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期契約提前離職可以嗎?律師解釋合法性、注意事項!
定期契約期未滿離職並非完全不可行,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定期契約解約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有些情況下,勞工確實享有提前終止的權利,但同時,雇主設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也有明確的法律規範。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說定期契約提前離職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操作方式,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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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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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定期契約?法律依據與基本規定
定期契約是台灣勞動市場中常見的僱用形式,但許多勞工對其法律規範仍感到困惑。在討論是否能在合約期限前解約之前,我們需要先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這種契約形式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與限制,了解這些基本規定,能幫助你在面臨提前離職決策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一)定期勞動契約的定義
簡單來說,定期契約就是有明確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契約,這種契約會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不需要另行通知。
你可能在生活中見過許多實際例子,大學裡的專案研究助理通常簽訂1年期契約、飯店在旅遊旺季聘用3個月的臨時服務人員、農產品加工廠在收穫季節僱用季節性工人,這些都屬於定期契約。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工作都能簽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必須具備「非繼續性」的工作性質。如果雇主將本質上屬於長期、持續性的工作包裝成定期契約,這樣的做法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當勞工考慮合約期限前解約時,首先要確認自己的契約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若契約本身就不符合規定,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保障就會有所不同。
(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法律明確規範,只有四種類型的工作才能訂定期契約:
- 臨時性工作:指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
- 短期性工作: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
- 特定性工作: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期 間超過1年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這些定義來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你的工作具有繼續性,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
關於定期合約終止的情況,勞基法第15條有特別規範,當契約期限屆滿時,勞動關係自然終止,但如果要在期限內提前終止,就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另外,勞基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重要原則:定期契約勞工在契約屆滿離職時,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這與不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有明顯差異。
因為工作期間較短,定期契約勞工較難累積年資來滿足舊制退休金或特休假的請領標準。這也是為什麼在考慮合約期限前解約或定期合約中止時,需要特別謹慎評估的原因。
(三)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差異
許多勞工常會混淆這兩種契約類型。以下列出主要差異,幫助你快速理解:
| 比較項目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
| 適用工作類型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非繼續性工作 | 具有繼續性的工作 |
| 契約期限 | 有明確的起始與終止日期 | 無固定終止日期 |
| 終止方式 | 期滿自動終止 | 需符合法定事由並履行預告程序 |
| 資遣保障 | 期滿離職無資遣費 | 符合條件可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
| 年資累積 | 因期間較短,較難累積足夠年資 | 較容易累積年資取得各項權益 |
如果雇主將繼續性工作誤用或濫用定期契約,這份契約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就能享有更完整的勞動保障。
舉例來說,某家公司的行政助理職位本質上是持續性工作,但公司卻連續與同一名勞工簽訂多次半年期的定期契約。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主張該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
了解這些基本差異後,當你面臨定期合約中止的決策時,就能更清楚評估自身處境。如果你的定期契約確實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提前離職的程序和責任就會有特定的規範需要遵循。
下一節我們將深入探討定期契約提前離職的合法性,以及實務上應該如何正確處理,讓你在做出決定時更有依據。
2. 定期契約提前離職的合法性與實務作法
面對定期契約提前離職的問題,了解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能幫助你做出正確決定,許多勞工擔心提前離開會違反合約,甚至需要支付高額定期契約違約金。
其實,法律上有明確的規範保障勞工權益,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是完全合法的。
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各種合法提前離職的情況、違約金的相關問題,以及正確的離職程序。這些實務知識能幫助你在需要時,安全且合法地結束勞動關係。
(一)合法提前終止的各種情況
即使簽訂了定期契約,勞工在某些情況下仍可依法提前離開,了解這些法定權利,能讓你在遇到問題時及時保護自己。
以下三種情況是最常見的勞動契約提前終止合法途徑,每種情況都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
勞基法第14條規定的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賦予勞工不經預告就能終止契約的權利,當雇主 有特定違法或不當行為時,勞工可以立即離職。
這項規定包含六種主要情況,最重要的是,使用這個條款不需支付任何定期契約違約金。
第一種情況是雇主在訂立契約時有不實陳述。例如,面試時承諾月薪五萬元,實際上卻只給三萬元;或者保證有完整的勞健保,結果根本沒有替員工投保。
第二種是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職場霸凌、肢體暴力、公開羞辱等行為都包含在內,即使是主管而非老闆本人的行為,雇主也要負責。
第三種情況涉及工作對健康有危害,如果工作環境長期暴露在有毒物質、輻射或其他危險因素中,且雇主在勞工提出後仍未改善,勞工就能依此終止契約。
第四種是雇主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這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健康安全而設的規定。
第五種情況是雇主不依契約給付報酬,包括積欠工資、違法減薪、未給加班費等,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終止事由之一。
第六種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如違法調職、強制超時加班、不給特休假等情況。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工必須在知悉情況後30天內行使這項權利,超過期限就不能再主張了。建議你一旦發現雇主有違法情事,就要立即採取行動。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與雇主都同意提前結束勞動關係,可以透過協商達成合意終止,這是最和平且沒有爭議的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方式。
合意終止不受定期契約期限約束,只要雙方都願意,隨時都可以終止契約。
實務上建議採用以下步驟。首先,與雇主進行誠懇的溝通,說明你的離職原因和需求;其次,討論離職日期、交接事項和相關補償 (如果有的話)。
最重要的是以書面記錄雙方的共識,合意書應該載明終止日期、是否有資遣費或其他補償、交接安排等內容,雙方簽名後各持一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透過合意終止,你不用擔心定期契約違約金的問題,因為雇主已經同意你離開,自然不會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因素
某些個人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成為提前離職的正當理由,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實務上雇主多半會體諒。
常見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以下幾種。重大疾病是最典型的情況,如果你或家人罹患重病需要長期照護,確實無法繼續工作。
家庭重大變故也屬於此類。例如,父母年邁需要返鄉照顧、配偶工作調動需要舉家遷移等情況。
面對這些狀況時,建議你主動與雇主溝通,誠實說明你的困難,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
大部分雇主都能理解這類特殊情況,透過良好溝通,往往能達成合意終止,避免衍生定期契約違約金的爭議。
(二)違約金的法律規範與判斷
許多定期契約會約定違約金條款,這讓很多勞工不敢輕易離職,但你必須知道,並非所有違約金約定都有法律效力。
了解違約金的相關規定,能幫助你判斷是否真的需要支付,如果約定不合法,你完全可以拒絕給付。
違約金的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規定,雇主約定定期契約違約金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違約金條款就是無效的。
第一個要件是提供專業技術培訓,這裡的培訓必須是專業性的,不能只是一般的職前訓練或業務交接。
例如,公司送你去上專業證照課程、參加國外進修、接受特殊技術訓練等,這些才算是專業培訓,但如果只是內部的產品介紹、基 本操作說明,就不符合這個要件。
第二個要件是給予合理補償,雇主在培訓期間必須提供相應的補償,例如培訓津貼、證照補助費用、帶薪訓練等。
如果雇主要求你自費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期間不給薪水,就不能以此要求你負擔定期契約違約金。
第三個要件是最低服務年限在合理範圍內,服務期限必須與培訓成本和回收時間相當,通常不會超過兩到三年。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這三個要件是否都具備,有個真實案例值得參考:某公司只提供了兩週的內部訓練,就要求員工簽署兩年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高達20萬元。
員工離職後公司求償,但法院認定該培訓只是一般性業務交接,不符合專業技術培訓要件,最後判決雇主敗訴,員工不用支付違約金。
合理違約金的判斷標準
即使違約金條款有效,金額也不能漫天開價,定期契約違約金必須與雇主的實際損失相當。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損害賠償」而非「懲罰性賠償」,雇主只能要求彌補實際支出的培訓成本,不能藉此獲利或懲罰員工。
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用是10萬元,就不能要求50萬元的違約金,合理的違約金應該接近10萬元,並考慮你已服務的時間按比例減少。
假設約定兩年服務期限,但你已經做了一年才離職,那麼違約金應該減半,只需支付5萬元左右。
民法第251條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權力,如果你認為違約金金額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合理性。首先是雇主的實際損失,包括培訓成本、招募新人的費用等;其次是勞工已服務的期間,服務越久,違約金應該越少。
還會考量勞工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雇主違法或有第14條的情況,勞工 通常不需負擔違約責任。
最後是違約金金額與勞工收入的比例,如果違約金高達數年薪水,顯然過高。
特別提醒你,不要因為擔心就主動支付定期契約違約金,應該先確認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金額是否合理,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要爭取減免。

(三)依循正確的離職流程
了解合法的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情況後,接下來要掌握正確的離職程序,按照適當步驟操作,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即使你有合法的離職理由,遵循正確程序仍然很重要,這不僅是對雇主的尊重,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
書面通知的重要性
法律上,離職通知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只要確保雇主知悉你的離職意願即可,不需要雇主同意。
但實務上,律師強烈建議採用正式的書面辭職信,書面通知能提供明確的證據,避免日後產生「你到底有沒有提離職」的爭議。
一份完整的辭職信應包含以下內容。首先是明確的離職意願,使用「本人決定辭職」、「特此提出離職申請」等清楚的字眼;其次要載明希望的離職日期,計算時要考慮預告期的規定,確保給雇主足夠的時間安排。
辭職信中可以簡單說明離職原因,但不是必要的,如果是因為雇主違法而依第14條終止,則要明確引述法條和違法事實。
最後加上感謝的話語,保持專業和禮貌的態度,即使離職原因是負面的,仍建議維持基本的職場禮儀。
送達辭職信後,務必保留送達證明,如果是親自遞交,可以請人事單位在副本上簽收並註明日期,郵寄則使用掛號信件,保留回執聯。
透過電子郵件提出時,保留完整的郵件紀錄,用通訊軟體通知的話,記得截圖保存對話內容和時間戳記。
這些證據在日後如果發生爭議時,都是證明你已依法通知的重要文件,千萬不要輕忽這個步驟。
離職預告期的處理
關於離職預告期,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規定不同,了解適用的法規,能幫助你正確計算離職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15條針對特定性定期契約有特別規定,如果契約期限超過三年,在屆滿三年後,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但必須在30日前預告雇主。
舉例說明:你簽了一份五年的定期契約,在前三年內,原則上不能任意終止(除非有第14條事由或合意終止);但做滿三年之後,你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雇主離職。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則適用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根據年資不同,預告期從10天到30天不等。
有些定期契約會另外約定預告期,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這些約定都有效力。你應該仔細檢查合約內容,確認是否有特別規定。
預告期的計算方式是以日曆天計算,包含例假日、休假日和國定假日都要算入。例如你在5月1日提出30天預告,離職日就是5月31日。
在預告期間,你仍然有正常工作和配合交接的義務,不能因為已經提離職就擅自請假或消極怠工。
配合交接包括整理工作資料、教導接替人員、歸還公司財物等,這是勞工的基本義務,也是維持良好職場關係的表現。
如果雇主要求你提前結束預告期,你可以要求給付剩餘期間的工資。例如你預告30天,但雇主在第15天就要你離開,那剩下15天的薪水仍要照付。
反過來說,如果你想縮短預告期提早離開,必須經過雇主同意,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可以彈性調整離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