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案說明一定要去嗎?律師解答義務與權利!
其實,收到通知書要去嗎是許多人共同的疑問。警局通知書是刑事程序中的正常環節,不代表您一定是犯罪嫌疑人,您可能是證人、關係人或協助調查的對象。那麼,到案說明一定要去嗎?答案並非絕對。本文將為您詳細分析各種情況下的法律義務,讓您了解什麼時候必須到案,什麼時候可以協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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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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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到案說明?認識警方通知的類型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會透過不同類型的通知書要求民眾到案,許多人收到這些文件時,往往不清楚它們之間的差異。了解傳喚與強制到案的差別,能幫助您做出正確的應對決策。
不同的通知書代表不同的法律程序階段,它們的效力、發出機關和應對方式都有所不同。本節將為您詳細說明各種通知類型,讓您清楚知道如何處理到案通知。
(一)法律程序中的詢問與訊問
到案說明在法律上有其特定意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使用通知書,要求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這是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的重要程序。
「詢問」與「訊問」在法律上有明確區別,詢問是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調查程序,這個階段通常在警察局進行,目的是初步了解案情。
訊問則是更正式的法律程序,它由檢察官在偵查中進行,或由法官在審判中執行,當案件進入訊問階段,代表調查已經進入更深入的司法程序。
理解這兩者的差異很重要。當您收到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時,您面對的是詢問程序;若收到檢察官的傳喚,則是要接受訊問。兩者的法律效力和您的權利義務都不相同。
(二)三種主要通知書的完整比較
司法機關發出的通知文件主要分為三大類型,每種通知書都有其特定用途和法律效力,認識這些差異,就能明白警方傳喚可以不去嗎這個問題的答案。
傳喚通知書
傳喚通知書也稱為「傳票」,是由檢察官發出的正式文件,當您收到這份文件,代表檢察官要求您到地檢署偵查庭接受訊問,這是具有較強法律拘束力的通知 。
傳票上會清楚記載以下重要資訊:
- 案件的案由與案號
- 您的身分別(被告、證人或關係人)
- 應到場的確切時間與地點
- 承辦檢察官的姓名與聯絡方式
收到傳票後應特別注意指定的到場時間,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務必提前聯絡承辦檢察官說明情況,這是如何處理到案通知的關鍵步驟。

到案說明通知書
到案說明通知書是警察機關發出的文件,它要求當事人到警察局接受詢問,並製作警詢筆錄,相較於檢察官的傳票,這是程序較為初步的通知。
警察發出的通知書通常包含:
- 案件發生的基本事實
- 需要您說明的事項
- 建議到場的時間範圍
- 承辦警員的聯絡資訊
雖然這類通知的強制力相對較低,但仍不應輕忽,積極配合調查能展現您的誠意,對後續程序發展有正面影響,若時間無法配合,可以主動聯繫承辦警員協調其他時段。
拘提與逮捕令
拘提票是最嚴重的強制處分文書,當事人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檢察官可以核發拘提票,這代表國家公權力將強制帶您到案。
拘提與逮捕的法律效力包括:
了解傳喚與強制到案的差別至關重要,一般通知書與傳票屬於任意性質,而拘提則是強制處分,避免進入拘提階段的最佳方式,就是收到通知時積極回應。
每種通知書都有其法源依據與適用情境,判斷通知書類型的關鍵在於發文機關、文件名稱和內容描述。仔細閱讀通知書上的所有資訊,特別留意您的身分別與案件性質,這些都是決定應對策略的重要依據。
2. 到案說明一定要去嗎?法律義務完整解析
到案說明是否強制出席,關鍵在於您的身分以及通知書的性質,許多民眾收到警方通知後,常常困惑檢察官傳喚不去會怎樣。其實答案並非一概而論,而是依據您在案件中的角色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本節將完整解析不同身分下的到案義務,我們會從被告、證人到一般關係人,逐一說明各自面臨的法律規範,透過了解這些規定,您就能做出正確的應對決策。
(一)被告身分的到案義務
當您在通知書上被標註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法律規定到案義務是明確且具有強制力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這不是可以自由選擇的邀請,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通知。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階段,司法機關認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的對象,這個階段您尚未被正式起訴,但已經成為調查的焦點,警方或檢察官有權要求您到案說明案情。
如果經過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果相當嚴重,檢察官可以核發拘票,授權警方直接將您拘提到案,這不同於一般的傳票,拘票代表強制處分,意味著您將失去自主前往的機會。
拘票的執行方式包括:
- 直接拘提:警方可到您的住所、工作地點執行拘提
- 留置詢問:拘提到案後可能被留置數小時進行調查
- 影響觀感:被拘提的紀錄可能影響司法機關對您的印象
- 增加壓力 :突然被拘提會造成生活與工作的重大干擾
因此,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收到通知時,務必重視並準時到場,如果真的有不可抗力的理由無法出席,應該立即主動聯繫承辦人員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
(二)證人或關係人身分的情況
當您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被通知時,法律的強制力相對較弱。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可以使用通知書請證人到場說明,但這與被告的情況有本質上的差異。
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扮演重要角色,您的證詞可能是釐清案件真相的關鍵,雖然法律沒有對證人不到場設定如拘票般嚴格的處罰,但配合調查仍然是公民的社會責任,不配合可能影響案件進展,甚至讓真相無法水落石出。
作為證人,您享有以下權利:
- 要求合理時間:如果通知時間不便,可以請求改期
- 拒絕自證己罪:如果問題可能使您自己涉及刑責,可以拒絕回答
- 申請律師陪同:雖然不是強制權利,但可以要求律師在場
- 保護個人隱私:某些涉及隱私的問題可以要求保密
即使您是關係人而非直接證人,配合調查同樣重要,關係人通常是指與案件有某種關聯,但不一定直接目擊或涉及案情的人,警方可能需要您提供背景資訊或協助聯繫其他證人。
雖然證人身分的強制力較低,但建議還是應該準時到場,這不僅展現您的配合態度,也能避免被誤解為刻意迴避或隱瞞,如果確實無法前往,記得主動說明原因並配合重新安排時間。
(三)不到場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許多人好奇拒絕到案說明的後果究竟有多嚴重,答案取決於您的身分、案件性質以及不到場的理由,我們將系統性地整理各種可能 的後果,讓您充分了解風險。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到場的後果最為嚴重,法律規定到案義務明確,違反將面臨強制處分,檢察官核發拘票後,您將被警方拘提到案,這個過程不僅尷尬,還可能影響您的工作與家庭生活。
更重要的是,不配合調查會被司法機關視為態度不佳,在後續的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這種印象可能對您不利,法官或檢察官可能認為您有逃避或隱瞞的意圖,進而影響對案情的判斷。
不到場還會讓您失去重要機會:
- 錯失第一時間澄清:無法在第一時間說明您的立場與事實
- 失去主動權:被動等待可能讓案情朝不利方向發展
- 增加誤解風險:沒有您的說明,調查人員只能依據片面資訊判斷
- 延誤結案時程:不配合會拖延整個司法程序,對您自己也不利
對於證人或關係人,雖然不會立即面臨拘票,但拒絕到案說明的後果仍然不容忽視,您可能被認定為不配合司法調查,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涉及妨礙司法罪。此外,不配合會影響案件真相的釐清,可能讓無辜者蒙冤或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當然,如果您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法律是給予保障的,正當理由包括:
- 疾病就醫:需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或就診紀錄
- 出國行程:提供機票、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 重要工作:無法請假的緊急工作任務,需要公司證明
- 家庭重大事故:如親人病危、喪葬等突發狀況
遇到這些情況時,請立即主動聯繫承辦人員,說明您無法到場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大部分情況下,承辦人員會理解並同意改期。這種主動配合的態度,遠比消極不回應要好得多。
總結來說,到案義務的嚴格程度因身分而異,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輕忽,被告身分務必準時出席,證人身分也應該積極配合,如果真的有困難,記得要主動溝通、提供證明、配合改期,這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佳方式。
3. 收到通知後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收到警局通知書時,先冷靜檢視內容,確認案由、身分別、個人資料、應到時間地點等資訊是否正確,如果發現錯誤,立即聯繫承辦單位確認。
尋求專業律師諮詢是保障到案說明權利的關鍵步驟,律師能根據案件性質提供應對策略,說明警詢時的注意事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請律師陪同偵訊。
律師陪同能提供多項協助:筆錄前給予法律建議、提醒您享有緘默權與調查有利證據權、即時指出不當訊問、確認筆錄內容符合真意,讓您面對公權力時更有信心。
警詢當日要確認全程錄音錄影、權利告知程序,回答問題要誠實但謹慎,不確定的事可說不清楚。筆錄完成後仔細閱讀,確認內容無誤才簽名,如有異議要當場提出修正。
若警局地點太遠,可聯繫承辦員警請求移轉管轄到戶籍地。充分了解到案說明權利,配合程序但不盲從,就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71條之1
-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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