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詢問非你義務?律師教你甚麼情況下可以拒絕!
接到警方深夜來電,要求你立刻現身警局,該怎麼辦?其你知道你其實有權說「不」嗎?依據《刑事訴訟法》,警方不得隨意在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這是為了防止因疲勞或壓力影響供詞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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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更新
鍾欣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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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夜間詢問有哪些法律規定?
想像一下,深夜時分,警察突然上門或來電,要求你立刻接受詢問,是不是立刻感到緊張?其實,法律早有明確規範,《刑事訴訟法》保障你的夜間安寧,警方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這是捍衛人權的重要條款,讓你不再擔心半夜被打擾。
不過,別以為這條法令是鐵板一塊,法律同樣也開了後門:若遇到某些特殊情況,警方還是有權進行夜間詢問!哪些條件下他們可以破例?別走開,接下來的內容將帶你徹底解析,讓你從此不再對深夜來電感到不安!
(1)《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你的權利你知道多少?
警方真的能在半夜把你叫去問話嗎?答案是:通常不能!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早已幫你畫好界線!依據該條規定,警方進行犯罪嫌疑人詢問,原則上必須在日間進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例外允許夜間進行。這條法律的設立,絕非只是文字遊戲,而是為了確保嫌疑人不因疲憊或壓力而受到不公待遇,徹底捍衛你的基本人權!
但什麼是「特殊情況」?你的日常權益是否可能在模糊地帶被侵害?搞懂這條法律,才能在關鍵時刻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護!立即了解,讓你在面對深夜警察來電時,底氣十足不慌張!
(2)法律冷知識!你知道「夜間」怎麼算嗎?
你知道什麼時間才算「夜間」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的規定,「夜間」明確指的是日落後到日出前的時間段,而警方通常參考中央氣象署的日出日沒時刻表來劃定這個界線。所以,如果你在太陽落山後、黎明破曉前被警方帶走詢問,除了符合法律明訂的特殊例外情況外,這樣的行為就直接違法!
別再讓自己的權利在模糊地帶中被侵害!搞懂這條法規,讓你擁有夜晚的主控權。不管警方怎麼說,只要抓準這個關鍵時間點,你就能讓法律成為保護你的最強後盾!
(3)夜間可以詢問的例外情況
警方半夜找上門要你配合詢問,真的能拒絕嗎?雖然《刑事訴訟法》原則上禁止夜間詢問,但法律其實開了一些「後門」,讓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詢問。然而,這些情況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警方才能不違法行事!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警方才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詢問:
- 犯罪嫌疑人同意或主動要求:假如你明確表示願意或請求立即接受詢問,警方便可依法進行。
- 僅確認身份:如果警方只是核對你的身份而不涉及實質內容的詢問,則不受夜間限制的規範。
- 檢察官或法官許可:經過司法機關核准,警方可合法進行夜間詢問。
- 案情急迫:當案件存在迫切性,例如不立即詢問就可能出現湮滅證據、偽造或串供的風險時,警方可以打破夜間的限制規定。
2. 夜間詢問,嫌疑人的權利不打烊!
警方在夜間要求進行詢問,即便符合法律例外,犯罪嫌疑人仍擁有無可動搖的權益!最重要的一點是:同意不代表永遠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你一開始自願接受夜間詢問,整個過程中,你隨時都有權改變心意,只要你一句「我不願意繼續」,警方就必須立即停止詢問,絕不能強行進行。這是法律賦予你的自主權利,用來確保你在任何情況下的選擇都符合自由意志。
這項權利的存在,不僅彰顯了對人權的重視,也為你在面對警方時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當你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威脅時,立即行使這項權利,成為捍衛自由的關鍵一步!
(1)夜間詢問別慌!這些權利讓你全身而退!
當警方在夜間進行詢問時,你知道自己其實握有「絕對的主導權」嗎?法律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夜間詢問中的多項權益,不僅保護你的自由意志,還能有效防止非法逼供!
你的3大權利,一定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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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改變決定
就算你最初同意接受夜間詢問,也完全可以在筆錄完成前的任何時間改變心意。一句「我不想繼續」,警方就必須立刻停下! -
拒絕繼續詢問
當你感到疲憊或不適,只需表明不願繼續,警方就不得再進行任何形式的詢問,否則違法! -
要求白天恢復詢問
如果你希望維持正常的作息時間,你有權要求警方改為日間進行詢問,這是法律賦予你的基本保障。
(2)違法夜間詢問?你的權 利是證據的防火牆!
警方違規進行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法律早已設下保護機制:如果警方在你明確拒絕後,仍強行進行夜間詢問,那麼透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自白或不利陳述,原則上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警方利用不當手段逼供,進而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與合法權益。然而,這條「保護網」並非絕對無懈可擊,還有例外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當例外成為可能:陳述何時被採納?
在特定條件下,違法夜間詢問所取得的陳述,仍可能被例外採納為證據。這需要同時滿足2項嚴格標準:
- 警方違規行為非惡意:檢察官必須證明警方的行為並非刻意為之,而是出於某些特殊情境下的誤判或必要行動。
- 自由意志未受影響: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內容必須被確認是基於自願,未受任何壓力、威脅或誘導所影響。
這些陳述是否能被採納,需經過法院的嚴格審查,確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的同時,也兼顧案件偵查的需求。
3. 法官與檢察官夜間訊問規範
當《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在夜間詢問受到嚴格限制時,你可能以為司法系統的其他角色也受到相同規範。但事實是,法官和檢察官不在這條規定的框架內!然而,這絕不代表他們可以在夜間肆意傳喚或訊問被告,法律依舊強調「謹慎適用」,確保夜間程序僅用於必要情況。
(1)法官與檢察官訊問被告時限
夜間訊問的3大合法情況
人別確認,確保抓對人
當警方拘提或逮捕嫌疑人後,法官或檢察官可能首先進行「人別訊問」,確保對象身份無誤,避免出現抓錯人的情況。這種訊問僅限於身份確認,並不涉及案件實質內容。
24小時內訊問與羈押聲請
檢察官必須在拘提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完成偵訊並聲請羈押。這段時間包含警察與檢察官的偵查過程,若逾時未完成程序,則必須釋放嫌疑人。除非出現《刑事訴訟法》第93-1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障礙事由(如嫌疑人請求律師時的等待時間),也就是所謂「法定障礙期間」,否則不得暫停計算時間,更不得在這段期間進行任何訊問。
羈押聲請後的法官開庭訊問
當檢察官聲請羈押嫌疑人時,法官必須在庭審中訊問被告以決定是否羈押。如果庭審拖至深夜或聲請時間過晚,被告及其辯護人有權要求將庭審延至日間繼續進行,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被告的權益。
(2)訊問規範與權利解密!
當司法程序進行到深夜,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你知道自己擁有哪些不可妥協的權益嗎?法律不僅對「夜間詢問」進行了規範,還對「深夜訊問」設定了明確的底線。了解這些規定,讓你在夜晚也能安心捍衛自己的權益!
- 夜間詢問(警方適用):從日沒開始,到日出結束,以中央氣象署的日出日沒時刻表為準。
- 深夜訊問(法院適用):明確規定為晚上11時至隔日早上8時,在這段時間內,被告擁有拒絕訊問的權利!
法院的深夜限制
如果法官的訊問延續至深夜,被告和辯護人可以依法要求延至日間繼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在深夜完成訊問 程序。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長時間的疲勞訊問影響被告的身心狀態,確保供述的真實性與自願性。
檢察官的深夜彈性
檢察官雖然不像法官那樣有明確的「深夜」限制,但仍須遵循「禁止疲勞訊問」的原則。近期一位公眾人物在深夜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提出疲勞抗議,檢察官允許休息三小時,而非將程序直接延至隔日,這就是檢察官處理深夜訊問的彈性運用。
疲勞訊問禁止是你的防線
無論是警方、檢察官還是法官,都必須遵守「禁止疲勞訊問」的原則。如果訊問過程中,嫌疑人因疲憊而無法作出清楚的回答,這樣的供述在未來可能被法院排除,失去證據能力。這條紅線,不僅保障你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性。
4. 警界常見的「夜間停止詢問」隱藏陷阱
在司法程序中,警方的每一步操作都應該符合法律規範,但實務中卻常見一些「擦邊球」或「程序漏洞」的手段,讓被告的權益遭到侵害。以下整理4大常見的程序錯誤,帶你看清這些「司法操作術」的真相!
(1)假停止,真詢問的半夜筆錄
警方在夜間應遵守禁止詢問的規定,但卻時常在半夜進行詢問後,再補上一份「夜間停止詢問」的筆錄,企圖掩蓋違規事實。更糟糕的是,隔天並未進行實質詢問,只是拖延時間解送被告至檢方,甚至超過警方與檢方默契的16小時與8小時分配。這種行為等同於濫用法定障礙期間,讓違法操作看似合規。理論上,這段夜間期間不應被計入法定障礙時間,更不應成為警方拖延的藉口。
(2)跨轄區的「車輪戰」詢問
對於跨轄區犯罪的被告,警方可能採用「車輪戰術」,讓不同分局或司法機關輪流對被告進行夜間詢問。例如,A分局停止夜間詢問後,B分局警察接手,甚至多個機關輪番上陣,試圖疲勞轟炸被告。然而,夜間停止詢問的規定應適用於所有司法警察機關,無論是A分局還是B分局,整個夜間期間都不應被計入法定障礙時間,否則即為違法操作。
(3)逮捕地點的時間迷霧
在移送報告書中,警方常記載逮捕地點為「警局」,但實際上被告是在其他地點被逮捕。這樣的錯誤記載可能導致被告拘禁時間被「偷算」。事實上,逮捕時間應從被告在犯罪現場被逮捕的那一刻起算,而非到警局後才開始計時。檢察官或法官應嚴格調查實際逮捕地點與時間,確保被告的拘禁期間不被任意延長。
(4)媒體壓力下的「偷偷警詢」
當案件成為媒體焦點,警方常因來自上級的壓力而加快偵辦速度。然而,證據不足或卷宗有問題時,他們可能會在筆錄上標明「夜間停止詢問」,但實際卻在深夜偷偷進行數十分鐘的警詢。不論被告是自願還是被迫配合,法律規定整段夜間都不應計入法定障礙期間,而非僅扣 除詢問的幾分鐘。
這些看似「小聰明」的程序操作,實則是對法律規範的挑戰。被告的每一秒自由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警方任何操作上的失誤或刻意違規,都可能讓證據效力大打折扣。面對這些程序漏洞,了解自己的權益,拒絕不合理的操作,是每位被告的合法權利,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93-1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00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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