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贈與全都免稅嗎?律師分享夫妻贈與完整法律指 南
夫妻相互送房、送錢看似只是家庭日常,但稅法可能還有更多規定!本文中律師帶你從遺產及贈與稅法、契稅條例到房地合一稅制,一次看懂夫妻贈與的每一個稅務眉角,讓愛的禮物不變成稅單驚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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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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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贈與全都免稅嗎?哪些部份可能有稅務?
很多人知道「夫妻贈與不用繳贈與稅」,於是以為把房子或財產轉給配偶是零成本的事。但這個認知只說對了一半。
以一對夫妻互相過戶房屋為例:贈與稅確實是零,但契稅(房屋移轉的「手續稅」)仍然要繳,稅率是評定現值的 6%;如果附帶土地,還有土地增值稅要處理;若未來受贈配偶把房子賣掉,房地合一所得稅怎麼算又是另一門學問;最後,萬一贈與人不幸在兩年內過世,這筆財產還可能被國稅局「追溯」課徵遺產稅。
在進入細節之前,先建立一個大框架。夫妻間互相贈與財產,可能牽涉的稅種共有五個,各自由不同法規管轄:
- 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不論金額大小。
- 契稅:依《契稅條例》,只要房屋所有權移轉(包含贈與),受贈方就必須繳納契稅。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 6%,夫妻贈與無豁免。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注意:是延後課稅,不是免稅)。
- 房地合一所得稅:若受贈配偶日後出售不動產,依財政部函釋,持有期間可回溯至原始配偶取得日計算,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
- 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若贈與人在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該筆財產將被視為遺產重新課徵遺產稅。
以上五種稅,第一種是你享有的優惠,第二到第五種是你不可忽視的義務或風險。以下逐一說明。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夫妻相互贈與為什麼免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課贈與稅。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讓夫妻雙方能靈活調整家庭資產配置,不必擔心每次移轉都面臨稅負。
1.適用條件與範圍
要享受這項免稅優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具備合法婚姻關係:雙方須為依法登記結婚的配偶,同居但未登記者不適用。
- 財產完整移轉:贈與的財產必須實質且完全地轉移給受贈配偶,名義移轉而實際未交付可能被否 認。
- 境內發生原則:贈與行為原則上須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
- 適用的財產類型相當廣泛:現金、不動產(房屋、土地)、上市櫃股票、有價證券、債券、基金等,幾乎涵蓋所有常見資產形式,均可依此規定免課贈與稅。
2.與每年244萬免稅額的差異
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每年有 244 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夫妻贈與算在裡面嗎?」
答案是:不算。夫妻贈與依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獨立的免稅規定,與每年 244 萬元的一般免稅額(此為民國 113 年度數字,每年依通貨膨脹率調整)是兩套不同的制度,兩者可以同時享有,互不佔用。
換句話說,你可以在同一年度,既對子女贈與 244 萬元(用盡一般免稅額),又對配偶贈與不限金額的財產,兩筆都不須繳贈與稅。
(二)契稅:贈與房屋的「固定手續費」怎麼算?
很多人以為免了贈與稅就萬事大吉,沒想到還有一筆「過戶手續費」叫契稅。這是大多數人在夫妻贈與房屋時最常踩到的第一個地雷。
1.什麼是契稅?為什麼夫妻贈與也要繳?
契稅,可以把它想成房屋所有權「易主」時,政府向新所有人收取的一筆登記費用。依《契稅條例》,只要房屋所有權發生移轉,無論是因買賣、贈與、繼承以外的移轉(繼承免契稅)、交換、分割,受讓方都必須申報並繳納契稅。
夫妻贈與,屬於「贈與」這個應稅類別,因此無法豁免契稅。就算夫妻感情再好、贈與稅是零,這筆錢還是跑不掉。
2.稅率計算與申報期限
贈與房屋的契稅計算方式如下:
- 稅率:房屋評定現值(俗稱「評定標準價格」)× 6%
- 計稅基礎:不是市場成交價,而是政府核定的「房屋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
- 申報義 務人:受贈方(拿到房子的配偶)
- 申報期限:契約成立後 30 天內,須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
- 試算範例:假設受贈房屋的評定現值為 200 萬元(通常遠低於市價),則應繳契稅為 200 萬 × 6% = 12 萬元。即便享受了贈與稅免稅,這筆錢仍是不動產移轉的固定開銷,必須納入整體財務規劃。
3.逾期申報的怠報金與重罰
如果受贈配偶忘了在 30 天內申報契稅,或是刻意少報,都會面臨罰則:
- 逾期申報(怠報金):申報期限後 3 天內為緩衝期,不罰。超過 3 天後,每逾 3 天加徵應納稅額的 1%。
- 怠報金上限有兩道防線:不超過應納稅額本身,且絕對不超過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以應繳契稅 12 萬元為例,若逾期 7 天:已超過 2 個「3 天週期」,加徵 2%,怠報金 = 12 萬 × 2% = 2,400 元。
- 短報或匿報(重罰):若非逾期而是刻意短報評定現值或隱匿贈與事實,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全部稅款外,另加處補繳稅額的 1 倍至 3 倍罰鍰。這意味著若短報金額龐大,罰鍰可能是補繳稅款的數倍。
(三)土地增值稅:夫妻間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嗎?
房屋與土地在稅法上是分開計算的:房屋移轉繳契稅,土地移轉通常要繳土地增值稅(簡稱土增稅)。但在夫妻贈與的情況下,土地有一個「緩衝機制」。
1.申請不課徵的條件與流程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條件如下:
- 贈與雙方必須是合法登記的配偶
- 贈與的標的物只能是「土地」(此規定不適用於房屋)
- 應在贈與契約簽訂後 30 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字樣
2.「不課徵」不等於「免稅」:未來移轉時怎麼算?
這個細節非常重要,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不課徵」不是「永久免稅」,而是「延後課稅」。
稅金只是暫時「凍結」,等到土地日後移轉給第三人(例如賣給外人,或贈與子女)就會「解凍」,而且計稅基礎要回溯到夫妻贈與之前的原地價,而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地價重新起算。
這表示:夫妻間贈與土地,並不會讓土地增值稅的起算點歸零。日後當受贈配偶再度移轉土地時,增值的基準期間更長,實際要繳的稅金可能反而更高。
| 土地移轉情境 | 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方式 |
|---|---|
|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土地 | 可申請「不課徵」,暫時免除繳納 |
| 受贈土地日後移轉給第三人 | 須補課,且原地價回溯至夫妻贈與前的最初地價計算 |
因此,在決定申請不課徵之前,建議評估:延後課稅對家庭現金流的利弊,以及未來繼承人或買方屆時的稅負是否更重。
(三)房地合一稅2.0:配偶受贈房地後賣出,稅率怎麼算?
自2016年日起施行的「房地合一稅新制」,對夫妻贈與的稅務計算方式設有特殊規定,若不了解,受贈配偶日後賣房時可能多繳一大筆冤枉稅。
1.持有期間如何「繼承」原始取得日
在一般情況下,你的「持有期間」是從你自己取得不動產那天開始算。但財政部函釋(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特別規定:配偶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可以「無縫接軌」,合併計算原始配偶的持有期間。
這個規定非常有利。用白話說就是:你配偶買了這間房子多久,你接過來賣時,就算你持有了多久,兩人持有時間 可以相加。
2.新舊制分水嶺與稅率試算
判斷出售時應適用「新制」還是「舊制」,關鍵不是受贈日,而是原始配偶的取得日:
| 原始取得時點 | 適用制度 | 所得稅計算方式 |
|---|---|---|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 | 房地合一新制 | 實際交易價格減去取得成本與費用 |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 | 舊制 | 以房屋評定現值或公告現值,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以房地合一新制為例,稅率依合計持有期間決定: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 20%;自用住宅符合條件者可適用 10% 優惠。
2. 夫妻贈與法院判決與行政函釋
(一)遺贈稅法第15條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甲男在民國105年6月將名下鋼鐵公司股票(價值約3億元)贈與妻子,依遺贈稅法第20條免繳贈與稅。不料甲男在106年12月過世。妻子與三名婚生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唯一繼承人是甲男的非婚生子女A。
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妻子受贈的3億元股票因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導致A需繳納遺產稅約5,735萬元,但A實際繼承的財產僅約1,567萬元,根本不夠繳稅。
憲法法庭認為:在配偶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其他繼承人卻必須為配偶受贈財產的增益負擔遺產稅,稅捐負擔與實際增益嚴重脫鉤,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此外,法規對配偶受贈財產,未設有如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規定,同樣不符憲法意旨。
判決 認為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部分違憲,立法院須在2026年10月28日前完成修法。財政部已於2026年1月23日預告修正草案,修法方向為: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二)夫妻贈與後出售房產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令
甲在民國100年購入一間房屋,持有8年後於108年贈與配偶乙。乙持有2年後於110年出售。若從受贈日起算,適用最高45%稅率;若回溯至甲的取得日,則適用20%稅率。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配偶間互相贈與取得的房地,出售時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甲8年 + 乙2年 = 10年),並以甲的原始購入成交價格為取得成本,而非以贈與時的公告現值。此外,適用新舊制的判斷基準,也以甲的原始取得日為準。
故乙出售時適用20%稅率(持有超過5年),而非以受贈日重新起算所對應的45%,稅負大幅降低。
參考法條與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33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
- 土地稅法 第2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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