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了還有機會把錢拿回來嗎?律師:債主別擔心還有這3招
當債務人跑路、聯絡不上時,法律還能提供哪些協助?實際上,即使在這種看似棘手 的情況下,依然有應對的方案。這篇文章將介紹當債務人跑路失聯時,債權人可以透過哪些法律途徑追討欠款,以及在借錢出去之前,有哪些可以保全自己權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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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更新
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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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人失聯跑路怎麼辦?法律上還有哪些保障?
當債務人失蹤或無法聯繫時,許多人可能會認為這樣的情況下無法追回欠款,因為看似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或是根本無法找到人。然而,即便在這種情形下,法律仍有辦法處理這類問題。
(1)債務人跑路:非訟處理方式(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在涉及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非訟」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要求開庭審理,而是透過書面審查來處理,審查文件後,將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送達給債務人。這一過程中,債權人無需親自出庭。
重要的是,只要確保法院文件能夠被合法地送達至債務人的合適地點,如其住所或本票的付款地等(具體地點依案件而異),就可以進行下一步。如果債務人在接收文件後沒有提出異議或抗告、提起訴訟,且相關命令成為最終確定,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即使債務人失聯,只要能通過法律途徑合法送達法院文件,就不會影響債權人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這一點對於許多擔心無法追回資金的債權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2)債務人跑路:民事訴訟處理方式
若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不適用於您的案件,而您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但擔心被告未出庭的問題,別緊張!法律有相應的規定可供依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如果被告在合法通知後未能出庭,原告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在某些特定 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依職權做出此類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意指在被告已接收合法通知,卻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出現或未提出任何書面爭議時,法院將認為被告「自認」原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提出了支持其主張的證據,法院可能會做出對被告較不利的裁判。
因此,債務人如果在接到合法通知後選擇不出庭,這可能對其在民事訴訟中的立場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對於「自認」與「認諾」的理解也十分重要。這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法官的後續處理方式。若被告選擇「自認」,儘管沒有進行辯駁或提出反證,法院仍會進一步核實案件的其他事實,而不是直接判決敗訴。然而,如果被告選擇「認諾」,則基本上法官會直接判定被告敗訴,案件隨即結束,了解這兩者的差別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程序及其對訴訟結果的影響。
2. 債務人跑路我還需要採取法律途徑嗎?對方會不會根本沒錢了?
許多人可能會懷疑,對方都跑路了還有錢嗎?從而猶豫是否還需走法律程序,然而判斷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單 靠聽說是不夠的。
透過正式的法律程序,可以合法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清單、保單等資訊。他們可能有意外的遺產繼承或是穩定的薪資收入,只是這些資訊未必對外公開。
即使確認債務人當前無財產,依然推薦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這樣即使暫時無法通過強制執行收回欠款,仍可定期更新債權憑證,一旦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時,便可迅速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即使債務人逃避,也不應放棄法律追討的權利。如果等到法律時效過期,即使債務人重新出現,也可能正當地拒絕償還債務。此外,切勿使用非法手段討債,那不僅可能無法成功追回債款,還可能因此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遵循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最智慧的選擇。
(1)遇到對方不還錢,需要請律師嗎?
如果您考慮聘請律師來處理欠款問題,應注意律師費用會根據不同的服務類型而有顯著差異。
例如,如果您只需要律師撰寫訴狀,這可能只需花費數千元到1、2萬元;而如果案件需要進行法庭訴訟,則起步價可能是數萬元。因此,當追討的金額在10萬元或20萬元時,聘請律師可能不是最經濟的選擇。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當追討的債務金額不超過10萬元時,這類案件被劃分為「小額訴訟」;而50萬元以下的則稱為「簡易訴訟」。通常,只有在追討金額超過50萬元的大額案件中,才較可能需要律師介入。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尋求律師服務來處理債務問題可能成本過高。然而,如果能夠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就可以自行處理一些簡單的法律問題,從而節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避免走冤枉路。這不僅能提升個人的法律能力,也能在經濟上更為划算。
3. 借錢出去前應該要留意哪些事來避免對方跑路?
在涉及金錢交易時,不論對方是不是親友,保持警覺並保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以下是律師提供的2個實用自保技巧,幫助您在金錢往來中減少風險。
(2)謹慎簽署本票、確保本票效力
本票是一種可以實現強制執行的法律工具。然而,在簽署本票時必須格外小心, 因為一旦填寫不當,本票可能會變成無效。
重要的是,本票必須「無條件擔保付款」,這意味著不能在本票上註明任何付款條件。例如,有些債務人可能會在本票上註明「借款清償後本票無效」等字句,這在表面上看似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實際上卻破壞了本票的無條件性,使之失效。
通過上述2種方式,您可以在金錢往來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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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 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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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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