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討債工具包:最完整的討債方式律師一次整理給你!
在進行債務追討時,利用正確的法律工具是成功的關鍵,本文中律師將介紹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存證信函及換發債權憑證等4大討債法寶,並解析它們的特點與注意事項,讓您不僅能夠了解如何有效運用這些工具,還能更熟練地處理各種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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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更新

黃顯皓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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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命令
(1)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一種法律手段,使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特定的金額(比如2萬新台幣)、可替代的物品(例如50隻初音公仔)或有價證券(如中華電信股票)。當債權人提出請求時,法院如認為符合要件,將要求債務人在接到支付命令的20天內支付所欠款項並承擔相關的法律程序費用。
這種催討工具的目的在於快速有效地解決債權債務問題,減少雙方因債務糾紛而產生的長期困擾。支付命令一旦發出,債務人必須按照指示履行責任,否則可能面臨進一步的法律追究。透過此程序,債權人有機會在短時間內獲得應得的款項或物品,確保權利得到有效執行。
支付命令特色
- 快速取得:支付命令允許債權人在大約1個月內迅速獲得法院的裁定,這對於急需回收債務的債權人來說是一大優點。
- 程序簡便:聲請支付命令是一種非訟程序,無需開庭辯論,也不涉及繁複的法律訴訟,法院主要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而不深究法律關係的實質問題。
- 成本低廉: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相當低,僅需500元新台幣,這對於經濟條件有限的債權人尤為有利。
- 具有法律效果: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提出異議,如質疑借據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或債務已清償等,支付命令將會失效。然而,此類異議將使得債權人的聲請 視同起訴或調解聲請,這樣不僅保護了債權的時效,也為債權人提供了進一步法律追討的途徑。
(2)什麼情況下不建議使用支付命令?
在面對有脫產嫌疑的債務人時,聲請支付命令可能不是最佳選擇。這種做法有可能讓債務人知道債權人正準備用法律追討欠款,從而給他們機會進一步隱藏或轉移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更積極且安全的做法是直接進行訴訟。訴訟過程中,債權人應當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先採取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凍結債務人的資產,防止其進一步脫產,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預期到債務人可能會提出異議,或者存在送達困難的問題,直接起訴不僅可以節省寶貴的時間,也可以避免在支付命令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延誤。直接訴訟讓債權人能夠更直接、更有力地處理債權問題,尤其是在涉及潛在脫產債務人的情況下。這樣的策略可以更有效地追回欠款,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失。
2. 本票裁定
(1)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指當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並在債務人未於債務到期日支付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據本票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聲請發出的裁定,賦予債權人一種「執行名義」,允許其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和拍賣,以此來償還欠款。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本票的到期日未能清償其債務,債權人可以憑藉該本票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發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這種裁定具體實施了票據法所賦予本票的強制力,確保債權人能夠透過法律途徑迅速而有效地回收債務。
本票裁定因此成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特別是在商業交易中,它提供了一個確保債權得以執行的快速管道。透過法院的介入,債權人能夠有效地利用本票作為追討債務的法律依據,保障其債權利益不受損失。
本票裁定的特色
- 快速執行:申請本票裁定的過程通常不需長時間,若能成功送達本票持有人,一般在1個月內便可獲得裁定。
- 程序簡化:由於本票裁定屬於非訟法律事件,其程序不需當事人面對面辯論或開庭審理,法院主要審查本票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不深究背後的法律實體問題。
- 公示送達:如果在傳統送達過程中出現「查無此人」等問題,法院將通過公示送達的方式進行,即使當事人未實際接收到文件,公示期一滿,送達便具備合法效力,確保執行不因送達問題受阻。
- 低成本:本票裁定的費用相對低廉,對於債權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案件,裁判費僅為500元。
- 法律效力:一旦獲得本票裁定,即便債務人提出抗告,由於法院僅對本票進行形式審查,除非本票存在記載錯誤,否則債務人的抗告通常不會成功,裁定的執行力極強。
(2)使用本票裁定的注意事項
本票裁定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手段,其適用對象有所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在申請本票裁定時,只能針對本票的發票人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而不能對本票的其他相關債務人,如背書人或保證人提起聲請。
這一規定的設置主要是因為本票的發票人是主要的債務責任人,直接負有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而其他如背書人或保證人,他們的責任則是衍生性的,並非本票裁定的直接執行對象。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應直接針對本票的發票人進行法律行動,以便更直接、更快速地實現債權的回收。
3. 債權憑證

(1)什麼是債權憑證?
所謂「債權憑證」,指的是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起強制執行卻因債務人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執行後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由執行法院提供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此憑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將來若有新的財產時,可以憑此文件再次聲請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然而,債權是有時效的,持有債權憑證並不意味著其有效性永久無限。為了保持債權憑證的有效性,債權人必須定期向法院更新換發憑證,這個過程被稱為「換發債權憑證」。透過這一機制,債權人可以防止債務人以債權時效已過為由拒絕支付債務。這一制度的設立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債權人在債務人日後有了財產的情况下,仍能有效追討欠款。
(2)什麼時間點要換發債權憑證?
根據不同類型的債權,換發債權憑證的時間點各有規定,以確保債權的時效不會因時間流逝而消失。具體來看:
支票債權
若是通過支票來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建議每年進行一次債權憑證的更新。這樣做可以保持債權的時效,確保債權人可以持續追討未清債務。
本票債權
對於使用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的情況,則建議每3年更新一次債權憑證。這個時間間隔考慮到了本票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的持續性。
其他債權
對於其他類型的債權,如無特別規定,則建議每5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這是因為利息的時效通常為5年,定期更新債權憑證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息收益不因時效問題而喪失。
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債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時效過期而無法追討到應得的債務。通過定期更新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維護自己的法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