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付不能是什麼意思?律師解析主觀與客觀的差異!
法律上將給付不能分為兩大類型:客觀給付不能和主觀給付不能。這兩者的區別對於判斷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些差異,幫助您了解在面對契約履行問題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並做出正確的判斷。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11-1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給付不能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給付不能作為債務不履行的重要類型,在民法體系中扮演關鍵角色。當事人簽訂契約後,雙方都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常會遇到無法完成債務履行的情況。
根據民法條文的規定,債務不履行主要分為三種類型。這些類型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每種類型都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和處理方式。
(一)給付不能的核心概念
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因為客觀或主觀因素,無法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的狀況。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契約成立時就已存在,也可能在契約成立後才發生。
簡單來說,當約定的標的物不存在或債務人無法提供服務時,就構成了給付不能。例如,賣方答應出售的古董在交易前就已損毀,這就是典型的給付不能情況。
(二)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第199條明確規定了債務履行的基本原則。當債務人違反這些原則時,就會產生法律責任。給付不能在整個債務不履行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
相關的民法條文包括第225條、第226條、第246條、第247條等。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給付不能法律架構。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都會依據這些條文進行判決。
(三)成立的基本要件
要構成給付不能,必須符合幾個重要條件。首先,契約必須有效成立,雙方都有明確的給付義務。其次,給付的標的或內容必須確實無法完成。
第三個要件是不可歸責性的判斷。法律會區分是否因債務人的過失導致無法履行。最後,這種無法履行的狀況必須是持續性的,而非暫時性的困難。
理解這些要件有助於當事人在面臨契約糾紛時,正確判斷是否構成給付不能。這也是後續探討主觀與客觀差異的重要基礎。
2. 主觀與客觀給付不能的差異分析
主觀與客觀給付不能雖然都會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但兩者的本質完全不同。這個區別不僅影響法律責任的認定,更直接關係到當事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理解這兩種類型的差異,對於保護自身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客觀給付不能的特徵與實例
客觀不能是指任何人處於債務人的地位時,都無法完成給付義務。這種情況下,給付本身在客觀上就是不可能實現的。最經典的例子就是賣方承諾要把天上的太陽出賣給買方。
無論是誰站在賣方的角度,都不可能將太陽交付給買方。這就是典型的客觀給付不能情況。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賣方承諾出售一棟根本不存在的建築物,同樣構成客觀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契約成立之初,給付就已經在客觀上不可能實現。這種情況下,契約從一開始就存在履行障礙。例如,甲方承諾出售一幅已經在契約簽訂前就被火災燒毀的花瓶。
由於該花瓶在契約成立時就已經不存在,任何人都無法完成這項給付。法院通常會認定這種契約無效,因為給付標的在契約成立時就不存在。
嗣後客觀不能
嗣後不能則是指契約成立時給付是可能的,但在履行期限到來前發生了客觀障礙。最常見的例子是天災人禍導致的給付標的滅失。如果一棟房屋在買賣契約簽訂後、交屋前因地震倒塌,就構成嗣後客觀不能。
這種情況下,不是因為債務人的過失造成無法給付,而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債務人通常可以主張免責,但仍 需要通知債權人並協商後續處理方式。
(二)主觀給付不能的特徵與實例
主觀不能是指債務人本身無法完成給付,但其他人仍有給付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給付在客觀上是可以實現的,只是特定的債務人無法履行。最典型的例子是賣方將房屋轉售給第三人後,無法再履行對原買方的交屋義務。
雖然賣方無法交付房屋,但房屋本身仍然存在,理論上其他人可以完成類似的給付。這就是主觀給付不能與客觀不能的根本差異。
債務人能力不足
債務人因為個人能力限制而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是主觀不能的常見類型。例如,承包商因為技術能力不足,無法完成複雜的工程項目。雖然該承包商無法完成工作,但市場上仍有其他具備相關技術的廠商能夠勝任。
在服務業中,如果音樂老師因為受傷無法教學,雖然該老師暫時無法提供服務,但其他音樂老師仍可以提供類似的教學服務。這種情況下,債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債務人資源限制
資源不足也是造成主觀不能的重要原因。例如,貿易商承諾交付一批進口商品,但因為資金週轉困難無法進貨。雖然該商品在市場上可以取得,但債務人因為財務限制無法履約。
建築業中,營造商因為人力或材料短缺而無法如期完工,也屬於資源限制型的主觀不能。這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三)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客觀與主觀給付不能在法律後果上有顯著差異。客觀不能的情況下,由於給付本身就不可能實現,契約通常會被認定無效或自動解除。債務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有特別約定。
相對地,主觀不能的債務人通常需要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因為給付在客觀上是可能的,債務人的無法履行被視為違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解除契約並要求回復原狀。
在實務處理上,法院會仔細審查給付不能的原因和性質。如果認定為自始不能,可能會影響契約的有效性。如果是嗣後不能,則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以決定相應的法律後果。
3. 給付不能的法律後果與預防策略
當給付不能發生時,法律後果會依據歸責事由而有所不同。根據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可免除給付義務。相反地,民法第226條明確指出,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權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以實務案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後,乙公司倉庫突然發生火災,貨物全數損毀無法交付。此時需判斷火災是否可歸責於乙公司,進而決定相關法律後果。若屬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乙公司可主張免責;若因管理疏失導致,則須負擔賠償責任。
為避免給付不能帶來的風險,建議在簽約時詳細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明確規範各種情況下的責任歸屬。購買適當保險也是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當面臨無法履行契約的情況時,應及時與對方協商,探討契約解除或變更的可能性,以降低雙方損失。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99條
- 民法 第225條
- 民法 第226條
- 民法 第246條
- 民法 第247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