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觸法時該接受認罪協商嗎?刑事律師分析認罪協商優缺點
認罪協商是一種快速解決案件的方式,能有效減少司法資源的消耗。那麼,哪些案件適用認罪協商?接受認罪協商有哪些優缺點?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還可以進行認罪協商嗎?認罪協商會喪失什麼權利?認罪協商可以撤回嗎?本文將探討認罪協商的基本概念、有什麼優缺點以及實際案例,讓你更加暸解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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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更新
陳嘉文 律師
內容認證
1. 什麼是認罪協商?
(1)認罪協商制度的設立背景
「 認罪協商」是刑事程序中,被告可以選擇與檢察官達成協議的制度。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有機會透過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認罪,藉此減輕刑期。然而,這種機制仍有其缺點,例如協商過程缺乏中立者監督,使得當事人可能處於弱勢的地位,只能單方面接受檢察官該出來的條件。
但儘管存在著爭議,認罪協商仍是一個重要且先進的程序進行方式。因為傳統的刑事審判過程需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認罪協商可以從中減輕司法人員的負擔,讓資源被更有效地運用。
2. 認罪協商流程
聲請認罪協商
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依被告、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法院同意
法院審查後,如果同意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則將在30日內開始協商程序。
雙方協商
檢察官與被告會在30日內的協商期間針對刑責及賠償等事項,確認協商條件。
達成協商並聲請協商判決
如果檢察官與被告都達成認罪協商的共識,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訊問被告
法官會在10日內訊問被告,確認協商是出於自己的意志做出決定。同時,法官將告知被告「承認的罪名」、「相關的刑度」和「喪失的權利」。
判決成立
認罪協商的判決成立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原則不得再上訴。
3. 進行認罪協商時的常見問題,被害人不同意怎麼辦?
(1)我想進行認罪協商但被害人不同意會怎麼樣?
在檢察官跟被告進行協商前,必須先徵得法官的同意,另外,如果案件有被害人,在認罪協商前,也必須徵得被害人的同意,若被害人不同意,則無法進行認罪協商!這時,案件將返回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將面臨正式的審判,且協商過程中被告的任何認罪陳述一般不會被用作審判中的證據。
(2)有哪些可以協商的事項?
常見的協商事項包含以下幾點:
- 被告願意接受的刑責範圍,或是否願意接受緩刑宣告
- 被告是否願意向被害人道歉
- 被告是否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給被害人
- 被告是否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
(3)被告會喪失哪些權利?
法官在進行協商後的訊問程序時,會告 知被告將喪失以下權利:
- 進行言詞辯論的權利
- 保持緘默的權利
- 詰問證人、與證人對質的權利
- 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原則上不得上訴
確定被告清楚以上事項後,法官才會繼續訊問的流程。如果法官認為依法不可以協商判決,就會駁回檢察官的認罪協商聲請,仍依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進行審判;但如果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就會依照雙方合意的協商結果作為判決。
(4)如果後悔的話,可以撤回認罪協商的判決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規定:「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且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所以如果對認罪協商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法官的訊問程序前提出撤銷的意願。如果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的內容,例如反悔不捐錢、向被害人道歉時沒有悔意,檢察官也同樣可以在訊問結束前撤回認罪協商聲請。
(5)在什麼情況下,認罪協商的判決可以再上訴?
我們在前面有提到,除非有法律上的特殊情況,否則認罪協商的判決是不能再上訴的。那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什麼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
所以說,如果符合以下6種情形,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上訴:
- 協商聲請已經由被告或檢察官撤銷
- 被告並非出於自由意志進行協商
- 被告所犯之罪並不適用認罪協商
- 被告有其他更重的犯罪事實
- 法院認應表示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協商
- 判決超過協商刑度範圍
上訴提出後,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會將協商判決撤銷,將案件發還到原先的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4. 我應該接受認罪協商嗎?會不會有什麼壞處?
(1)認罪協商的好處
- 節省時間和金錢
當事人選擇認罪協商後,法院就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的環節,而是直接以協商內容進行判決,可以節省多次到法院開庭所需的時間及金錢。
- 可能獲得較輕的刑度
法院在進行判決時,會依照協商時雙方同意的內容給予刑度,包括緩起訴、2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其刑度有可能會比進行一般審理程序獲得的判決結果更輕。
在許多認罪協商的案例中,有許多當事人其實還有爭取無罪的空間,但因為時間和金錢的因素考量而選擇直接認罪。同時,這也是律師在進行訴訟期間的一種策略。透過認罪協商,可以與檢察官討論雙方願意接受的刑度,但若交由法官審理,在審判結果出爐前,都不能確定刑度內容,而除非之後提出上訴,也不能針對刑度內容提出異議。
(2)認罪協商的缺點
- 會留下前科紀錄
認罪協商的前提是被告必須先承認自己有罪,而一旦認罪就會留下前科,這可能會對被告的未來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果案件有很大的機會可以無罪,又不希望自己留下前科的話,未必要委曲求全接受認罪協商。
- 被迫進行認罪協商
有些被告事實上可能並未犯下被檢察官認定的罪行,但由於現實的困境(例如沒有錢聘請律師、沒時間應付長期訴訟),或者害怕在不進行協商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判給更重的刑罰,因此被迫進行認罪協商。
- 遭受不公平對待
雖然只是少數情況,但也有可能存在檢察官或法官會為了省時或省力,誘使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甚至用言語威脅被告,如果被告不接受認罪協商,將可能會遭受「報復性審判」,使被告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協商條件。
認罪協商雖然可以減輕司法負擔的程序,並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但由於協商內容有許多彈性,也有可能發生不利於被告的狀況。若猶豫是否應該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認罪協商,建議民眾可以預約律師諮詢,確保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5. 進行認罪協商時的注意事項
- 謹慎考慮是否要進行認罪協商
- 仔細檢查協商條件是否合理
- 暸解認罪協商要面對的風險
- 因為害怕檢察官而盲目答應協商條件
6. 律師帶你看認罪協商的實際案例
雖然認罪協商有其缺點,但在許多普通法系的國家卻已行之有年,美國更是其中代表。在美國刑事司法程序中,大約90%的案件都選擇透過認罪協商的方式進行,而不是選擇由陪審團審判。
然而,臺灣雖然在2004年時就在刑事訴訟法中加入罪協商的程序,如今也有19年的歷史。但是根據司法院公布的數據,使 用認罪協商的案件並不多,近年來更是呈現逐步下滑的趨勢。
有部分的檢察官認為,認罪協商的程序並不實用。其中一個原因是法務部增加了行政程序的規定,認罪協商的程序要先得到上級的同意才能進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檢察官寧願將精力用在追求被告的定罪,而非無端增加自己的工作負擔。所以,如果說當初設立認罪協商的目的是希望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看來我們的成效確實不如預期。
另外,對於那些輕罪案件,大部分的檢察官會選擇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處理,這種制度也已經解決了大部分的輕罪案件,因此,需要使用認罪協商的場景也相對較少。
(1)工安意外過失致死,工地主任協商認罪獲緩刑
邱邱和春春分別是工地承包商的兩位主任,負責督導及指揮現場工人的工作狀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施工期間應設置足夠的安全設施,並確保工人配戴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以防止落物、墜落和崩塌等事故的發生。然而,兩人雖然確認現場安全設備符合法令後,才讓工人進場工作,但事實上卻未設置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也沒有確保工人正確配戴安全帽。最後,呂姓工人在作業時因為沒有配戴安全帽,加上現場護欄架設未符合規定,從高處墜落後不幸身亡,邱邱和春春因而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兩人在律師的陪同下,與檢察官達成獨立於審判外的認罪協商,同意接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之宣告。最後法官也同意這項協商結果,依協商內容而為判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455-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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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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