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律師解析成立要件與注意事項
當您與他人共同持有不動產時,是否曾擔心其他共有人突然出售持分,讓陌生人成為您的新鄰居?這時候,優先購買權就成為保障您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許多人不清楚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或是不了解行使這項權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說明優先購買權的類型、成立要件、行使程序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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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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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先購買權的定義與法律類型
您知道嗎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身分的人可以「插隊」優先購買不動產的權利。這項權利在法律上稱為優先購買權,也有人叫它優先承購權或優先承買權。當您了解這項權利的運作方式後,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無論您是共有人、承租人,或是與他人簽訂特殊契約的當事人,都可能享有這項重要權利。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優先購買權的各種類型及其法律效力。
(一)優先購買權的基本概念
優先購買權定義指的是特定人士在財產所有權人決定出售時,可以在相同條件下優先取得購買機會的法律權利。這個權利的來源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也可能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優先購買權意義。假設您和朋友小王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一半。有一天,小王想把他的那一半以500萬元賣給外人。這時候,您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同樣的500萬元價格買下小王的持分,而不讓陌生人成為您的新鄰居。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同等條件」原則。這包括:
- 價格相同:必須以出賣人提出的相同價格購買
- 付款方式相同:分期付款、一次付清等條件都要一致
- 履約期限相同:交屋時間、過戶時間等都需相同
- 其他交易條件相同:如稅費負擔、違約金約定等
當優先購買權人表示要行使權利時,就會與出賣人自動成立買賣契約,取代原本的第三人買方。這個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維護不動產所有權關係的單純性,避免因共有人不斷增加而造成管理上的困擾。
(二)法定優先購買權有哪些
法定優先購買權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特定身分的人享有的優先購買資格,不需要額外約定就自動 產生效力。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最常見的法定優先購買權有兩大類型,分別保障共有人和承租人的權益。
這些法定權利具有強制性,出賣人不能透過契約排除,必須依法通知並給予優先購買的機會。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交易無效或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情況,當數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時就會涉及。這項權利主要規範在兩個重要法條中,各有不同的適用情境。
首先是民法第824條第7項的規定,適用於「變賣共有物」的情況。當共有人無法分割共有物,需要透過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理時,除非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以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整個共有物。
更常見的是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規定在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當共有人想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也就是持分)給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相同的價格和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舉個實際案例:甲、乙、丙三人各持有某棟公寓三分之一的產權。甲想把自己的三分之一持分以600萬元賣給外人丁。這時候:
- 甲必須先以書面通知乙和丙,告知出售條件
- 乙和丙收到通知後,有15天的時間決定是否行使應有部分優先購買權
- 如果乙、丙都想買,可以協調由一人購買,或各買六分之一共同購買
- 如果乙、丙都不買或逾期未表示,甲才能合法賣給丁
這個制度可以避免共有物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讓原本的共有人有機會簡化產權關係,不必與陌生人共同持有不動產。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除了共有人,法律也保障長期承租土地建屋者的權益。根據民法第426-2條的規定,當出租人想出售租用的基地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項規定主要適用於「租地建屋」的情況。例如,您向地主承租土地,並在上面興建房屋居住或營業多年。如果有一天地主想把土地賣掉,您作為承租人就有權優先購買該土地,以保障您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會因為地主更換而面臨拆遷風險。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重要特點是:
- 書面通知義務:出賣人必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較強的保護效力:如果未經書面通知就辦理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 維持租賃關係穩定:避免承租人因房東變更而權益受損
這項權利體現了法律對於長期租賃關係的保護,確保承租人的居住權和使用權不會因為所有權變動而受到影響。
(三)約定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除了法律直接規定的優先購買權外,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透過契約自行創設約定優先購買權。這種契約優先購買權在商業交易中相當常見,讓交易雙方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舉例來說,建設公司賣房子給買方時,可能會在契約中約定:「如果買方在三年內要轉售此屋,建設公司有權以相同條件優先購回。」這就是一種約定優先購買權。
然而,優先購買權效力在約定的情況下,有一個關鍵的區別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差異。
大多數的約定優先購買權只具有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的性質。這代表:
- 只能約束契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 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 如果出賣人違約直接賣給他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 優先購買權人只能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不能主張買賣無效
例如,A 與 B 約定優先購買權,但 A 沒通知 B 就把房子賣給 C。在這種情況下,A 賣給 C 的交易依然有效,B 無法要求取得房子,只能向 A 請求賠償因失去購買機會所受的損失。
不過,民法第426-2條第3項提供了一個例外保護。在租地建屋的情況下,如果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這個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這賦予了承租人較強的保護,接近物權效力的程度。
因此,當您簽訂涉及優先購買權的契約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認:
- 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行使條件和期限
- 違反時的法律效果和救濟方式
- 是否需要辦理預告登記以強化保護
- 通知方式和生效時點的明確約定
透過完善的契約設計,可以讓您的優先購買權獲得更周全的保障,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求償無門。

2. 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成立要件解析
優先購買權的成立並非自動生效,而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與條件。無論您是共有人、承租人,還是透過契約取得優先購買權的當事人,都必須先確認自己符合相關的優先購買權成立要件,才能有效地主張這項權利。本節將深入解析法定與約定兩種優先購買權的成立條件,協助您清楚了解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法定優先購買權的成立條件
法定優先購買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賦予特定身分者的權利。要成功主張這項權利,必須同時滿足身分要件與程序要件。首先,您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身分關係,包含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以及基地或耕地承租人等。
這些身分關係不僅要在優先購買權產生時存在,更重要的是必須持續到行使權利的時刻。如果身分關係在中途消滅,就會喪失主張的資格。
共有關係存續中
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為例,共有關係必須在出賣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仍然存續。假設A、B、C三人共有一筆土地,A 決定出售自己的持分時,B 與 C 都擁有優先購買權。但如果 A 已經完成與第三人 D 的買賣並辦理登記,此時 B 的身分關係已經改變,可能影響其主張權利的基礎。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當共有關係因部分共有人出售而改變時,其他共有人是否仍能主張優先購買?關鍵在於收到通知的時點與行使權利的時效。如果您在法定期間內明確表示要購買,即使後續登記完成,仍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條件已經成立。
承租人的情況也相同。租賃關係必須在出租人出售房地產時仍然有效。如果租約已經到期或被合法終止,承租人就失去了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資格。
出賣人負有通知義務
法定優先購買權的另一項重要成立要件,是出賣人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出賣人在出售不動產前或同時,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並詳細載明買賣的所有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 買賣標的物的詳細範圍與現況
- 完整的價金數額與計算方式
- 付款方式、期限與分期條件
- 稅費負擔的分配約定
- 交屋時間與相關附帶條件
通知必須具備充分的資訊,讓優先購買權人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如果通知內容不完整或有重大遺漏,可能被認定為通知瑕疵。這種情況下,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未收到合法通知,因此行使期限尚未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出賣人如果故意不通知或通知內容與實際買賣條件不符,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或要求撤銷第三人的買賣。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優先購買權成立要件而設計的救濟機制。
(二)約定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要件
約定優先購買權源自於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協議,其成立要件與法定優先購買權有明顯差異。要讓約定優先購買權要件完整成立,契約內容必須明確且具體。
首先,契約中必須清楚約定優先購買權的範圍。這包括適用的標的物、行使的條件、通知方式,以及回覆期限等。籠統的約定如「將來出售時對方有優先購買權」往往因為不夠明確而產生爭議。
建議的約定方式應該包含以下要素:
- 明確指定適用優先購買權的不動產標的
- 約定出賣人的通知義務與通知方式
- 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的回覆期限
- 載明行使權利的具體條件與程序
- 說明違約時的法律效果與損害賠償
其次,約定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雙方當事人必須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如果契約是在詐欺、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可能被撤銷或無效。
特別需要理解的是契約優先購買權效力的限制。約定優先購買權通常只具有債權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出賣人違約將不動產賣給第三人,該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只能向違約的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無法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這與法定優先購買權的物權效力不同。因此,在簽訂包含優先購買權條款的契約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違約風險並設計適當的保障機制,例如約定高額違約 金或預先辦理預告登記。
(三)同等條件購買的判斷標準
無論是法定或約定優先購買權,行使時都必須遵守「同等條件」的核心原則。這是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過程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環節。所謂同等條件,指的是優先購買權人必須接受與原買賣契約完全相同的所有交易條件。
您不能只接受有利的條件而拒絕不利的部分,也不能要求變更、增加或減少任何條件。這項規定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優先購買權被濫用。
相同條件購買的具體內涵包括以下各個面向:
- 買賣標的範圍:土地面積、建物坪數、附屬設施等必須完全相同
- 價金條件:總價與單價都必須一致,不得要求折扣或分期
- 付款方式:包括付款時間、次數、方式都要相同
- 稅費負擔:地價稅、增值稅、契稅等負擔分配要一致
- 交屋條件:交屋時間、現況交屋或點交等都要相同
- 瑕疵擔保:賣方的保證責任與擔保條款也要接受
舉例說明:如果原買賣契約約定買方需在簽約後一個月內一次付清800萬元,優先購買權人就不能主張要分三期付款或延長付款期限。即使您希望改為頭期款400萬、三個月後再付400萬,這也不符合同等條件的要求。
實務案例中曾發生過,優先購買權人表示願意購買,但要求降低價格50萬元,或者要求賣方先完成某些修繕工作。法院認定這些附加條件都不符合「相同條件」的標準,因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不生效力。
在進行買賣條件判斷時,務必仔細檢視原契約的每一個條款。如果您無法接受某些條件,或者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原定的付款方式,就應該審慎考慮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建議在收到出賣人的通知後,立即請律師 協助審閱完整的買賣條件,評估自己是否能夠完全履行。不要因為急於主張權利而忽略了細節條款,導致後續無法履約或被認定為未依同等條件行使權利。
3.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與時效限制
掌握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能幫助您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出正確決定並保障自身權益。當出賣人決定出售不動產時,必須先與第三人締結買賣契約,並將所有條件完整告知優先購買權人。這個通知程序是啟動優先購買權時效的關鍵起點,也是您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涉及嚴格的程序和時限要求。如果您是優先購買權人,了解每個步驟的細節和行使期限規定,將直接影響您能否成功取得不動產。本節將詳細說明收到通知後應採取的具體行動、不同類型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差異,以及遇到問題時的處理方式。
(一)收到通知後應採取的步驟
當您收到優先購買權通知時,必須立即展開一系列確認和決策程序。時間非常寶貴,每一步都需要謹慎處理。以下是您應該依序完成的重要步驟,確保不會因為疏忽而喪失權利。
確認通知內容的完整性
收到通知的第一時間,您務必仔細檢查優先購買權通知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通知是您行使權利的基礎,任何遺漏都可能影響您的判斷。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必須將買賣契約的所有條件告知優先購買權人,而這些條件通常也會在契約中註明「如有特殊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處理」。
一份完整的通知完整性檢查清單應包含以下要素:
- 買賣標的物明確描述:包括土地地號、建物門牌、完整面積等資訊
- 完整買賣價金:總價金 額、單價計算方式、是否含稅
- 付款方式和期限:分期或一次付清、各期金額、付款時間點
- 稅費負擔約定:土地增值稅、契稅、登記規費等由誰負擔
- 交屋期限:何時點交、是否有租約等狀況
如果您發現通知內容不完整,例如只告知價格但未說明付款方式,或者標的物描述不清楚,這可能構成通知瑕疵。建議您立即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要求補正或澄清。最好使用存證信函,保留完整的溝通紀錄。
在通知內容尚未完整之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可能尚未開始起算。此外,您也可以向地政機關調閱相關謄本,確認不動產的現況、權利範圍、是否有抵押權等負擔。這些資訊對於您進行買賣條件確認非常重要。
在期限內表示購買意願
確認通知內容完整後,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這個表示必須清楚、明確,最好以書面方式為之。口頭表示雖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有效力,但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您採用書面通知。
表示購買意願的書面應包含以下內容:
- 明確表示「願意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 引述出賣人通知的買賣條件,確認您接受這些條件
- 說明您的聯絡方式和後續配合簽約的時間
- 註明發文日期和送達方式
建議使用雙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並保留回執聯作為證明。如果您決定不行使優先購買權,雖然法律上沒有要求必須回覆,但為了避免出賣人等待而延誤交易,您也可以主動以書面表示放棄。
如果您對通知內容的完整性或合法性有疑慮,建議立即諮詢律師。因為行使期限通常很短,錯過時機就無法補救,專業法律意見能幫助您快速做出正確判斷。
(二)各類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了解各類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期限規定至關重要,因為逾期就會喪失權利,無法事後補救。台灣法律對於不同類型優先購買權設有不同的時效規定,您必須根據自己的身分和情況,準確掌握適用的期限。
目前主要的行使期限規定如下:
- 10日期限:適用於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情況。當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必須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同樣地,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必須在10日期限內行使,否則視為放棄。
- 15日期限: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必須在通知到達後15日內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的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也是15日期限,而且必須以書面方式表示。
- 特殊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賦予主管機關優先購買權,但未明確規定期限,實務上會依照該法的相關程序規定辦理。
這些期限都是從「通知到達」之日起算,採取「日」的計算方式。例如,如果您在6月1日收到通知,10日期限就是到6月10日,15日期限就是到6月15日。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期限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依照民法規定,期限會延長到下一個工作日。
建議您收到通知後,立即在日曆上標註期限屆滿日,設定提醒通知。最好在期限屆滿前2-3天就完成決定和通知程序,預留緩衝時間,避免因為郵寄延誤或其他意外而錯過期限。
(三)錯過期限或通知瑕疵的處理
如果您不幸錯過優先購買權期限,或者發現出賣人的通知程序有問題,不要立即放棄,您可能還有救濟機會。法律對於通知程序有嚴格要求,如果出賣人未履行完整的通知義務,您的權利仍可能受到保障。
以下是幾種可能獲得權利補救的情況:
- 未收到合法通知:如果您根本沒有收到通知,或出賣人的通知程序有瑕疵(例如未以雙掛號寄送、未送達實際住居所、通知內容不完整等),您可以主張通知無效,期限尚未開始起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賣人已經將不動產賣給第三人並辦理移轉登記,您可以在登記完畢前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 登記機關的審查:地政機關收件後至登記完畢前,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並表示未收到通知、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登記機關會駁回這項登記申請。這是法律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重要保障機制。
- 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3項等規定,如果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與第三人訂約或辦理登記,該契約或登記「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這意味著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優先於第三人。
如果您發現自己面臨通知瑕疵或期限問題,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郵件信封、通知內容、您的收件紀錄等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出賣人表示異議並說明理由
- 向地政機關查詢是否已辦理移轉登記,如果正在辦理中,立即提出異議
- 儘速諮詢律師,評估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和勝算
尋求優先購買權救濟時,時間非常關鍵。越早採取行動,保障權利的機會越大。如果出賣人確實未履行通知義務,您可能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或者撤銷已完成的登記。此外,您也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要求補償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能證明通知瑕疵的存在,即使表面上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您的權利仍可能獲得法院支 持。因此,面對這類情況時,切勿輕言放棄,應積極尋求專業協助,爭取最大的權益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26-2條
- 民法 第824條
- 土地法 第34-1條
- 土地法 第104條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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