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涵蓋哪些範圍?律師提醒:洩漏營業秘密後果嚴重!
知識財產權如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已成為企業競爭的主要兵器。然而,還有一種智慧財產權被許多人忽視,那就是「營業秘密」。本文將分享營業秘密的三要件、哪些內容算是營業秘密、營業秘密跟專利有什麼不同、保護期限多長、洩漏公司機密的嚴重後果,以及公司要如何透過法律手段來保護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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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更新
黃柏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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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業秘密是什麼?為什麼公司要嚴格保護?
現代商業競爭激烈,迭代快速,企業經營資訊與創新技術都可以算是營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來源,這些資訊的保密尤其重要。
例如Google的演算法是其背後的核心技術,其精確度與效能使得Google成為搜尋引擎的龍頭。為了防止競爭對手模仿,Google將其搜索算法視為 營業秘密,並嚴格保密;Apple在每年的發表會之前,也會使用保密協議來防止員工洩露有關未公開產品或技術的資訊。倘若有人擅自洩漏產品資訊,很有可能會立刻被開除,並被公司求償,以彌補營業秘密被公開而帶來的損失。
總的來說,營業秘密的保護對企業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應該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訂立嚴格的保密協議、實施資訊管理制度、提升員工對營業秘密重要性的認識,來確保在現代商業環境中,能維護自身的競爭優勢。
2. 營業秘密三要件是什麼?
當然,並非任何工作內容都可以定義為營業秘密,必須先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保護法的保護。以下我們便詳細說明三個要件的內容,及詳細意涵。
1. 秘密性
該資訊並非被廣大公眾或者相關行業的一般人所知。換句話說,這種資訊只有少數瞭解的人或者掌握特殊知識的人才能獲得。這個特性確保了該資訊的稀有性和獨特性,使其成為「秘密」。
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始終由幾位高級職員保管,且分別藏在不同地方,而作為競爭對手的百事可樂即使不斷研發,也始終無法知道可口可樂的實際成分。這就是所謂的秘密性。
2. 經濟價值性
該資訊由於其秘密性,能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也就是說,只有當這個資訊在保持秘密的狀態下,才可以被用於獲取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的時候,這個資訊就具有經濟價值性。
至於怎樣的資訊才有經濟價值性?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並沒有嚴格的規定。舉客戶資訊為例,如果一家企業經過長時間的整理,建立一份包含客戶的購買習慣、偏好、消費能力等詳細資訊的清單,且這份清單可以幫助企業精準地行銷產品,提高商業利益,這樣的客戶資訊就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性。但如果這些客戶資訊是公開的,或者很容易就能獲得,那麼就不具有經濟價值性,因為它無法為企業帶來獨特的競爭優勢。
3. 有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個企業要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除了確保該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和經濟價值性之外,還需要有具體的行動來防止這個秘密被外界獲取或洩漏,意即企業需要展示出對於秘密的重視,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合理保密措施」可能涵蓋一系列企業採取的行動,展現出主觀上的保護意願,也就是認識到並承認這項資訊的秘密性,並願意為了保護它付出努力。例如在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的註記,或是要求員工簽署保密條款、權限管制等措施。
也由於營業秘密和專利權、商標不同,不需要申請登記,只要滿足三要件就可以是營業秘密保護的標的,所以在營業秘密的訴訟上更加需要律師的協助,來確保三要件符合實務上法院的認定!
(1)營業秘密涵蓋哪些範圍?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範,營業秘密包括技術性資訊與商業性資訊。
技術性資訊
技術性資訊涉及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這些是生產過程中的核心資產。
商業性資訊
商業性資訊則涵蓋如進貨成本、客戶名單等,關係到企業的經營與市場策略。
3. 營業秘密和專利有什麼不同?
相較於營業秘密,可能大家比較常聽到的是專利的部分。兩者都是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方式,但是卻有相當程度的不同。
專利權允許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獨自使用和授權他人使用他的技術,但一但超過規定的時間,就必須公開專利的全部技術細節。儘管這種方式可以防止其他人在專利有效期內使用這樣專利,但專利過期後,其他人就能自由地使用該技術。
相比之下,營業秘密不需要公開,並且沒有有效期限。只要保密措施合適,營業秘密可以永久保護。然而,營業秘密無法防止其他人獨立開發相同或類似的技術,且如果營業秘密被公開或被竊取,即使洩露者會吃上官司,但技術依然會被大眾得知,進而失去其商業價值。
我們可以用以下表格比較營業秘密和專利申請之間的差別:
營業秘密 | 專利 | |
---|---|---|
法定要件 | 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 | 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
是否需要登記 | 不用登記,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會受到保護 | 需登記,且經專責機關查核後,才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 |
是否公開技術 | 不需要公開 | 必須在專利公報上公開 |
保護期間 | 永久保護,且無時間限制 | 視申請的專利類型而定,最長20年,最短為10年 |
排他性 | 無,若其他人獨立開發出相同技術,商業價值將受威脅 | 受專利保護期間內有 |
企業可視自身狀況,選 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保護策略,確保足夠的保密措施都是重要的一環,例如簽訂保密條款、限制某些地區存取資料、或是謹慎銷毀文件等。
4. 我是老闆,我該如何保障我的營業秘密?
為避免辛苦開發的技術被外洩,而失去本身的商業優勢,許多老闆都會在員工離職前,要求對方必須簽署保密協議。那保密協議必須有哪些內容呢?
(1)營業秘密的保密協議應記載事項
明確條列需保密的事項
企業需要具體識別和定義那些資訊應該被視為營業秘密,並將其設為保密對象。這包括將這些資訊具體列出,並清楚地說明員工對這些資訊的使用和披露受到限制。
舉例來說,一家生產特殊電子元件的公司可能有以下需要保密的資訊:生產電子元件的特殊材料和技術、原始的實驗數據、實驗設計、測試結果和分析、客戶訂單資訊和客戶偏好等。
在撰寫保密協議時,也請務必檢測這些事項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否則即使你列上去,之後也未必可以用營業秘密罪告成對方噢!
合理的條款內容
密協議中的條款必須是公平且合理的,並能充分保護雙方的利益,不能有過分苛刻的內容。例如員工若洩露實驗機台的型號,要求償1000萬的賠償金,這類顯然有失比例原則的條約,即使員工願意簽署,法院也不一定會認同,可能只會減少賠償金數額。
違法的條款內容
若條款內容違反勞基法或者營業秘密法,條款內容也是無效的。常見的違法內容像是 不合理的競業禁止約定,如 果不希望員工到相同產業的公司上班,又不願意給予足夠的生活費,讓員工在離職後維持一定時間的經濟需求,將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 9-1 條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侵害勞工的工作權和生存權。
(2)保密協議的時效有多長?
保密協議的期限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的時間範疇:「合約期限」以及「效力期限」。
首先,「合約期限」一般指的是保密協議實際上的工作或合作期間。這個期間通常根據雙方的需求和合作的性質來定。例如,如果是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那麼這個期限可能就是他們的在職期間,或者是完成某項任務的時間。
「效力期限」則與保密資訊本身的敏感性和價值有關。由於商業機密的價值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減少,因此,效力期限可能會比實際的合約期限要長。這種期限的設定可能是從資訊被揭露的那一刻起,持續一段時間(例如一年、五年、十年等),或者直到該資訊不再構成商業秘密為止。
實際的保密協議期限應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需要來訂立,並應在協議中明確說明。此外,也要注意設定合理的期限,以確保保密協議的有效性,並防止之後出現爭議。
5. 處理營業秘密的保密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 合理且合法的保密協議內容
- 註明合約期限及效力期限
- 確保營業秘密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和保護措施三要件
- 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協議內容
- 未妥善保管保密協議的副本文件
6. 我是員工,如果洩漏營業秘密會有哪些責任要負擔?
(1)洩漏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 之利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有以下情形: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根據營業秘密造成的損失程度,行為人不只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還可以同時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其他相關刑法規定還有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等罪名,若公司有意追究,洩漏營業秘密者將會面對相當嚴重的法律制裁。所以提醒大家,無論該營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如何巨大,也不要有其他貪念,否則很有可能會斷送自己之後的職涯與人生!
(2)洩漏營業秘密的侵權責任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2條與第13條,如果有人故意或因過失不法侵犯他人的營業秘密,就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的金額要如何估計?這將會根據民法216條來評估。民法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這裡面包含兩種概念:
- 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 害,是指因為損害的事實發生,已有財產價值減少的部分。
- 所失利益:本來應該增加的利益,但因為損害事件的發生,而未能獲得的利益。
民法216條屬於完全賠償原則,除非法律或契約有特別規定,否則債務人應該賠償所有因其行為導致的損害。但這個完全賠償原則仍受到因果關係的限制,只有被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有直接關聯時才需要賠償。
(3)洩漏營業秘密的契約責任
同樣地,根據民法216條規定,若另有訂定契約,則不適用其規定,賠償方式及金額將按照契約內容進行。
然而,若契約內容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和比例原則,則該契約可能會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此外,營業秘密也必須符合上面提到的三要件,過去就曾有案例是雇主未妥善做好的保密措施,即使員工將營業秘密流出,法院依然認為該員工無需賠償公司損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 營業秘密法 第12條
- 營業秘密法 第13條
- 刑法 第317條
- 刑法 第342條
- 民法 第216條
- 勞基法 第9-1條
-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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