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續犯是什麼意思?律師教你區分繼續犯與狀態犯
繼續犯指的是犯罪結果會持續進行的特殊犯罪型態。這類犯罪的特色是,即使犯罪行為已經達成,但犯罪狀態仍會一直延續,直到行為人主動停止或被外力終止為止。簡單來說,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接下來,本文將深入說明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差異,並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讓您掌握這個關鍵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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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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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繼續犯?完整解析法律定義
您是否曾經好奇 ,為什麼某些犯罪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繼續犯?在刑事訴訟實務中,這個法律概念對於判決結果有著深遠的影響。 簡單來說,繼續犯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在完成犯罪後,仍持續以自己的意志維持違法狀態。這種犯罪型態與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就在於犯罪的「完成」與「結束」是兩個不同的時間點。
接下來,我們將從基本概念、法律依據到構成要件,為您完整解析這個重要的法律觀念。
(一)繼續犯的核心特徵與運作方式
繼續犯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性」。當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並達成犯罪目的後,違法狀態並未立即結束,而是在行為人的意志控制下繼續存在。
舉例來說,當某人非法將他人監禁在密室中,犯罪在監禁開始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但只要被害人仍處於被監禁狀態,這個犯罪行為就持續進行中,直到被害人獲釋或犯罪被制止為止。
這種犯罪狀態的延續性,正是繼續犯與其他犯罪類型的關鍵差異。一般犯罪在達成犯罪目的後就立即終結,但繼續犯卻能在行為人的控制下延續相當長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持續狀態必須是行為人主動維持的結果。如果犯罪狀態的延續與行為人意志無關,就不符合繼續犯的定義。
(二)最高法院判決與法學理論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要旨,繼續犯的法律定義已有明確說明。判決指出,當行為人著手於犯罪實行並發生構成要件結果後,若仍以意志控制犯罪行為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時犯罪才算終結,這就是繼續犯。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這項判決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斷標準。它明確區分了「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兩個不同階段,為繼續犯的認定奠定了理論基礎。
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妨害自由罪被視為典型的繼續犯案例。該條文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即構成犯罪。
這類犯罪的特點是:只要行為人持續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犯罪狀態就一直存在。不論是監禁一天或一個月,都屬於同一個繼續犯,而非多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從法學理論角度來看,繼續犯概念的重要性在於影響追訴時效的計算、共同正犯的認定,以及量刑的考量等多個層面。
(三)判斷繼續犯的三項關鍵條件
要準確判斷一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繼續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 意志持續控制:行為人必須以自己的意志主動維持犯罪狀態,而非被動或無意識的延續
- 犯罪狀態延續:違法狀態從犯罪既遂開始到終了期間持續存在,沒有中斷
- 既遂與終了分離:犯罪成立的時間點與犯罪結束的時間點明確不同
第一個要件強調的是「主觀控制」。行為人必須清楚知道自己正在維持違法狀態,並且有能力隨時終止這個狀態。
第二個要件關注「客觀持續性」。整個犯罪狀態必須是連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間有明顯的中斷,可能就不再是單一的繼續犯。
第三個要件則是繼續犯最關鍵的識別特徵。以妨害自由罪為例,當行為人將被害人鎖進房間的那一刻,犯罪就已經「既遂」;但直到被害人被釋放或獲救,犯罪才「終了」。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完整符合這些條件,法院才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將該行為認定為繼續犯,並依此進行後續的法律評價與量刑判斷。
2. 繼續犯與狀態犯有什麼不同?
要真正理解繼續犯的概念,就必須先認識它與狀態犯之間的區別在哪裡。這兩個法律用語經常讓人混淆,但其實它們在犯罪的本質、持續性、以及法律效果上都有明顯差異。釐清這些差異,不僅能幫助您更準確地理解刑法規定,也能在實際遇到相關案件時做出正確判斷。
(一)什麼是狀態犯?定義與核心特徵
狀態犯指的是犯罪行為一旦完成,犯罪就立即既遂且同時終結的類型。雖然犯罪造成的法益侵害狀態可能會持續存在,但犯罪行為本身已經結束了。這是狀態犯最重要的特徵。
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就是典型的狀態犯。
當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後,只要造成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犯罪就立刻完成了。即使被害人的傷勢可能需要好幾個月才能痊癒,這個持續存在的傷害狀態並不會讓犯罪行為本身繼續進行。
狀態犯的主要特性包括:
- 行為瞬間完成:犯罪行為在實施完畢的當下就已經終結
- 結果狀態持續:法益侵害的結果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
- 行為人無法控制:犯罪完成後,行為人無法再以意志改變犯罪狀態
- 追訴時效起算早:從犯罪行為完成時就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二)持續性的本質差異在哪裡?
根據智丞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分析,繼續犯是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仍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犯罪始行終結。這與狀態犯有著根本上的不同。
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在於 「犯罪行為本身是否持續進行」。繼續犯的犯罪行為一直在持續當中,行為人可以隨時以自己的意志決定終止。
而狀態犯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只是結果狀態還在持續而已。這個區別聽起來微妙,但在法律實務上卻有重大意義。
讓我們透過比較表來更清楚理解:
- 犯罪行為:繼續犯持續進行中/狀態犯已經完成
- 意志控制:繼續犯可隨時終止/狀態犯無法改變
- 追訴時效:繼續犯從行為終止時起算/狀態犯從行為完成時起算
- 共犯成立:繼續犯行為終止前都可成立/狀態犯完成後不再成立
這些差異對於刑事訴訟的進行、罪責的認定、以及量刑的輕重都會產生實質影響。因此,正確區分兩者是相當重要的。
(三)實務中常見的混淆案例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確實有些罪名容易讓人搞不清楚究竟屬於繼續犯還是狀態犯。以下是幾個經常引發爭議的案例類型。
竊佔罪是最常被討論的例子之一。當行為人非法佔用他人土地或建物時,這個佔用行為會一直持續。
法院通常認定竊佔罪屬於繼續犯,因為行為人可以隨時停止佔用,將土地或建物歸還。在歸還之前,犯罪行為都持續存在。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是藏匿人犯罪。當有人藏匿犯罪嫌疑人時,只要藏匿行為持續進行,犯罪就不算終結。這也是典型的繼續犯案例。
相對地,竊盜罪則屬於狀態犯。當小偷拿走財物並且建立持有關係後,竊盜行為就已經完成了。
即使小偷繼續持有贓物好幾天,這只是犯罪結果狀態的持續,而不是犯罪行為本身還在進行。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案例是妨害自由罪。如果是以強 暴脅迫方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在被害人恢復自由之前,這個限制行為持續存在。因此通常被認定為繼續犯。
但如果只是一次性的強暴脅迫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狀態持續,那就可能被認定為狀態犯。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持續以意志控制犯罪狀態」。
這些案例顯示,要正確區分繼續犯與狀態犯,必須仔細分析個案中的具體情況。包括行為人的意志控制程度、犯罪行為的持續性、以及法益侵害的性質等因素,都需要納入考量。
3. 如何判斷繼續犯?實務標準與常見案例
許多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常常不清楚法院會如何評估繼續犯的成立要件。在實際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必須依據明確的標準來判斷一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繼續犯。這不僅影響量刑的輕重,也關係到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
本節將透過法院實務見解、具體罪名類型,以及與其他犯罪型態的比較,幫助您建立完整的判斷能力。讓我們從法院最常使用的認定標準開始了解。
(一)實務中的認定準則
台灣法院在刑事訴訟實務中,對於繼續犯的認定發展出一套清晰的判斷標準。這些準則來自於最高法院多年累積的判決經驗,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首先,法院會檢視行為人是否持續以意志控制犯罪狀態。這意味著犯罪行為的持續必須出於行為人的主動意願。如果犯罪狀態的延續不需要行為人持續施加意志,就不符合繼續犯的特性。
其次,犯罪行為是否可以隨時由行為人終止也是關鍵判斷點。真正的繼續犯具有「可終止性」,行為人隨時可以決定結束違法狀態。例如非法拘禁他人時,行為人可以選擇釋放被 害人來終止犯罪。
第三個重要標準是犯罪既遂與終了時點的分離。繼續犯的特殊之處在於,即使犯罪已經既遂,違法狀態仍在持續中。這與一般犯罪既遂後就結束的情況明顯不同。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當繼續犯的行為正在進行中,若行為人又實行其他犯罪行為,導致數個行為部分重疊時,法律評價變得複雜。法院認為,必須是繼續犯的行為自始就是實行其他犯罪的手段或前提,或者其他犯罪的實行是為了確保或維護繼續犯的狀態,才能評價為單一行為。
(二)常見的犯罪類型分析
在台灣刑法中,有幾種典型的繼續犯罪行值得特別認識。了解這些具體罪名,能幫助您在實際情況中快速判斷犯罪性質。
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非法拘禁)是最經典的繼續犯類型。當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從限制自由開始到釋放被害人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同一個犯罪行為的延續。即使拘禁持續數天甚至數月,仍然只成立一個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也具有繼續犯的性質。行為人無權進入他人住宅後,只要繼續停留在屋內,犯罪狀態就持續存在。不論滯留多久,都是同一個犯罪行為的延伸。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同樣屬於繼續犯。當行為人將持有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後,持續占有該財物的整個過程都是犯罪行為的延續。每一天的不法占有都在持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這些罪名的共同特點是,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性,而且這種持續需要行為人的意志維持。一旦行為人停止維持,犯罪狀態就會結束。
(三)三種易混淆概念的釐清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繼續犯、連續犯和接續犯是三個經常被混淆的概念。正確區分它們對於法律適用至關重要。
連續犯雖然刑法第56條已經刪除,但理解這個概念仍有實務意義。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實行多次可以獨立成罪的故意行為,分別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每次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只是因為概括犯意而在法律上給予較輕的評價。
接續犯則是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的時空關係下,接續實行數個行為來完成同一犯罪目的。這些行為雖然分成數次進行,但因為時空緊密、目的單一,所以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
相較之下,繼續犯是單一行為持續進行,而非多次行為。它的核心特徵是犯罪狀態的延續性,而不是行為次數的多寡。
讓我們用表格來清楚呈現這三者的差異:
- 繼續犯:單一行為持續進行,犯罪狀態延續,可隨時終止
- 連續犯:多次獨立行為,基於概括犯意,構成要件相同
- 接續犯:多次行為密接進行,基於單一犯意,完成同一目的
舉例來說,行為人將他人拘禁三天是繼續犯;同一個人在一個月內連續偷竊五次(舊法規定)是連續犯;行為人為了搬走一台冰箱而分三次搬運零件則是接續犯。這三種情況在法律評價和量刑上都有顯著差異。
掌握這些判斷標準和區別方法,將幫助您在面對刑事訴訟問題時,更準確地理解案件性質。無論您是當事人、家屬或只是想增進法律知識,這些實務概念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認識。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56條
- 刑法 第277條
- 刑法 第302條
- 刑法 第306條
- 刑法 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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