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遣散費規定是什麼?怎麼算?律師教你爭取應有權益!
遣散費是勞工在非自願離職時,依法可獲得的一筆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資遣費」與「遣散費」其實是指同一件事,只是在台灣習慣使用前者,而港澳地區則慣用後者。在接下來的內容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台灣遣散費的計算方式、申請條件及可能遇到的爭議處理方法 ,幫助您全面了解自身權益。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7-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台灣遣散費規定與法律依據
(一)遣散費的定義與法律目的
遣散費是指雇主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支付給勞工的經濟補償金。其主要目的是減輕勞工因非自願離職所面臨的經濟壓力,提供一定期間的生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資遣費」與「遣散費」其實是指同一件事,只是在台灣習慣使用前者,而港澳地區則慣用後者。
這項制度的設立反映了勞動法規對勞工權益的重視,確保勞工在失業期間能維持基本生活,同時有足夠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二)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解析
台灣遣散費規定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根據第17條規定,當符合第11條所列情況時,雇主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給付資遣費。
這些法定情況包括:公司歇業或轉讓、業務緊縮需要裁員、勞工對工作無法勝任等。法律明確規定雇主必須依據勞工的工作年資給予相應的遣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資遣通知與預告期間規定
為使勞工有充分時間因應職場變動,雇主資遣勞工時必須提前預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需10日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者需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則需30日前預告。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則需額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2. 遣散費計算方式與給付標準
台灣的遣散費給付標準依據勞工的工作年資和適用制度而有所不同,正確計算至關重要,遣散費計算主要分為新制和舊制兩種方式,以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為分界點。
(一)遣散費基本計算公式
舊制遣散費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資,計算公式為:每工作滿1年,可獲得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則按比例計算,且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新制遣散費則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的工作年資,計算公式為:每工作滿1年,可獲得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未滿1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精確到工作天數。
平均工資的計算是以勞工離職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包含基本薪資、加班費、獎金等各項收入。
(二)工作年資計算方法
工作年資是計算遣散費規定的重要依據。年資計算從勞工到職日開始,至終止勞動契約日為止。若勞工同時適用新舊制,則需將年資分開計算。
舊制年資以月為單位計算,新制年資則精確到天數。若勞工曾有留職停薪期間,該段時間通常不計入工作年資。
年資未滿半年與滿半年的差異
在舊制下,年資未滿半年者,以每月為計算單位,即使只工作一天也算一個月。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而在新制下,年資計算更為精確,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比例計算,不再有月份的概念,對於短期工作的勞工更為公平。
(三)特殊情況的計算調整
某些特殊情況下,遣散費規定的計算可能有所調整。例如,若勞工曾有留職停薪期間,該段時間通常不計入工作年資。但若是依法令規定的留職停薪(如育嬰假),則仍應計入年資。
另外,若勞工同時適用新舊制,則需將年資分開計算後合併發給。計時人員的遣散費計算則是以平均工資為基礎,按 照相同的年資比例計算。
約聘人員與正職人員的差異
在遣散費規定方面,約聘人員與正職人員並無本質差異。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無論是全職、兼職或計時人員,只要符合資遣條件,都有權依法請領遣散費。
關鍵在於勞動契約的性質而非職稱。若約聘人員的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其遣散費計算方式與正職人員相同;若為定期契約且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同樣有權依年資請領遣散費。
3. 申請遣散費的條件與必要流程
(一)符合請領遣散費的情況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必須在非自願離職且被合法資遣的情況下,才能請領遣散費。符合請領條件的主要情況包括:
- 雇主歇業或轉讓公司時
- 公司因虧損或業務緊縮需裁員時
-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作暫停超過一個月
- 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人力且無適當職位可安置
- 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實無法勝任
合法資遣與非自願離職
合法資遣是指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工是自願離職,原則上無法請領遣散費。但若是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如未按時給付工資、實行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為等),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領遣散費。
(二)申請遣散費的時間限制
遣散費的申請與給付有嚴格的時間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遣散費。若雇主未在期限內給付,可能面臨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款。勞工應在離職後密切注意遣散費的給付情況,若逾期未收到,應立即採取行動。
(三)申請流程與所需證明文件
申請遣散費時,勞工需準備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確保權益。主要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如下:
- 確認資遣事由符合法定條件
- 向雇主提出遣散費申請
- 勞動契約或聘僱證明
- 最近數個月的薪資單
- 離職證明或資遣通知書
- 工作年資證明文件
- 若雇主拒絕給付,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遇到雇主拒絕給付或計算有誤的情況,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尋求解決。在複雜案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完整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
- 勞動基準法 第20條
-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
-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