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釋意思是什麼?律師詳解定義與適用條件!
在台灣刑事法律體系中,假釋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機會提前離開監獄。其基本意思是指受刑人在刑期尚未期滿前,因符合特定條件而獲准提前出獄的一種暫時釋放措施。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解析假釋的完整意思、申請條件及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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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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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釋意思與法律定義
假釋不僅是一個法律術語,更是台灣刑事政策中體現教化與社會復歸理念的重要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假釋是指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在刑期尚未完全執行完畢前提早獲得臨時自由的制度。
這項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幫助在獄中已經展現悔悟與改過決心的受刑人,能夠提早重返社會生活。長期的監禁環境往往使受刑人與外界脫節,假釋制度正是為了避免這種脫節感,協助他們逐步適應社會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假釋並非完全赦免剩餘刑期。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必須遵守特定規範,若在剩餘刑期內未違反假釋規定,則視為已完成全部刑期。這種設計既體現了刑罰的教化功能,也保留了必要的監督機制。
(一)假釋在台灣刑法中的定位
在台灣刑法體系中,假釋被明確定位為一種附條件的暫時釋放措施。根據刑法第77條至第79條之1的規定,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而非單純的恩赦措施。
假釋反映了現代刑事政策中「懲罰與教化並重」的理念。它既是對受刑人在監獄中良好表現的獎勵,也是促進其社會復歸的實際工具。台灣法律對假釋的嚴格規範,正是為了平衡受刑人權益與社會安全的雙重考量。
(二)假釋與其他釋放方式的區別
假釋與其他釋放方式如赦免、減刑和緩刑有著本質區別。赦免是由總統特赦,完全免除刑罰;減刑則是縮短原定刑期;緩刑是法院判決時即決定暫不執行徒刑。
相較之下,假釋具有以下特點:
- 必須先服一定期間的刑期
- 需要在監獄中展現良好表現
- 釋放後仍處於監督狀態
- 有條件性,違反規定可能被撤銷
假釋制度的這種有條件臨時自由特性,使其成為刑事執行體系中獨特且不可 替代的環節,既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也為社會安全提供了必要保障。
2. 申請假釋的基本條件
假釋制度設有一系列基本條件,旨在評估受刑人是否已經具備重返社會的準備。根據台灣刑法規定,申請假釋條件主要包含兩大核心要素:「有悛悔實據」與「受徒刑執行滿一定期間」。這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才能獲得提出申請的資格。
所謂「有悛悔實據」,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需展現出明確的悔改表現。這不僅是口頭上的悔意,更需要透過在監獄中的實際行為來證明。而服刑時間的要求則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最低門檻,確保刑罰的懲罰性與教化性目的能夠達成。
符合這些假釋機會的基本條件後,受刑人才能提出申請,並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審核通過後,受刑人才能獲准假釋出獄,重返社會生活。以下將詳細說明各項條件的具體要求與評估標準。
(一)服刑時間要求與計算方式
法律對不同類型的刑罰設有不同的服刑時間要求。根據現行規定,假釋條件中的時間要求如下:
- 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
- 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二十五年
- 有期徒刑的累犯:已執行超過刑期的三分之二
在計算服刑時間時,羈押期間可依法折抵刑期。此外,因適用累進處遇制度而獲得的縮短刑期日數,也可計入已執行的時間內,有助於受刑人更早達到申請假釋機會的時間門檻。
(二)在監表現評估標準
受刑人的在監表現是評估「有悛悔實據」的重要依據。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刑期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入監後,會從第四級開始接受評分,並依表現逐步晉升至較高級別。
評分項目主要包含三大面向:
- 操行:包括日常行為、紀律遵守情況
- 教化:參與教育課程、輔導活動的表現
- 作業(勞動):工作態度、效率及成果
受刑人需在這三方面獲得足夠分數,才能晉升至可申請假釋的第一級或第二級。這套評估機制確保只有真正展現改過意願的受刑人才有假釋機會。
(三)再犯風險評估因素
除了基本的時間要求和在監表現外,假釋審查還會評估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風險。這項評估考量多方面因素:
- 犯罪類型與情節:暴力犯罪、性犯罪等特定類型犯罪的再犯風險評估更為嚴格
- 犯罪動機與心理狀態:是否已解決導致犯罪的根本問題
- 社會支持系統:家庭支持、就業機會等外部資源
- 出獄後的生活規劃:是否有明確且可行的重返社會計畫
這些因素綜合評估後,將決定受刑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以降低再犯可能性。完善的出獄規劃和穩定的社會支持,往往是獲得假釋條件認可的關鍵因素。
3. 假釋審查流程與決定因素
當受刑人提出假釋申請後,將啟動一套完整而複雜的審查機制,以評估其是否適合重返社會。這個過程從監獄內部的初步評估開始,經過多層級的審核,最終由法務部做出核准決定。了解這套流程的運作方式,對於受刑人及其家屬來說至關重要。
假釋審查首先由受刑人的管教小組進行初步評估。小組成員會審核受刑人在教化、作業、衛生、戒護及總務等方面的表現,確認 符合基本條件後,才會進入下一階段的審查程序。
(一)假釋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教化科長、戒護科長以及來自心理、教育和法律等領域的專家。這樣的組成確保了評估過程的專業性與全面性。委員會採取集體決策模式,透過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多數意見決定是否推薦受刑人假釋。
(二)審查重點與評分標準
審查委員會主要從三個面向評估受刑人的假釋資格:
- 犯行情節 - 考量原始犯罪的嚴重性及社會影響
- 犯後表現 - 評估在監獄中的行為改善與教化成效
- 再犯風險 - 分析出獄後可能再次犯罪的風險程度
評分標準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執行,受刑人必須達到一定分數才有機會獲得假釋推薦。
(三)假釋申請被駁回的常見原因
假釋申請被駁回通常有幾個主要原因:在監表現不佳、再犯風險評估結果不理想、犯罪情節過於嚴重或社會觀感不佳等。根據假釋規定,假釋撤銷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情況。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再次犯罪,將導致重新入獄,必須完成剩餘的刑期。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第77條
- 刑法第78條
- 刑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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