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律師解析適用條件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對於特定權利人而言,是一項重要的保障,確保他們在財產轉讓過程中享有優先地位。然而,行使優先購買權也有一定的適用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主張權利。接下來,就讓我們進一步了解優先購買權的意義、分類及適用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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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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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先購買權的意義與分類
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在特定情況下, 賦予某人優先購買標的物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在於保護特定人的利益,避免因出賣人任意處分標的物而受到損害。優先購買權可依其性質與來源,區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和法定優先購買權,以及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一)優先購買權的定義與立法意旨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權利人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標的物的權利。立法者設立優先購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利益,例如共有人、租賃人或地上權人等,避免其因出賣人任意處分標的物而受到不利影響。
(二)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區別
約定優先購買權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產生,通常會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對地,法定優先購買權則是直接由法律規定賦予,如共有人依民法第817條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兩者的區別在於成立的基礎不同,一個源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個則直接來自法律的規定。
(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差異
優先購買權依其效力的強弱,可分為僅具債權效力和具物權效力兩種。僅具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僅能對出賣人主張,無法對抗已經取得所有權的第三人;具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則可對抗第三人,即使出賣人已經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權利人仍可主張優先購買。兩者的差異在於是否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影響權利實現的可能性。
2. 常見法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情形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法定優先購買權常見於共有關係、租賃關係及地上權等情形。這些優先購買權的設立,旨在保護特定權利人的利 益,並維持既有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一)共有關係中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民法第817條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當其他共有人欲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的權利。這項規定適用於共有關係,如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等情形,以保障共有人的權益。
(二)租賃與優先購買權
在租賃關係中,承租人享有優先承買權。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當出租人欲出售出租之基地或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此規定有助於保護承租人的權益,維持租賃關係的穩定。
(三)其他特殊關係下的優先購買權
除了上述情形外,在文化資產保存的領域中,也存在著優先購買權的適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或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欲移轉其所有權時,主管機關享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項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優先取得文化資產的機會,以達到保存珍貴文化遺產的目的。
3.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件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常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以土地法第104條為例,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必須在10日內表示是否行使權利,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權。此外,在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也會審查優先購買權相關事宜,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當有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則依據登記的先後順序來決定權利的順位。先登記者可優先行使優先購買權,後登記者則須等前順位者放棄或不行使權利後,才能取得優先權。 因此,若想確保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及早完成登記手續非常重要。
優先購買權人若欲主張權利,也應注意時效限制。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等相關規定,對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有所限制。一旦超過法定期限,即使持有優先購買權,也可能因時效經過而無法主張。為避免權益受損,優先購買權人應把握時效,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817條
- 土地法 第104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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