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律師談法律觀點與求償權!
刑事訴訟只是追訴犯罪的程序。即使加害人被判有罪,被害人也不會自動獲得金錢賠償。原則上,被害人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透過這項制度,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這不僅節省司法資源,也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裁判可能產生的歧異,讓附帶民事訴訟成為被害人求償的有效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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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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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面臨財產損失或精神創傷,此時附帶民事訴訟成為重要的司法救濟管道。這項制度讓被害人能在刑事程序進行的同時,一併處理賠償問題,避免重複奔波法院的困擾。
簡單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把民事賠償請求「搭便車」到刑事程序中。被害人不需要另外向民事庭提起訴訟,而是直接在刑事庭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一)定義與核心特色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雖然程序上與刑事案件綁在一起,但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這項制度有幾個重要特色:
- 程序整合:由刑事庭統一審理,避免案件分散
- 證據共用:刑事與民事部分可以互相運用證據
- 節省資源:減少重複調查和審理的時間成本
- 免繳費用:不需要支付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審理程序上,法院會先處理刑事案件部分,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後,再進行民事賠償的審理。最後會在同一份判決書中,同時宣告刑事判決和民事賠償結果。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至第508條的相關規定。法律明確規範了這項制度的適用範圍和程序要求。
適用範圍包括:
- 因犯罪行為所生的 損害賠償請求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賠償訴訟
- 必須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提出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案件已經確定,或是損害與犯罪行為沒有直接關聯,就不能使用這項制度。
(三)與獨立民事訴訟的關鍵差異
許多被害人會疑惑:到底該選擇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下比較兩者的主要差異:
- 審理法庭不同: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審理,獨立民事訴訟則由民事庭處理。刑事庭法官對於犯罪事實較為熟悉,有助於民事損害賠償的認定。
- 費用負擔差異:附帶民事訴訟完全免費,但獨立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裁判費。對於經濟困難的被害人來說,這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 審理時程安排: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等刑事部分審理完畢後才進行民事審理,可能會延長整體訴訟時間。獨立民事訴訟則可以立即開始審理程序。
選擇哪種方式,建議被害人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根據個案情況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2. 附帶民事訴訟的聲請要件與程序流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和時效規定,需要仔細了解相關程序。被告賠償責任的確立必須建立在正確的聲請基礎上,而掌握完整的聲請流程,是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關鍵步驟。以下將詳細說明各項聲請要件與具體程序。
(一)聲請資格與條件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才具備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的資格。這個概念包含直接受害人以及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間接受害人。
聲請的前提條件 相當明確。必須是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且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如果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外,刑事訴訟程序必須是實際進行中的狀態。自訴案件同樣適用這項規定,但重點是案件必須已經進入審判程序。
(二)時效規定與聲請時機
時效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最重要的限制條件。聲請時機有明確的時間範圍,錯過就無法再提起。
可以提起的時間範圍包括:
- 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自訴案件從提起自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特別要注意的是,一旦第一審辯論終結,如果沒有上訴,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樣地,第二審辯論終結後,無論是否上訴至第三審,都不能再聲請。
這項時效規定的目的是配合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確保民事求償能與刑事審判同步處理。
(三)聲請程序與必備文件
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透過兩種方式提起:書面起訴狀或在審判期日以言詞向法庭提出。每種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
如果選擇書面聲請,必須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例如,如果被告有兩人,就需要準備兩份繕本給法院。
言詞聲請則是在審判期日當庭向法官提出。這種方式較為簡便,但需要確保在適當的時機提出,並清楚表達求償的內容和理由。

聲請書狀撰寫要點
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時,必須包含以下重要內容:
- 當事人資料:詳細記載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資料
- 犯罪事實:簡要說明相關的刑事案件事實
- 損害內容:具體列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 請求金額:明確記載求償的金額和計算依據
- 法律依據:引用相關的法條作為請求基礎
書狀的用詞應該簡潔明確,避免使用過於複雜的法律術語。重點是讓法官能夠清楚了解被告賠償責任的範圍和依據。
證據資料準備
充分的證據準備是成功聲請的關鍵。需要蒐集的證據類型包括:
- 損害證明文件:醫療費收據、修理費估價單、薪資證明等
- 因果關係證據:證明損害與犯罪行為之間關聯性的資料
- 金額計算依據:支持求償金額合理性的相關文件
證據的整理應該有條理,最好製作證據清單,方便法官審查。同時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確保能夠有效支持求償主張。
準備證據時,也要考慮到刑事案件的進展。有些證據可能在刑事審判中已經提出,可以適當引用,避免重複準備。
3. 犯罪被害人的求償權益與賠償範圍
面對犯罪造成的損害,被害人應了解自己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和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受到法律完整保障,透過訴訟合併審理制度,能夠在刑事程序中同時獲得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向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這項權利涵蓋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兩大類別。
(一)財產損害賠償項目
財產損害賠償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重要環節。被害人可以請求的項目相當廣泛,包含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可請求下列賠償項目:
- 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用等
- 工作收入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 看護費用:需要專人照護時的看護支出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的交通支出
- 營養費:康復期間的營養補充費用
在詐欺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請求返還被騙取的款項。車禍事故的過失傷害案件,除了醫療相關費用外,還可能包括車輛修理費或重置費用。
(二)精神慰撫金請求
精神慰撫金是補償被害人心理創傷的重要賠償項目。當犯罪行為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或身體健康時,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在認定精神慰撫金額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
- 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
- 雙方的經濟狀況
- 社會地位與教育程度
- 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一般而言,身體傷害越嚴重,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也會相對提高。訴訟合併審理的優勢在於,法官能夠同時審酌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民事損害的範圍。
(三)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害的存在和數額。這是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的關鍵步驟。
證明標準採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原則。也就是說,只要證據顯示損害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就可以獲得法院認定。
損害計算方式
損害計算需要依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方法。醫療費用以實際支出的收據為準。工作收入損失則按照被害人的平均月收入計算。
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較為複雜,通常採用下列公式:
- 賠償金額 = 年收入 × 減損比例 × 工作年限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計算公式,主要由法官依據 個案情況酌定。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有助於合理評估可能獲得的賠償數額。
證據蒐集技巧
有效的證據蒐集是成功求償的基礎。被害人應該在事件發生後立即開始保全相關證據。
重要的證據類型包括:
- 醫療證明:診斷書、醫療收據、病歷資料
- 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清單、營業收入證明
- 財產損失證明:購買憑證、修理估價單、鑑定報告
- 現場證據:照片、影片、證人證詞
建議被害人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制定完整的證據蒐集策略。透過訴訟合併審理制度,能夠更有效率地維護自身權益,獲得應有的賠償。
4. 律師專業建議:如何善用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優勢在於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被害人可以直接運用刑事程序中已蒐集的證據資料,避免重複舉證的麻煩。這種做法不僅節省訴訟費用,還能加快審理速度。
不過,時效問題需要特別留意。由於無法預估偵查結束時間,等到檢察官起訴時,民事請求權可能已經超過時效。特別是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只有兩年時效,風險相對較高。
律師建議評估以下因素來決定訴訟策略:案件複雜程度、證據充足性、時效剩餘時間,以及預期的賠償金額。如果時效壓力大或案情單純,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更適合。
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被害人的求償權利需要專業判斷才能獲得最佳保障。建議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最適合的訴訟策略,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至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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