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104條是什麼?律師詳解優先購買權!
在台灣的不動產交易中,土地法第104條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法律規定。許多人在買賣房地產時,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賦予了特定關係人「優先購買權」,影響交易的進行與完成。了解這項法律規定對於不動產買賣的各方當事人都至關重 要。無論您是地主、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投資者,掌握優先購買權的運作方式,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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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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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土地法104條的優先購買權制度
(一)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定義與目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形成權」,權利人可透過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其生效。這項權利不需要對方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行使。
土地法104條設立優先購買權的主要目的有三:促使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歸於同一人、提高 土地的經濟效益,以及避免因所有權分離產生的糾紛。
當租賃關係結束後,若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可能導致建物因無權使用土地而被迫拆除,造成資源浪費。優先購買權的設立正是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發生。
(二)優先購買權與一般買賣的區別
優先購買權與一般買賣最大的區別在於交易條件的限制。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權利人必須接受與第三買家相同的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另一個重要區別是時間限制,根據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必須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是否行使權利,否則視為放棄。
此外,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這是保障權利人的重要機制。
2. 土地法104條規定的優先購買權適用對象
(一)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
地上權人是土地法第104條明確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主體之一。當土地所有人打算出售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有地上權的權利人可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地上權人的權益,避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影響其使用土地的權利。
在實務上,地上權人通常已在土地上建築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與該土地有緊密的利益關係。因此,法律賦予地上權人優先購買的機會,有助於減少土地使用與所有權分離所可能產生的糾紛。
地上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
地上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必須是合法登記的地上權人;其次,該地上權必須是為了在土地上建築房屋而設定;第三,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土地出賣時仍然存續;最後,地上權人必須願意接受與第三買家相同的所有交易條件。
實務案例解析
在一則實務案例中,甲在乙的土地上設有地上權並建有房屋。當乙決定將土地出售給丙時,未事先通知甲。法院判決認為,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甲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且因乙未踐行通知義務,甲可在知悉土地出售後,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優先購買權,並可對抗已完成的買賣契約。
(二)永佃權人的優先購買權
永佃權是台灣傳統的土地使用權利形式。雖然2010年民法修正後已不再新設永佃權,但既存的永佃權仍受法律保護。根據土地法第104條,永佃權人同樣享有優先購買權,當土地所有人欲出售設有永佃權的土地時,永佃權人可依法主張優先購買。
這項規定對永佃權人特別重要,因為它提供了永佃權人將使用權轉變為所有權的機會,有助於解決長期以來土地使用與所有分離的問題。
永佃權的特殊性
永佃權的特殊性在於其長期性和穩定性。永佃權人可以世代繼承地使用土地並支付佃租,這種權利具有準物權性質,受到法律的強力保障。與一般租賃關係不同,永佃權更為穩固,且可以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上。
優先購買權行使方式
永佃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與地上權人類似。當土地所有人欲出售土地時,必須通知永佃權人。永佃權人若有意願購買,應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表示,並接受與第三人相同的價格和條件。若土地所有人未踐行通知義務,永佃權人仍可在知悉土地出售後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共有土地的出售情況較為特殊,主要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而非直接適用第104條。當土地為數人共有時,任何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這項規定旨在減少共有狀態,促進土地的完整利用。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尤其在台灣土地細分化嚴重的情況下,這項制度有助於減少土地權利的分散,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
共有土地出售的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具體而言,當共有人欲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可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值得注意的是,與土地法第104條不同,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這意味著若出賣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將應有部分出售給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抗該買賣契約。
共有人間的優先順序
當多位共有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其優先順序。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所有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可按其原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優先購買。
若共有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裁決。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會考慮各共有人與土地的關聯程度、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決定優先順序,以達到最公平合理的結果。
(四)保障您的土地權益:優先購買權實務指南
了解土地法104條的優先購買權制度,是保障您土地權益的重要一環。當您擁有優先購買權時,出賣人有法律義務通知您土地即將出售的事實。
接獲通知後,您 必須在10日內向出賣人表達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願,否則視為放棄此權利。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您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權利立即生效,無需等待出賣人回覆。
若出賣人未依法通知您而私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該契約在法律上不得對抗您的優先購買權。遇到此情況,您可依土地法104條規定主張權益保障。
實務上,建議您保留所有通知文件及回覆證明,以便日後可能的爭議處理。若遇複雜情況,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明智之舉,確保您在土地交易中的權益不受侵害。
優先購買權實務操作看似繁瑣,但熟悉這些規定能有效維護您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土地交易過程中,及時了解並正確行使您的權利,是保障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土地法 第4條
- 土地法 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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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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