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什麼?律師解析犯罪成立關鍵!
在刑法中,有一個核心原則叫做「罪刑法定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是: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也才可以處罰。這樣的設計讓我們能清楚預見哪些行為可能觸法。法院在審查是否成立犯罪時,會依循三個重要階層。這三個階層分別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每個階層都有其獨特的審查重點。透過本文,您將能建立對刑法審查機制的清晰認識。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2-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刑法犯罪成立的第一道門檻
刑法犯罪的成立並非隨意判斷,而是必須經過嚴謹的審 查程序,其中第一道關卡就是構成要件的檢驗。當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審理案件時,首先要確認的就是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要件。
這道門檻就像是一座城門,只有通過這道門,才能進入後續的違法性與有責性審查。理解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能幫助我們掌握 刑法運作的基本邏輯。
(一)構成要件的基本定義
構成要件是立法者將抽象的犯罪概念具體化的工具。簡單來說,就是用特定的要素來描述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刑法是立法者基於民意基礎,對高度侵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立法規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必須對犯罪行為的定義及內涵加以明確。讓人民可以預見什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否則就如同孔子所言「不教而殺,謂之虐」。
為了讓具體的犯罪行為明確受抽象法律規範,立法者會以特定的「要素」作為描述法律的內容。這些要素就是構成要件的組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原則。這個原則確保了人民的行為自由,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才能受到刑罰處罰。
舉例來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竊取他人之動產
- 行為人具有竊盜的故意
這些要素缺一不可,必須全部符合才能認定為竊盜罪。這就是構成要件在實務上的具體應用。
(二)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兩大類型: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這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完整的犯罪判斷基礎。
客觀構成要件是指外在可觀察、可驗證的要素。這些要素包括:
- 行為 :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動作或不作為
- 結果: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危險
- 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 行為客體:犯罪行為針對的對象
以殺人罪為例,客觀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實施了殺害行為、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以及殺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則涉及行為人的內心狀態。主要包括故意或過失等心理要素。
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
犯罪的成立不僅要有外在的違法行為,還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意識。如果只有客觀的違法行為,卻缺乏主觀的犯罪意識,通常不能成立犯罪。
例如,某人誤以為他人的雨傘是自己的而拿走,雖然客觀上符合竊取行為,但因為缺乏竊盜的故意,就不符合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三)為何構成要件是犯罪判斷的起點
構成要件該當性作為刑法三階層理論的第一階,扮演著犯罪判斷的守門員角色。這種審查順序的設計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首先,構成要件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只有當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需要進一步審查違法性和有責性。這樣的篩選機制能夠有效率地排除明顯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其次,從構成要件開始審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法律必須事先明確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才能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三,這種審查順序具有邏輯性。如果連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符合,就沒有必要再討論行為是否違法或行為人是否有責。這不僅節省司法資源,也 保障了人民的權益。
例如,當某人被指控殺人時,法院首先會檢視是否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如果查明被害人根本沒有死亡,就不符合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案件到此即可結束。不需要再繼續審查行為人是否有正當防衛等違法性阻卻事由。
理解構成要件該當性是犯罪判斷起點的概念,能幫助我們建立正確的刑法思維架構。在後續章節中,我們將進一步探討三階層理論的完整運作流程。
2. 深入解析構成要件該當性與三階層理論
法院判斷刑法犯罪成立時,會運用三階層理論進行系統性的審查流程。這個源自德國刑法學的理論框架,為犯罪成立提供了嚴謹的判斷標準。透過層層遞進的方式,確保每個案件都能得到公平且合理的審查。
三階層理論就像是三道關卡,行為人必須通過所有關卡才會成立犯罪。第一道關卡是構成要件該當性,第二道是違法性,第三道則是有責性。只要任何一道關卡不符合,行為人就不會被定罪。
(一)刑法三階層審查體系說明
刑法三階層審查體系為犯罪判斷建立了清晰的邏輯架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依循這個體系逐步檢視行為人的行為。這種審查方式不僅提高了判決的可預測性,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益。
整個體系的運作具有連貫性與階層性。當行為符合某個刑法條文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時,原則上會推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但這只是初步判斷,法院還需要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標準
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時,法官會仔細比對行為事實與法條規定。這個過程需要檢視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是否完全符合。只有兩者都滿足時,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的審查。
客觀要件包含行為、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例如在傷害罪中,必須有傷害行為、被害人受傷的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連結。這些都是可以觀察與驗證的外在事實。
主觀要件則涉及行為人的內心狀態。法官會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過失則是因疏忽而導致結果發生。主觀要件的認定往往需要透過客觀事實來推論。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角色
即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仍可能因為存在正當理由而不違法。立法者基於法律規範的容許價值,例外承認某些情況不成立犯罪。這些情況就是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 依法令行為: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職務,例如法警執行死刑的行為雖然剝奪他人生命,但因為是依法執行而不違法。
- 業務上正當行為: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病患拔牙,即使不具牙醫執照,仍可能因為業務上的正當性而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為防止他人的現在不法攻擊,而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例如遭受攻擊時推開對方,即使對方不慎落橋死亡,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為避免現在的危難,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例如遭野狗攻擊時拿他人的雨傘阻擋,導致雨傘損壞,可能成立緊急避難。
除了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外,實務上還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這個理論從「量」的面向來判斷違法性。當行為違反社會規範非常輕微,且侵害的法益也極為輕微時,可以排除違法性。
可罰違法性必須同時符 合兩個要件。第一,行為的逸脫程度要非常輕微。第二,侵害的法益要極為輕微。例如竊取他人一張空白紙的行為,雖然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因欠缺可罰違法性而不成立犯罪。
罪責能力的最終審查
有責性是刑法犯罪成立的最後一道關卡。這個階段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應該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如果欠缺有責性,仍然不會成立犯罪。
有責性包含三個重要要素。第一個是人格要素,主要涉及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年齡太小的兒童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可能因為缺乏辨別是非與控制行為的能力,而不具備責任能力。
第二個要素是心理要素,也就是不法意識。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這種違法意識又稱為法敵對意識,會根據程度區分為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故意是明知違法仍為之,過失則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第三個要素是期待可能性。法律必須考量是否能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行為人知道行為違法,但因為處於極端困境,無法期待其做出合法選擇時,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三階層理論在實務中的運作流程
了解理論架構後,更重要的是掌握三階層理論在實務中的具體運作方式。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會按照固定的順序進行審查。這個流程確保了判決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審查流程的第一步是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法官會將案件事實與刑法條文逐一比對,確認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是否完全符合。如果不符合,案件到此結束,不成立犯罪。如果符合,則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步是審查違法性。法官會原則上推定行為具有違 法性,但必須進一步檢視是否存在阻卻違法事由。如果行為人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事由,法官會仔細審查這些主張是否成立。同時也會考量是否欠缺可罰違法性。
第三步是審查有責性。法官會依序檢視行為人的責任能力、不法意識以及期待可能性。這個階段特別重視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年齡、精神狀態、行為時的具體情境等因素。
只有當三個階層都通過審查時,法院才會認定刑法犯罪成立。這種層層把關的機制既確保了刑法的嚴謹性,也充分保障了人民的權益不受任意侵害。每個階層都有其獨特的審查重點,缺一不可。
實務上,辯護律師往往會針對這三個階層分別提出抗辯。例如主張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存在阻卻違法事由,或者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了解這個審查流程,有助於當事人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3. 實務案例解析與免責情形
當我們把抽象的法律條文放入實際案例中檢驗,就能更深入理解犯罪成立的要件。本章節將透過常見的犯罪類型,帶您了解法院如何在真實情境中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同時也會說明哪些情況不符合構成要件,以及即使符合要件仍可能獲得免責的特殊情形。
透過實例分析,您將更清楚掌握刑法犯罪成立的判斷邏輯,這對於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
(一)典型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犯罪類型特別容易發生爭議。我們選擇竊盜罪與傷害罪作為範例,這兩種犯罪是民眾最常接觸的法律問題。
透過詳細拆解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您可以學習如何判斷行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這種分析方式適用 於所有刑法規定的罪名。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檢驗
竊盜罪是最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要判斷刑法犯罪成立與否,必須檢驗所有構成要件是否齊備。
客觀構成要件方面,行為人必須有「竊取」他人之「動產」的行為。竊取指的是違反持有人意思,將他人持有的動產轉移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動產則包括所有可移動的物品,例如手機、現金、商品等。
主觀構成要件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這代表行為人明知物品屬於他人,仍意圖將其據為己有。
舉例來說,A在超市看到喜歡的零食,故意藏在口袋裡沒結帳就離開。這種情況下:
- 客觀上:A確實竊取了超市的動產
- 主觀上:A明知商品屬於超市,仍意圖不付錢據為己有
- 結論:構成竊盜罪的所有要件都符合
相反地,如果B在朋友家聚會後,誤認為C的手機是自己的而拿走。這種情況下雖然客觀上拿走他人物品,但主觀上缺乏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構成竊盜罪。
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檢驗
傷害罪涉及他人身體健康的侵害。在判斷是否構成傷害罪時,同樣需要檢視客觀與主觀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傷害包括外部傷害(如瘀青、擦傷、骨折)和內部健康受損(如器官損傷、疾病)。
主觀構成要件則要求行為人有傷害的故意。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過失傷害需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實務案例中,D與E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D怒之下揮拳打中E臉部,造成E鼻樑骨折。這個案例分析如下:
- 客觀上:D的毆打行為直接造成E身體受傷
- 主觀上:D出於憤怒揮拳,具有傷害的故意
- 結論: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犯罪成立
但如果是在擁擠的捷運車廂中,乘客因急煞車而不慎撞到他人造成輕微擦傷,這種情況通常不構成犯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依照刑法第12條規定不予處罰。
(二)不該當構成要件的常見情況
有些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根本不會進入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審查階段。了解這些情況,有助於正確判斷刑法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欠缺主觀要件的情形最為常見。依據刑法第12條,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就不構成犯罪。例如天災導致的意外事故、完全無法預見的突發狀況等。
欠缺客觀要件的情形也經常出現。以竊盜罪為例,如果拿走的是自己的物品,就不符合「他人之動產」這個要件。又如傷害罪必須造成實際傷害結果,若只是輕微碰觸未造成任何傷害,就不構成犯罪。
以下是常見的不該當構成要件情況:
- 誤認為自己物品而拿取(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純粹意外造成的碰撞(欠缺故意或過失)
- 言語爭執未涉及實際行動(未符合特定犯罪的行為要件)
- 對自己財物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客體要件)
這些情況下,由於構成要件不該當,行為從一開始就不被刑法評價為犯罪。當事人無需擔心後續的法律責任。
(三)符合構成要件但仍可免責的情形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仍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不成立犯罪。這涉及三階層理論中的違法性與有責性審查。
存在阻卻違法事由是最常見的免責情形。當行為雖然該當構成要件,但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業務正當行為等理由時,就阻卻違法性。
例如深夜遭遇持刀搶匪,被害人在正當防衛中推倒搶匪造成其受傷。雖然客觀上造成傷害,但因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生命財產而採取的必要防衛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構成犯罪。
欠缺可罰違法性則適用於侵害法益極為輕微的情況。雖然技術上符合構成要件,但若侵害程度微不足道,法院可能認定不具可罰性。
行為人無責任能力也是重要的免責事由。刑法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 未滿14歲之人的行為(完全無責任能力)
-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無責任能力)
- 行為時因前述原因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減輕其刑)
例如12歲兒童拿走同學的文具,雖然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但因未滿14歲而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刑法犯罪成立判斷中有責性階層的體現。
此外,期待可能性欠缺的情況也可能免責。當行為人處於特殊情境,無法期待其做出合法行為時,可能阻卻責任。
透過這些實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刑法犯罪成立並非單純檢視行為表面。法官會審酌各項要件並依據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判處罰金、拘役、徒刑或死刑。若不服判決,當事人可在期限內提起上訴。
理解這些免責情形,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更準確評估自身處境與可能的辯護方向。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條
- 刑法 第12條
- 刑法 第320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