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求的定義是什麼?律師教你蒐證與法律解決方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檢警在進行審訊時必須保持懇切態度。法律嚴格禁止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當方法。像是毆打、灌水這類刑求手段,都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訊問方式。台灣歷史上有許多知名冤案,例如蘇建和案、邱和順案、江國慶案。這些案件的被告都曾經歷不當訊問的痛苦。透過了解什麼是非法拘禁和不當訊問,我們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接下來,讓我們深入探討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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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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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刑求?法律定義與常見類型完整解析
刑求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定義和嚴格的界線,了解這些標準對保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許多人對於什麼行為構成刑求存在模糊認知,這可能導致權益受損時無法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透過深入了解刑求的各種形式和判斷標準,我們能夠更好地識別違法行為。同時也能清楚區分合法偵訊與非法酷刑的界線,確保自己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
(一)台灣刑法對刑求的明確定義
根據《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酷刑是指為了特定目的而蓄意使某人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這些目的包括:
- 向當事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
- 對其行為或涉嫌行為進行處罰
- 進行恐嚇或威脅
- 基於任何形式的歧視理由
台灣刑法第125條也明文規定,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實施刑求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法律條文清楚表明,任何形式的刑求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法律定義的關鍵在於「蓄意」和「劇烈疼痛或痛苦」兩個要素。執法人員必須有明確的故意,且造成的痛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刑求。

(二)身體暴力型刑求的識別特徵
身體暴力型刑求是最容易識別的刑求形式,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2024年2月桃園警分局武陵派出所發生的案例就是典型例子。
三名警員對黃姓少年使用了多種體罰手段:
- 電擊槍攻擊造成電擊傷害
- 印台重擊導致瘀傷
- 警棍毆打造成多處外傷
- 長時間限制行動自由
這類身 體暴力型刑求的特徵包括使用器械、造成外傷、超越必要武力範圍等。受害者通常會有明顯的身體創傷,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輕微的身體接觸,如果是為了逼供或懲罰而故意施加,也可能構成虐待行為。判斷標準不僅在於傷害程度,更在於行為的目的和手段。
(三)精神折磨型刑求的判斷標準
精神折磨型刑求往往比身體暴力更難識別,但同樣會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這類刑求主要透過心理壓迫和精神威脅來達到目的。
常見的精神折磨手段包括:
- 長時間疲勞訊問:連續數小時不間斷的審問
- 恐嚇威脅:威脅傷害當事人或其家屬
- 心理壓迫:利用恐懼、羞辱等情緒進行控制
- 感官剝奪:長時間蒙眼、限制聽覺等
精神折磨型虐待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造成「精神上的劇烈痛苦」。雖然沒有明顯外傷,但可能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長期心理問題。
這類刑求的證據收集較為困難,通常需要透過心理評估、證人證詞、錄音錄影等方式來證明。
(四)刑求與合法偵訊的界線區別
區分刑求與合法偵訊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執法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確實擁有一定的職權,但這些職權有明確的法律界線。
合法偵訊的特徵:
- 遵循法定程序進行
- 尊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 使用合理且必要的手段
- 有適當的時間限制
- 提供法律諮詢機會
違法刑求的警詢:
- 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
- 剝奪基本生理需求
- 超時審問不給休息
- 拒絕提供律師協助
- 進行人格侮辱或歧視
當偵訊過程中出現上述 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有權拒絕配合並要求停止。同時應該立即尋求法律協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 刑求蒐證實務指南:有效保全證據的方法
在刑求發生的當下,被害人往往處於極度不利的環境中,但仍有方法可以保全重要證據。有效的蒐證策略不僅能夠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抗侵犯人權行為的重要武器。當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時,被害人雖然處於弱勢地位,但透過正確的證據保全方法,仍能為後續的法律救濟奠定堅實基礎。
根據實務經驗,被害人因處於高度受宰制、支配的封閉暴力環境下,除了指述受到毆打、辱罵、恐嚇的個人經驗外,往往難以提出其他證據。這種情況下,掌握正確的蒐證技巧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現場證據保全的關鍵步驟
現場證據保全是整個蒐證過程的核心環節。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受害者應該盡可能記錄刑求過程的每一個細節。這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具體行為等關鍵資訊。
首先,要在安全的情況下觀察並記住現場環境。注意房間的佈置、特殊標記、以及任何可能成為證據的物品。其次,要記錄參與刑求人員的外貌特徵、制服編號、或其他識別資訊。
傷勢拍照與醫療診斷的重要性
身體傷害是刑求最直接的證據之一。及時的醫療診斷和傷勢記錄對於證明侵犯人權行為具有決定性作用。受害者應該在事件發生後儘快就醫,並要求醫師詳細記錄所有傷勢。
傷勢拍照的技巧包括:
- 使用高解析度相機或手機拍攝清晰照片
- 從多個角度拍攝同一處傷勢
- 在照片中包含日期和 時間資訊
- 拍攝時保持良好的光線條件
- 將照片與醫療診斷書一併保存
選擇醫療機構時,建議前往公立醫院或具有公信力的醫療院所。醫師的診斷書和X光片等醫療文件都是法庭上的重要證據。
(二)證人證詞收集的注意事項
證人證詞在刑求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由於刑求往往發生在封閉環境中,目擊證人的證詞可能是唯一能夠證明事實的外部證據。從人道主義角度來看,勇敢的證人願意站出來作證,是維護正義的重要力量。
收集證人證詞時,要特別注意證詞的完整性和可信度。證人應該能夠清楚描述所見所聞,並且願意在必要時出庭作證。
證人身份的選擇標準
理想的證人應該具備以下特質:
- 客觀中立: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
- 品格良好:在社會上具有良好聲譽
- 記憶清晰:能夠準確回憶事件細節
- 願意配合:同意提供證詞並出庭作證
在選擇證人時,要避免選擇與執法機關有密切關係的人員。獨立的第三方證人更容易獲得法官和陪審團的信任。
證詞記錄的完整性要求
完整的證詞記錄應該包含以下要素:
- 時間資訊:具體的日期和時間
- 地點描述:詳細的現場環境
- 人員識別:參與人員的身份和特徵
- 行為描述:具體的刑求行為和過程
- 對話內容:重要的言語威脅或辱罵
記錄證詞時要使用證人的原話,避免主觀解釋或修飾。真實、完整的證詞記錄是對抗侵犯人權行為的有力武器。同時,要確保證人的安全,避免因作證而遭受報復。
透過系統性的蒐證方法,即使在不利的環境中,受害者仍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正義。這不僅是個人權益的保障,更是維護整體社會人道主義價值的重要行動。
3. 法律救濟途徑與權益保障完全攻略
面對刑求事件時,受害者擁有多重法律救濟管道。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刑求或不正當方法訊問被告。任何透過酷刑取得的口供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這是維護司法正義的重要原則。
刑事救濟方面,受害者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申請國家賠償。民事救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聲請。行政救濟則可透過監察院陳情,啟動調查程序。
目前台灣正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立法工作。民間團體認為,檢察官處理相關案件時應更加重視其嚴重性,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立法機關應正視防範酷刑機制的重要性。
需要協助時,可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專業機構。這些組織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協助受害者爭取應有權益。透過完善的救濟制度,我們能共同維護公義,確保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25條
-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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