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例是什麼?律師解析效力與在訴訟中的用途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判例代表著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精選出來的重要裁判。這些裁判因其特殊的參考價值,被選為其他案件的指導方針。雖然本質上它們仍然是裁判,但其影響力卻遠超一 般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制度已經成為歷史。2019年7月4日起,「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傳統的判例制度。本文將從專業角度,為您解析這些重要裁判的法律效力,以及律師如何在實際訴訟中運用它們來提高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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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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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例的定義與法律地位
判例是台灣法律實務中一個常被提及但常被誤解的概念,它有著特定的定義與形成過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判例不僅是單純的法院判決,而是經過嚴謹篩選和審查程序後,被認定具有指標性意義的法律見解。了解判例的本質和地位,對於民眾理解法院判決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至關重要。
(一)什麼是判例?其形成過程
簡單來說,判例是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從眾多 裁判中,選出具有特殊參考價值的判決,經過特定程序編纂而成的法律見解。這些被選為判例的裁判通常具有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特點。
判例的形成並非隨意選取,而是遵循嚴謹的程序。以最高法院為例,判例的選編程序主要分為初審與複審兩個階段:
- 初審階段:由民、刑庭各庭庭長或法官五人精選值得參考的裁判,經院長核可後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 複審階段:院長會選定庭長法官組成審查小組,對初選的裁判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並敘明理由。
- 文字修正:經小組選為判例初稿的裁判,可進行文字修正,使其更加精確。
- 會議決議:院長核閱後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總會進行複審,需有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 公告生效:最後,選編的判例需報請司法院備查,並由最高法院公告,才正式成為判例。
這種嚴格的選編程序確保了判例的權威性和參考價值,使其成為法律實務中重要的指導工具。
(二)判例與一般判決的關鍵區別
判例與一般法院判決有著本質上的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效力範圍不同
一般判決僅對該個案的當事人產生拘束力,而判例則被視為具有指標性的法律見解,可供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參考。雖然判例在形式上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在實務上卻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
抽象化程度不同
判例通常以高度抽象化的要旨形式呈現,法官在個案中援用的主要是判例要旨,而非原判決中的其他爭點。這種抽象化的特性使判例更具有普遍適用性,能夠適用於各種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案件。
參考價值不同
一般判決可能只針對特定事實情境作出裁判,而判例則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被認為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裁判。因此,判例在法律實務和學術研究中都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
形成程序不同
如前所述,判例需經過嚴格的選編程序,而一般判決則是法院日常審判活動的產物,無需經過特別的選編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演進,判例制度也在不斷調整。近年來,司法實務對判例的態度有所轉變,強調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判例僅具參考性質,不應過度依賴。這種轉變反映了我國法律體系逐漸從判例法傳統向成文法傳統靠攏的趨勢。
了解判例與一般判決的區別,有助於民眾和法律從業者更準確地理解法院判決的意義和影響,也能更有效地運用判例資源來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張。
2. 判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效力
(一)判例的法律拘束力範圍
判例的法律拘束力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對下級法院的約束力以及作為上訴理由的效力。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判例雖然理論上只是參考,但實際上卻具有近乎法規的強制力。
根據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0號判例及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0號判例,法院判決如違背判例,即被視為裁判違背法令,這構成了上訴第三審或聲請再審的法定理由。這意味著,違背判例的判決一旦被上訴,幾乎必然會被撤銷。
此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更明確將判決違背判例列為上訴第三審的特別事由,進一步強化了判例在司法體系中的權威地位。這些規定使得判例在實務上形成了對下級法院法官的實質約束。
判例的拘束力範圍主要包括:
- 對下級法院審判的實質影響
- 作為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
- 構成聲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 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權的行使
雖然憲法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在現實司法運作中,下級法院法官若不遵循判例,其判決很可能在上訴後被撤銷。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審判獨立性,也引發了法學界對判例制度的反思與批評。
(二)最高法院與大法官對判例的解釋與適用
最高法院與大法官會議對判例的解釋與適用,進一步確立了判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是理解判例法律地位的關鍵文件。
該解釋明確指出,雖然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決議原本只是作為法官辦案的參考,但由於判例是依照法令作成,且代表最高法院的權威見解,因此當個案裁判中援用這些判例和決議時,可將其視為具有命令性質的法規範。
基於這一解釋,人民可以針對判例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這實質上提升了判例的法律地位,使其接近於法規命令的效力層級。大法官會議曾多次針對判例進行違憲審查,有些判例因此被宣告違憲而失效。
最高法院對判例的適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
- 作為法律解釋的權威來源
- 作為統一法律見解的工具
- 作為評估下級法院判決正確性的標準
- 作為法律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素材
然而,判例制度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質疑。批評者認為,賦予判例如此強大的法律效力,可能使司法機關擁有類似立法的權力,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此外,過度依 賴判例可能導致法律適用僵化,無法適應社會變遷和新興法律問題。
隨著法律觀念的演進,台灣司法界對判例制度的態度也在逐漸調整。越來越多的聲音開始強調法官應回歸法律文本,減少對判例的過度依賴,以確保司法獨立和法律適用的靈活性。這種趨勢反映了台灣法律體系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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