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除員工的條件怎麼判斷?律師解析合法解雇標準
勞動基準法對於終止勞動契約有明確的規範。雇主若無合法理由,不得任意開除員工。合法的解僱事由包括歇業、虧損、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若勞工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是實施暴行、遭判刑等不當行為,雇主才能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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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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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開除員工的合法依據
企業在面臨經營困 難或員工表現不佳時,可能需要考慮解僱員工。然而,開除員工並非企業可以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以下是企業合法解僱員工的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規定事由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欲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歇業或轉讓時
- 因虧損或業務緊縮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 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改善或調整仍未獲改善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特定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若勞工有以下情形之一,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企業在開除員工時,必須確保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僱,面臨勞工提起訴訟的風險。因此,企業應謹慎評估解僱決定,並遵循合法程序。
2. 合法解僱員工須遵循的程序
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確保員工的 權益。這包括給予適當的預告期間、支付資遣費、提供書面通知,以及開立離職證明等。遵循這些程序不僅是雇主的法律義務,也有助於維護勞資關係的和諧。
(一)預告期間的要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予勞工一定的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的長短取決於勞工的工作年資,具體如下:
- 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至少提前10日通知。
-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至少提前20日通知。
- 工作滿3年以上者,至少提前30日通知。
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7日有2日的帶薪求職假,讓其有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二)資遣費的計算與給付
當勞工被合法解僱時,雇主應依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最高以6個月為限。這是對勞工權益的保障,也能幫助其度過失業期間。
(三)書面通知與離職證明
解僱員工時,雇主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並明確說明解僱的理由。此外,勞工離職時,雇主還需提供離職證明,詳細記載勞工的工作期間、職務內容、離職原因等資訊。這些文件不僅是勞工的重要憑證,也有助於其未來求職。
3. 開除員工的條件
雇主在考慮解僱員工時,需要謹慎評估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能力,以及其行為是否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這些判斷應基於客觀事實,避免主觀臆測。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可 分為客觀和主觀兩種認定標準:
- 客觀標準包括員工的能力、知識和資格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 主觀標準則涉及員工的工作意願和態度是否消極。
在認定員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 員工的具體行為及其對工作的影響。
- 是否為初犯或屢次犯錯。
- 對公司造成的損害程度。
此外,判斷員工是否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認定。一些常見的情節重大的行為包括洩露營業秘密、導致生產線斷裂,或集體違抗公司制度等。
在決定解僱員工之前,雇主應盡可能採取輔導、告誡和調職等措施,解僱應被視為不得已的選擇。透過客觀、全面的評估,雇主可以確保解僱決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特殊身分勞工的解僱限制
對於懷孕女性、育嬰留職停薪、遭遇職業災害正接受醫療的勞工,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需格外謹慎。勞動基準法設有特別保護規定,限制雇主的解僱權利。例如,懷孕女性在分娩前後及哺乳期間,雇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契約;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也不得拒絕。
此外,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正接受醫療,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及醫療終止後30日內,雇主除非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不得解僱。換言之,雇主若欲解僱前述身分的勞工,除了一般資遣或懲戒事由外,還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要件。
故雇主在考慮解僱員工時,除了要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合法解僱的一般性 規定,對於懷孕女性、育嬰留停者、職災醫療期勞工等特殊身分,更須留意相關的解僱限制規定,以免違法而需負擔相關責任。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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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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