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虐待動物怎麼罰?律師解析定義與可能的法律後果
根據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動物」是指狗、貓或其他由人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這些動物依照用途可分為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和寵物等不同類別。其中「寵物」特指狗、貓或為賞玩、陪伴而飼養的動物,法律對牠們有特殊的保護規定。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為您詳細解析動保法中對虐待行 為的明確定義、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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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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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動物保護法對虐待行為的明確定義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動物保護法清楚界定了何謂虐待動物的行為,為維護動物福祉提供法律依據。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虐待」是指除了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的必要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導致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
法律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脊椎動物,特別著重於狗、貓等常見寵物。對於飼主而言,法律設有明確的管領義務,包括提供適當的食物、水源和生活環境,以及必要的醫療照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非故意的疏忽行為,只要導致動物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也可能構成虐待。動保法特別強調,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這是保障動物權益的重要法律基礎。
(一)法律上構成虐待動物的具體行為
動物保護法明確列出多種構成虐待的行為態樣。直接對動物施加暴力,如摔打動物、朝動物丟擲石塊,都屬於明顯的虐殺行為。不當使用藥品或器物,例如以毒餌誘殺動物或以機車拖行動物,同樣違法。
此外,不作為型態的虐待也受到法律規範。飼主未提供適當的食物、飲水或環境,未落實防疫措施,長期拘束寵物行動,或將寵物留在密閉空間,都可能構成虐待。惡意棄置動物更是嚴重違反動保法的行為。
(二)常見的動物虐待案例與爭議
實務上,動物虐待案件呈現多樣化的型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討論。曾有飼主飼養大量犬隻卻沒有妥善照顧,導致犬隻因生存活動空間嚴重不足、環境惡劣而互相攻擊,造成嚴重殘缺,最終飼主被判刑。
更令人震驚的是,有些案例涉及以合法程序領養動物後的不當行為。實務上曾出現民眾依照正常程序從動物保護機關領養犬隻,卻將其宰殺食用,嚴重侵害動物權益而遭到法律制裁。
這些案例不僅挑戰社會道德底線,也凸顯了動物保護法在實務執行上的重要性。隨著社會對動物福利意識的提升,對於虐待行為的法律認定也日趨嚴格。
2. 虐待動物的嚴重法律後果與處罰
(一)行政處罰:高額罰鍰與禁止飼養
對於較輕 微的虐待行為,台灣動物保護法主要採取行政處罰方式。如果飼主違反管領義務,或有騷擾、虐待動物的不當行為,但未達使動物嚴重殘缺程度,將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的罰鍰。
過失造成動物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況,同樣會處以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的罰鍰。而過失傷害動物但未達嚴重程度者,則處以3千元至1萬5千元的罰鍰。
除了罰鍰外,主管機關還可能禁止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飼養動物,這項措施對於確保動物福利不再受到侵害具有重要意義。
(二)刑事責任:最高兩年有期徒刑
嚴重虐待動物的行為將面臨刑事責任,這是法律防止虐待的最嚴厲手段。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故意違反管領義務或禁止騷擾、虐待動物的規定,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至200萬元罰金。
若違法宰殺狗、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同樣會面臨此刑責。情節更為嚴重者,如使用藥物或槍械導致多隻動物死亡,刑責更高,可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至500萬元罰金。
此外,主管機關還可公布違法者的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形成社會壓力,進一步防止虐待行為的發生。
(三)近年重大虐待動物判例分析
台灣法院近年來對虐待動物案件的判決趨向嚴格,反映出社會對動物福利的重視程度提高。一個具代表性的案例是飼主飼養大量犬隻但未提供適當生活環境,導致犬隻因空間不足而互相攻擊,造成嚴重殘缺,法院依動保法判處飼主刑責。
另一個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例是有人從動物收容所領養犬隻後將其宰殺食用,法院認定這種行為嚴重違反動保法,同樣判處刑罰。此外,還有使用藥物毒害多隻流浪貓、以機車拖行寵物等案例,均受到法律制裁。
這些判例表明,台灣司法系統正逐步加強對虐待動物行為的懲處力度,為動物福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動物保護法 第3條
- 動物保護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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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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