被害人的警詢陳述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支持。
(二)常見需要做筆錄的情境
被通知做筆錄的情況主要可分為兩種身分: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如果您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這表示您可能是某起案件的目擊者,警方需要您提供相關證詞。
例如,在車禍案件中,目擊證人可能會收到刑事警察大隊的證人通知書,要求到警局說明所見情況。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通知時,則是因為您可能涉及某項犯罪行為。
此外,還有作為告訴人、被害人或關係人等身分被通知做筆錄的情況。常見的案件類型包括車禍、詐欺、妨害名譽、傷害等刑事案件。了解自己被通知的身分和案由,有助於事先做好準備。
(三)被傳喚做筆錄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有權使用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這是警方要求當事人到警局做案件說明的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通知書與檢察官發出的傳票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通知書是警方的調查工具,而傳票則是檢察官要求當事人到偵查庭做案件說明的正式文書。
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經過檢警機關偵辦後,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對 於犯罪嫌疑人,如果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是需要特別留意的法律後果。
2. 做筆錄時的流程與關鍵注意事項
(一)筆錄前的準備工作
在前往警局做筆錄前,充分的準備工作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首先,仔細閱讀通知書上的案由,確認自己被通知的身分和案件性質。其次,盡可能回憶並整理與案件相關的事實細節,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經過。
如有相關證據資料,如照片、影片或通訊記錄等,應事先準備好帶往警局。此外,評估是否需要律師陪同也是筆錄準備的重要一環,特別是當您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通知時。
保持冷靜的心態同樣重要,過度緊張可能導致表達不清或記憶混亂,影響警詢筆錄的準確性。充分準備能幫助您在筆錄過程中更加從容,減少因緊張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二)筆錄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在做筆錄過程中,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對保障權益至關重要。作為犯罪嫌疑人,您擁有保持緘默權,可拒絕回答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的問題;有權要求律師陪同提供法律協助;可要求警方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及拒絕夜間訊問的權利。
警方在開始詢問前,應告知您這些法律權利,並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同時,您也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不得做虛假陳述或誣告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緘默權不能選擇性行使,一旦開始回答問題,就視為放棄緘默權。如在筆錄過程中感到不適或需要休息,應明確向警方表達。筆錄過程必須在您自由意識下完成,任何形式的脅迫或誘導都是不合法的。
(三)回答問題的技巧與禁忌
在做筆錄回答警方問題時,掌握正確技巧並避開常見禁忌能有效保護自己。首先,確保完全理解問題後再回答,如有不清楚之處,應請警員解釋清楚。回答時應簡潔明確,只回答被問及的內容,避免過度解釋或提供額外資訊。
堅持事實陳述,不要猜測或推測,避免使用「應該」、「好像」、「可能」等模糊字眼,這些表達方式可能在警詢筆錄中被擴大解釋。如果不記得某些細節,直接表明「不記得」或「不確定」,而非勉強回答。
警方可能使用誘導式提問或激將法,試圖引導您做出特定回答,此時應保持冷靜,不受情緒影響。對於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的問題,可以行使緘默權。筆錄禁忌包括:說謊或提供虛假資訊、對不確定的事情做出肯定回答、受壓力而承認未做過的事,以及在未諮詢律師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文件。
(四)如何檢視與確認筆錄內容
筆錄完成後,仔細檢視筆錄內容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警方會要求您閱讀筆錄內容,確認是否與您的陳述相符。在這個階段,您應該逐字逐句仔細閱讀,確保筆錄準確反映了您的陳述,特別是關鍵事實和時間點。
如發現任何錯誤、遺漏或不符合您原意的表述,應立即要求警方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在您簽名或蓋章前,有權要求增刪修改筆錄內容。如有律師陪同,律師可協助筆錄確認,並就不當記載提出意見。
切勿因為急於完成而草率簽名,因為一旦簽名確認,日後要推翻筆錄內容將變得困難。如果警方拒絕修改明顯錯誤,您可以拒絕簽名,並要求在筆錄中記載您拒絕簽名的原因。
(五)簽署筆錄前的最後確認
在簽署筆錄前的最後確認是整個筆錄過程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此時,您應再次確保筆錄內容完全符合您的陳述,沒有任何誤解或曲解。特別注意筆錄中的關鍵詞彙、時間點和事件描述是否準確。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立即提出並要求解釋或修改。確認筆錄的每一頁都已閱讀過,特別是多頁筆錄容易忽略後面的內容。如有律師陪同,應與律師討論筆錄確認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您拒絕筆錄簽名,如果整個筆錄過程有錄音錄影,該筆錄仍可能在法庭上被視為合法證據。因此,在筆錄過程中的每一步都應謹慎對待,簽署前的最後確認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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