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羈押禁見意思詳解!律師教你會客權與救濟解決方案!
羈押禁見意思是指法院將被告拘束在看守所,同時禁止與律師以外的人見面。這項措施是為了防止被告串證或湮滅證據。其實,即使在禁見期間,被告仍然享有重要的法定權利。委任的辯護人可以前往接見了解案情,而最近親屬也能到看守所寄送物品和金錢。本文將由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詳細說明羈押禁見的完整內涵。我們會解釋法院為何下達禁見處分、相關法律規定、期限限制,以及家屬的會客與探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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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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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羈押禁見?帶你認識基本法律概念
了解羈押禁見意思是保護被告權益的第一步。當家人突然面臨這項司法處分時,許多人會感到徬徨無助。本節將用淺白的方式,帶您認識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讓您清楚知道羈押禁見究竟是什麼、與一般羈押有何不同,以及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做出這樣的決定。
(一)羈押禁見的完整定義解析
羈押禁見定義是指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內,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的任何人進行接觸。這是一種比一般羈押更嚴格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簡單來說,羈押本身就是將被告拘禁在看守所,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而禁見處分則是在羈押的基礎上,再加上「禁止會客」的限制。
在禁見期間,被告只能與辯護律師見面討論案情。除了律師之外,包括家人、朋友、同事在內的所有人都無法與被告進行面對面的接觸。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確保證據不會被破壞或竄改。
值得注意的是,禁見處分並非永久性的限制。法院會根據案件偵查進度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禁見的期限。當法官認為禁見的必要性已經消失時,就會撤銷這項處分。
(二)羈押禁見與一般羈押的三大差異
許多人對於羈押禁見意思感到困惑,主要是不清楚它與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以下為您整理三個核心差異:
第一、會客權利的限制程度
- 一般羈押:被告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與親友會面,通常每週有固定的探視時段
- 羈押禁見:完全禁止與親友會面,只能與辯護律師接見
- 影響層面:家屬無法當面了解被告狀況,只能透過律師間接溝通
第二、通信自由的限制
- 一般羈押:被告可以收發書信,與外界保持文字聯繫
- 羈押禁見:禁止任何形式的通信往來,包括書信、電話等
- 影響層面:被告與家人的溝通管道完全中斷,心理壓力較大
第三、接受物品的規定差異
- 一般羈押:家屬可以寄送衣物、食品、書籍等物品,審查相對寬鬆
- 羈押禁見:雖然仍可寄送必要物品,但會經過更嚴格的檢查程序
- 影響層面:寄送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受到更多限制,處理時間也可能較長
這三大差異顯示出禁見處分對被告日常生活的影響更為深遠。了解這些區別,能幫助家屬更好地準備應對策略。
(三)法院為何會下令禁見處分?
法院不會隨意做出羈押禁見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才能裁定禁見處分。以下是法院考量的主要因素:
防止串供與湮滅證據的風險
當法官認為被告如果與外界接觸,可能會透過親友傳遞訊息給共犯或相關人士,導致口供不一致或證據遭到破壞,就會裁定禁見。這是最常見的禁見理由。
例如在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告可能利用探視時間指示家人銷毀帳冊或轉移財產。為了保全證據,法院會下令禁見處分。 案件涉及多人共同犯罪
在組織犯罪或共犯結構複雜的案件中,被告之間可能透過親友傳遞訊息來串通供詞。禁見處分可以有效切斷這些溝通管道,確保每個被告都能獨立陳述。
保護證人與被害人安全
某些案件中,法院擔心被告會透過親友對證人或被害人施壓、恐嚇或報復。在這種情況下,禁見處分能夠降低這類風險,保障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需要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社會矚目案件
- 犯罪手法複雜且證據蒐集困難的案件
- 被告具有特殊影響力或資源調動能力
- 案情重大且社會影響深遠的犯罪
法院在做出禁見決定時,會仔細權衡被告的防禦權與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性。這不是一項輕率的決定,而是基於具體事證和法律規定所做的審慎判斷。
了解法院下令禁見處分的原因,能幫助家屬理解這項措施的必要性。同時也提醒大家,禁見並非永久狀態,隨著偵查進度推進,這項限制可能會被解除。下一節我們將深入探討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與適用條件。
2. 羈押禁見意思: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條件與期限
羈押禁見並非無限期的限制措施,法律對其條件與期限都有明確規範。許多家屬擔心親人被禁見後會失去所有權利,但其實刑事訴訟法羈押禁見制度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和時間限制。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法律如何規範這項制度,讓您清楚了解禁見處分的適用範圍與期限規定。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規範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是羈押禁見的主要法律依據。這條法規明確規定,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被告的接見、通信權利。條文的核心精神在於平衡案件偵辦需求與被告基本權利,並非任意剝奪被告與外界聯繫的機會。
根據法條規定,只有當法院認為被告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可能妨礙偵查時,才能裁定禁見。這項限制必須基於具體事實判斷,而非單純懷疑。法官在做出禁見裁定前,需要審慎評估案件的實際狀況與必要性。
符合羈押禁見的五大法定條件
法院裁定禁見處分前,必須確認案件符合特 定的法定要件。以下是羈押禁見條件的完整說明,這五項條件缺一不可:
- 被告已被合法羈押:禁見的前提是被告必須先符合羈押要件,已經由法院裁定羈押。沒有羈押就不會有禁見的問題。
- 有湮滅證據之虞:法院必須有具體事實認為被告可能銷毀、隱匿或變造證據。單純的可能性不足以構成禁見理由。
- 存在串供危險:案件涉及多名共犯,且有明確證據顯示被告可能與其他涉案人員串通供詞。這在組織犯罪案件中特別常見。
- 案件性質重大:通常指涉及重大刑責的案件,例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輕微案件較少適用禁見處分。
- 無其他替代方法:法院必須評估是否有其他較輕微的手段可達成證據保全目的。禁見是最後手段,非首要選擇。
這些羈押禁見條件相互關聯,法院會綜合考量案件的整體情況。即使符合部分條件,若無充分理由證明禁見的必要性,法院也不應輕易裁定。
禁見期限的法律上限規定
羈押禁見期限依據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有不同規範。了解這些期限規定,能讓您掌握親人可能被限制會客的最長時間。
偵查階段的期限規定相對較短。最初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檢察官聲請可延長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個月。因此偵查中羈押最多四個月,禁見期間也不會超過這個時限。
審判階段的期限規定則較為複雜。第一次羈押最長三個月,之後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羈押禁見期限會因罪責輕重而有不同限制:
- 所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第一審與第二審各最多延長三次,第三審僅能延長一次。計算下來,單一審級最長約九個月。
- 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 年: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第一審與第二審各最多延長六次,第三審延長一次。這類重大案件的羈押期間相對較長。
- 全案累計上限:無論案件性質如何,審判中羈押累計不得超過五年。這是法律設定的絕對上限,保障被告不會無限期被羈押。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羈押禁見的期限會隨著偵查或審判進度而調整。檢察官或法院必須定期審查禁見的必要性,若原因消失就應立即解除。

(二)實務常見的禁見案件分析
了解哪些案件類型容易被裁定禁見,能幫助您評估自身或親人案件的可能狀況。以下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羈押禁見條件的案件類型:
組織犯罪案件是禁見處分的大宗。包括詐騙集團、販毒集團等涉及多層級組織的犯罪。這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共犯結構複雜,法院擔心成員間串供,通常會對主要幹部裁定禁見。
貪污賄賂案件也經常適用禁見處分。公務員涉及貪污、收賄或圖利廠商時,往往牽涉多名共犯與複雜的金流證據。為防止被告與行賄者或其他涉案公務員串通,法院傾向限制會客與通信。
重大經濟犯罪同樣是禁見高風險類型。例如大型投資詐欺案、掏空公司資產案、重大內線交易案等。這些案件涉及大量財務文件與複雜的資金流向,證據保全困難度高,因此羈押禁見期限可能較長。
毒品走私集團案件因涉及跨國犯罪與上下游結構,也常見禁見裁定。從原料供應商、製造者、運輸者到銷售通路,每個環節都可能成 為串供對象,法院需要確保證據完整性。
其他如重大暴力犯罪、擄人勒贖、恐怖活動等案件,若涉及共犯或組織性質,也可能面臨禁見處分。不過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是否裁定禁見仍需依個案判斷。
透過以上說明,您應該對刑事訴訟法羈押禁見的法律規範有更清楚的認識。記住,禁見處分有明確的條件限制與期限規定,並非無止境的限制。若您認為法院裁定不當,後續章節將說明如何尋求救濟,保障您或親人的合法權益。
3. 羈押禁見期間的權利保障與完整救濟管道
當法院下達羈押禁見裁定後,被告和家屬最關心的就是還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許多人以為禁見就是完全與外界隔絕,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即使在羈押禁見期間,法律仍然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而且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多種羈押禁見救濟管道來爭取權益。
本節將詳細說明被告在禁見期間享有哪些法定權利,以及如何運用救濟程序來撤銷或變更不合理的禁見處分。
(一)被告在禁見期間仍享有的法定權利
羈押禁見並非剝奪被告的所有權利,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依然存在。了解這些羈押禁見權利,可以幫助被告和家屬在困難時期維持必要的聯繫與支持。
會客權與通信權的限制說明
在羈押禁見期間,被告的會客權和通信權確實會受到限制。一般親友無法直接前往看守所探視被告,書信往來也會受到管制。這是為了避免串證、湮滅證據或勾串其他共犯。
不過,家屬仍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表達關心。三等親內的最近親屬可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看守所辦理寄物、寄錢和寄送衣物。這些物品經過檢查後,會轉交給被告使用。
許多看守所也允許家屬寄送食品,但必須符合規定的種類和數量。建議家屬在寄送前先向看守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物品被退回。
律師接見權不受禁見影響
這是羈押禁見權利中最重要的一項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的接見權完全不受禁見處分影響。被告隨時可以要求與委任的辯護律師會面,討論案情和準備辯護策略。
只有具備律師資格的辯護人才能行使這項權利。一般親友即使想幫忙,也無法取代律師的接見權。因此,在羈押禁見期間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律師接見時可以自由與被告交談,不會有監所人員在旁監聽。律師也可以將家屬的關心和問候轉達給被告,讓被告在拘禁期間仍能感受到家人的支持。
(二)不服羈押禁見處分的救濟方式
如果被告或家屬認為羈押禁見處分不合理,法律提供了完整的羈押禁見救濟途徑。積極運用這些救濟管道,有機會撤銷或變更禁見處分,讓被告早日恢復部分自由。
如何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禁見
當羈押或禁見的原因已經消滅或減輕時,被告、辯護律師或家屬可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請,這種聲請有幾種情況:
- 聲請撤銷羈押:當羈押原因完全不存在時,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羈押處分,讓被告恢復自由。
- 聲請停止羈押: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時,可以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取代羈押。
- 聲請變更禁見:如果羈押仍有必要,但禁見已無需要,可以單獨聲請解除禁見處分,讓被告恢復會客權。
提出聲請時,應該具體說明為何禁見原因已經消失。例如,相關證人都已經調查完畢,不再有串證疑慮;或者共犯已經全數到案,沒有勾串的可 能性。
聲請狀可以由辯護律師撰寫,也可以由被告本人或家屬自行撰寫。建議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
提起抗告的完整流程與注意事項
如果收到羈押禁見裁定後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對法院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程序,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才有效。
抗告的期限有兩種計算方式。如果被告在羈押中收到裁定書,抗告期限是收到裁定書後5日內。如果被告未被羈押或家屬提起抗告,期限則是10日內。
提起抗告的流程如下:
- 撰寫抗告狀,載明不服裁定的理由和請求事項。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證明羈押或禁見原因不存在的文件。
- 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遞交抗告狀,由該法院轉送上級法院審理。
- 等待上級法院的裁定結果,通常會在一至兩週內作出決定。
抗告狀的撰寫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律師可以針對原裁定的不當之處提出精準的法律論述,提高抗告成功率。
要特別注意的是,提起抗告不會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即使提出抗告,被告仍然會繼續被羈押禁見,直到上級法院作出新的裁定為止。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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