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定 義、條件一次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說謊要負法律責任」這句話。但您知道在法庭上說謊會面臨什麼後果嗎?偽證罪就是專門針對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虛假證詞的行為所設立的罪名。接下來,我們將詳細探討偽證罪構成要件的各個面向,幫助您完整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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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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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證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刑法偽證罪的條文 規定看似複雜,但其實有清楚的適用邏輯。偽證罪是台灣刑事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主要針對在法定程序中作虛偽陳述的行為。了解其定義與適用範圍,有助於民眾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條文內容與核心要素
偽證罪條文明確規定在刑法第168條中,根據法條內容,偽證罪是指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在檢察官偵查時,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作虛偽陳述。
這項罪名的刑責相當嚴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訂定如此重的刑罰,是因為虛偽證詞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當證人在法庭上說謊時,可能導致無辜的人被定罪,或讓真正的罪犯逃脫法律制裁。

(二)與誣告罪的重要區別
許多人容易混淆偽證罪與誣告罪,但兩者有明顯差異。偽證罪是指已經具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身分的人,在作證時說謊的行為;誣告罪則是指一般人向司法機關虛構事實,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本人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即使被告在法庭上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這是法律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原則,確保被告不會因為自我辯護而面臨額外的刑事責任。
(三)適用的程序範圍與具結要求
司法程序中並非所有場合都適用偽證罪。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審判時,證人才需要具結並承擔偽證責任。在警察訊問階段,證人並不需要具結,因此即使陳述不實,也不構成偽證罪。
這項區別相當重要,因為它明確劃分了不同司法程序階段的法律責任,民 眾在接受警察詢問時,雖然應該誠實回答,但法律上並沒有偽證罪的風險。
只有當案件進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時,證人才會面臨偽證罪的法律後果。此時證人必須在具結後作證,承諾所言屬實,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2. 偽證罪構成要件完整解析
偽證罪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核心要素,缺一不可。這些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特定身分、主觀故意以及客觀的程序要求。
(一)主觀要件:故意虛偽陳述的認定
偽證罪的主觀要件核心在於「故意虛偽陳述」的認定,行為人必須明知其陳述內容不實,仍故意為虛偽陳述,這種故意必須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或過失。
法律實務上,故意的認定相當嚴格,如果證人只是因為記憶模糊、時間久遠而陳述有誤,並非故意虛偽陳述。同樣地,因為誤解問題意思而回答錯誤,也不符合故意要件。
判斷故意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不實」,這需要綜合考量證人的教育程度、理解能力以及事件發生的時空背景,法官會仔細審查證詞內容與客觀事實的差距程度。
(二)客觀要件:在法定程序中作證
客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在特定的法定程序中作證,這些程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檢察官偵查程序,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人員。
此外,虛偽陳述必須與案情具有重要關係,如果陳述內容對案件判斷沒有實質影響,就不符合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具結的法律效力與要求
具結程序是偽證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具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向證人說明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要求 證人當庭簽名確認,這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警示作用。
有效的具結必須符合特定要求。首先,主持人必須充分告知作偽證的刑事責任;其次,證人必須當庭親自簽名,不可代簽或事後補簽;最後,具結內容必須清楚載明相關法律條文。
法律特別保護某些特殊族群,年齡未滿16歲的人員不得進行具結,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經法官認定無法理解具結意義時,也不適用具結程序。
虛偽陳述的判斷標準
虛偽陳述的判斷採用客觀標準,以事實真相為準。證人的陳述內容必須與客觀事實有明顯差距,且這種差距足以影響案件判斷。單純的意見表達或推測性言論,通常不構成虛偽陳述。
實務上會考量陳述的具體性和明確性,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詞的回答,較難認定為虛偽陳述;相反地,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描述如有不實,更容易被認定為虛偽。
法官也會評估證詞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如果證人前後陳述矛盾或陳述內容明顯不合常理,就可能被認定為虛偽陳述。
(三)因果關係與結果要件分析
偽證罪屬於危險犯,不要求實際造成特定結果,只要完成虛偽陳述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這種設計是為了保護司法程序的純正性和可信度。
然而,虛偽陳述與案件審理之間仍需要因果關係,如果虛偽陳述對案件毫無影響或者法官根本未採信該證詞,就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這需要個案判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享有拒絕作證權,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二親等內的姻親也可以拒絕作證。這些親屬如果選擇作證但陳述不實,仍可能構成偽證罪。
3. 偽證罪 刑責與實務防範重點
偽證罪追訴期長達二十年,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這意味著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需要被害人提告。證人收到法院傳喚後,必須依法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效的偽證罪防範措施包括:出庭前仔細回想事實經過,不確定的部分應誠實表達「不記得」或「不清楚」。證人因記憶模糊或誤會導致證詞有誤,只要欠缺故意就不構成偽證罪。
面對司法程序時,誠實作證是最佳保護,如實陳述所見所聞,避免推測或臆測,就能有效預防觸犯偽證罪。記住,偽證罪屬於「己手犯」,必須親自實施才會成立。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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