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律師教你應對策略!
許多勞工在遭遇非自願離職時,都會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雇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種情況比你想像的更常見,往往讓員工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其實,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離職相關證明文件。本文將從律師的專業角度,為你詳細解析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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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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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重要性與法律依據
非自願離職證明不僅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更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工具。當勞工遭遇公司裁員、歇業或其他非自願離職情況時,這份證明文件將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憑證。
在台灣的勞動法規架構下,雇主有義務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然而,許多勞工對於自己的權利和雇主的義務並不清楚,導致在勞資糾紛中處於不利地位。
(一)證明文件的法律定義
非自願離職是指勞工並非出於個人意願而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根據就業保險法的明確規定,以下情況均屬於非自願離職:
-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
- 勞工因雇主違法而依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
- 定期契約期滿未獲續約
這些情況下的勞動契約終止,勞工都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證明文件必須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期間等重要資訊。
(二)失業給付申請的基本要件
想要成功申請失業給付,勞工必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首先是就業保險年資要求,申請人在離職前三年內必須有投保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紀錄。
其次,申請人必須具備工作能力和工作意願。這意味著申請人身體健康,有能力從事工作,且正在積極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最重要的是,申請人必須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沒有這份證明,即使符合其他所有條件,也無法獲得失業給付。
(三)雇主的法定 開立義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有權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這項規定賦予勞工明確的法律權利,雇主不得任意拒絕。
服務證明書應包含以下重要內容:
- 勞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工作部門及職務
- 到職日期及離職日期
- 離職原因
- 工作表現(若勞工要求)
如果雇主拒絕開立證明,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協助,透過行政程序要求雇主履行義務。
了解這些法律依據後,勞工在面臨非自願離職時就能更有信心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而錯失應有的保障。

2. 雇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常見原因分析
雇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背後往往有其特定的考量因素。了解這些原因不僅有助於勞工理解雇主的立場,更能幫助雙方找到合適的溝通方式。透過客觀分析企業的擔憂,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處理這類勞資糾紛。
許多企業在面對開立證明的要求時,會基於商業考量而產生猶豫。這些考量往往涉及公司形象、營運成本以及法規認知等多個層面。
(一)擔心影響公司聲譽
企業最重視的就是自身的市場形象與商譽。若大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會被外界認為公司經營不善、對員工不利。這種擔憂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公司形象在商業競爭中扮演關鍵角色。當企業頻繁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時,可能會在求職網站或社群媒體上形成負面評價。這些評價不僅影響招募新人才的能力,也可能對客戶關係產生衝擊。
部分雇主因此選擇以「協商離職」的方式處理,避免在文件上留下「非自願」的紀錄。然而,這種做法往往損害了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權益。
(二)避免勞保費率上調
人事成本的考量是另一個重要因素。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意味著公司必須依法提供資遣費,而員工也將有資格申請失業給付。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人事成本支出。
勞保費率的計算機制與企業的離職率息息相關。當公司開立過多非自願離職證明時,可能面臨保險費率調整的風險。這種成本壓力讓許多中小企業對開立證明採取保留態度。
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時期,企業更傾向於控制各項支出。資遣費和相關保險費用的增加,往往成為雇主考量的重點。
(三)對相關法規認知不足
許多企業主對於勞動法令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別是中小企業。他們可能不清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法律義務,或者擔心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規認知不足往往導致雇主選擇迴避而非正面處理。部分公司可能認為只要員工同意離職,就不需要開立相關證明。這種想法顯然與勞動法令的規定不符。
缺乏專業的人資管理知識,也讓許多雇主在面對勞工要求時感到困擾。他們寧可選擇拒絕,也不願意冒險處理可能帶來法律風險的事務。透過了解這些原因,勞工在與雇主溝通時能夠更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
3. 雇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應對策略:如何爭取合法權益
面對雇主不願配合開立離職證明的情況,勞工可以透過多種有效策略來解決問題。這些方法從簡單的證據蒐集到正式的法律訴訟,每個步驟都有其重要性。了解正確的應對流程,能幫助您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一)蒐集完整的離職證據
證據是解決勞資糾紛的關鍵基礎。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您需要先整理相關文件和資料。這些證據將成為後續申請協調或調解時的重要依據。
必要文件清單包括:
- 勞動契約書或聘僱合約
- 薪資單或轉帳紀錄
- 離職通知書或相關通訊紀錄
- 工作證明文件(如識別證、工作日誌)
- 與雇主的對話錄音或訊息截圖
保存證據時要注意完整性和真實性。建議將所有文件製作副本,並按時間順序整理。如果有錄音或錄影,要確保音質清晰且內容完整。
(二)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協調
勞工局協調是解決離職證明爭議的第一道防線。這個程序免費且相對快速,通常能在短時間內獲得結果。各縣市勞工局都設有專門窗口處理此類申請。
申請協調的具體步驟如下:
- 準備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文件
- 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請
- 等候勞工局安排協調會議
- 參與協調會議並表達訴求
- 簽署協調結果或進行下一步處理
協調程序通常在申請後7到14個工作天內安排。勞工局會邀請雇主參與協調,並由專業人員居中協調。如果協調成功,雇主通常會同意開立證明。
(三)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當勞工局協調無法達成共識時,勞資爭議調解是下一個選擇。調解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成立的結果等同於法院判決。這個程序同樣免費,且比訴訟更快速。
勞資爭議調解的優點包括:
- 程序簡便,不需要律師代理
- 調解委員具備專業背景
- 調解成立具有強制執行力
- 保密性佳,不會公開審理
申請調解時,需要填寫調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據。調解會議會安排在中性場所進行,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如果調解過程中雇主仍然拒絕配合,調解委員會詳細記錄過程。這些紀錄可以作為後續法律訴訟的重要證據。
(四)委託律師提起法律訴訟
當所有協調和調解都無法解決問題時,法律訴訟成為最後的手段。雖然訴訟需要較多時間和費用,但能夠獲得具有強制力的判決結果。
考慮訴訟的時機包括:
- 雇主明確拒絕開立證明且態度強硬
- 協調和調解程序都已嘗試但失敗
- 案件涉及較大金額的損失
- 需要建立法律先例的重要案件
選擇律師時,建議尋找專精勞動法的執業律師。詢問律師的勝訴經驗、收費標準和預估時程。有些律師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了解案件的勝訴機率。
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要求雇主說明拒絕開立證明的理由。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合理解釋,通常會判決雇主敗訴並要求開立證明。此外,雇主可能還需要賠償勞工因此產生的損失。
記住,每個勞資糾紛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選擇適合的應對策略時,要考慮自身的時間、經濟能力和預期目標。有時候多管齊下的方式更能達到理想效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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