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避難能免責嗎?律師教你緊急避難成立要件
當您在火災、車禍或其他危急時刻伸出援手,內心難免會問:「我這樣做會不會被告?」好消息是,我國法律早就為見義勇為的民眾設下保護機制。刑法第24條明文規定,為了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的行為,不必受罰。民法第150條也指出,為了避免急迫危險所做的行為,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的角度,完整解析這項法律保障的成立要件與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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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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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刑法緊急避難?法律依據與基本概念
了解緊急避難的 法律規定,能幫助您在危急時刻做出正確判斷。當生命、財產或自由受到威脅時,您可能需要採取一些平常不被允許的行為來保護自己或他人。這時候,刑法緊急避難制度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這項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是: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您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可能構成犯罪,法律仍會給予特別的保護。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項制度的法律基礎與實際應用。
(一)法律如何定義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完整說明
刑法第24條是緊急避難定義的主要法律依據。這條法律規定相當清楚,讓我們逐步來理解它的內容。
根據法條規定,當您面臨以下情況時,可能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
-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危難性質:必須是緊急且迫切的危難情況
- 行為特性:出於不得已而採取的避難行為
- 法律效果:符合要件者,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4條也設有但書規定。如果您的避難行為過當,超出了必要的程度,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這個規定提醒我們,即使在緊急狀況下,行為仍需保持適當的比例。
除了刑事責任的免除,民法第150條第1項也提供了類似的保護。當您因避免危險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時,只要符合必要性且未超過合理範圍,就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樣的法律設計有其深刻意義。它承認在緊急情況下,人們可能被迫做出艱難的選擇。法律不應苛責那些在危難中為了保護重要法益而採取必要行動的人。
(二)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有什麼不同?
許多人常常混淆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這兩個概念。雖然兩者都是法律上的免責事由,但它們的適用情況其實有明顯差異。
正當防衛的核心是 「對抗不法侵害者」。當有人主動攻擊您或他人時,您可以直接對加害人採取防衛行為。例如,當搶匪持刀威脅您時,您反擊搶匪的行為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相對地,緊急避難面對的是「緊急危難」,而不一定是人為的不法侵害。更重要的是,避難行為往往會侵害到無辜第三人的權益。
讓我們用實際例子來說明這個重要區別:
- 正當防衛情境:歹徒持棍棒攻擊您,您奪下棍棒反擊歹徒,造成歹徒受傷。這是對加害人本身的防衛行為。
- 緊急避難情境:野狗追咬您,您情急之下闖入陌生人家中避難,造成該住戶門鎖損壞。這裡受害的是無辜的第三人(住戶),而非製造危險的來源(野狗)。
- 另一個緊急避難例子:颱風來襲,您的車輛被困在淹水區,為了逃生您撞破路邊商店玻璃進入避難。商店老闆是無辜的第三方。
這個區別非常關鍵。在正當防衛中,受到侵害的是加害人,法律認為這是合理的。但在緊急避難中,您為了保護自己而犧牲了無辜者的權益,因此法律對其要求更加嚴格,特別強調法益權衡的原則。
簡單來說:正當防衛是「以暴制暴」,對象是加害人;緊急避難是「犧牲他人保護自己」,對象往往是無辜第三人。理解這個差異,能幫助您在緊急情況下更準確地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適用哪一種法律規定。
2. 緊急避難成立要件:律師詳細解析四大關鍵
當危急狀況發生時,並非所有的避難行為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根據刑法第24條以及實務判決見解,緊急避難成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多項嚴格的法律要求。本節將為您深入剖析這些關鍵要件,幫助您了解什麼情況下可 以主張緊急避難。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逐一檢視每項緊急避難要件是否齊備。只要有一項要件不符合,就無法成立緊急避難而獲得免責。因此,完整理解這些要件對於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一)面臨現在的緊急危難
緊急避難的第一個核心要件,就是必須有「現在」正在發生的危難。這裡所謂的「現在」,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二是持續存在的危險狀態。
明顯立即的危險,指的是危害正在眼前發生。例如火災正在燃燒、洪水正在淹沒、瘋狗正在追咬等情況。這些都是能夠清楚辨識且急迫需要處理的危機。
持續危險則是指雖然尚未完全發作,但隨時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狀態。像是建築物結構已經受損、牆壁出現裂縫隨時可能倒塌,或是懸掛物搖搖欲墜即將掉落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危難是由自己的行為所引起,仍然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舉例來說,某人因為挑逗大型犬隻而遭到追咬,在逃命過程中不得已闖入他人住宅,這種情況下仍可能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
相反地,如果危險已經過去或尚未發生,就不符合「現在」的要件。過去發生的傷害屬於事後報復,未來可能的危險則屬於預防性措施,都無法適用緊急避難的規定。
(二)避難手段出於不得已
第二個重要的緊急避難要件是避難行為必須具有「必要性」。簡單來說,就是當下除了所採取的手段之外,已經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難。
如果當時還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或是不需要侵害他人就能脫困的方法,就不符合這個要件。例如可以選擇逃跑、報警求助、呼救他人協助等方式時,就應該優先選擇這些手段。
讓我們用一個實際情境來說明。假設旅館發生火災,房客發現門把已經燙手無法開啟,走廊也充滿濃煙,此時打破落地窗從陽台逃生就是一種不得已的必要手段。因為在當下情況,這是唯一能夠保命的方式。
但如果門還可以打開,走廊也還能通行,卻為了方便而選擇打破窗戶,這就不符合必要性的要件。法院會審查當時是否真的別無選擇,還是行為人選擇了過度的手段。
(三)保護法益大於犧牲法益
法益權衡原則是緊急避難成立條件中最關鍵的一環。這個原則要求所保護的法益,必須明顯超過所犧牲或侵害的法益。
根據實務見解,法益的位階排序通常是:
- 生命法益:位階最高,保護人的生存權利
- 身體法益:保護身體完整性與健康
- 自由法益:保護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
- 財產法益:保護財物所有權與經濟利益
這個位階原則代表著,為了保護生命可以犧牲財產,但不能為了保護財產而犧牲他人生命。例如房屋失火時,可以破壞鄰居的圍牆逃生,因為生命價值遠高於財產損失。
然而,如果只是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物損失,卻造成他人受傷,這就不符合法益權衡原則。假設只是為了追回被偷的手機,而駕車高速追逐小偷導致路人受傷,這種情況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法益權衡也需考慮具體情況。同樣是生命法益,如果是一人對多人,或是年輕健康者對年長體弱者,法院也會納入考量。但整體而言,位階較高的法益應受到更多保護。

(四)具備避難的主觀意思
最後一個緊急避難要件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避難意思。這表示行為人必須先認識到有緊急危難存在,並且是為了避免這個危難才採取行動。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察覺危難的存在,只是碰巧做了某個行為,事後才發現剛好化解了危機,這種情況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法律要求必須「因為認知到危難而行動」,而非「碰巧做了對的事」。
以經典的司馬光砸缸故事為例。如果司馬光一開始就發現有小孩掉入水缸,為了救人而打破水缸,這符合避難意思。但假設他根本沒注意到有人落水,只是因為生氣或其他原因打破水缸,事後才發現救了人,這就不符合主觀要件。
此外,法律還特別規定,具有公務上或業務上特別義務的人,原則上不能主張緊急避難。這些人包括:
- 警察人員:負有維護治安與保護民眾的職責
- 消防人員:必須面對火災等危險執行救援任務
- 船長與機長:對乘客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醫護人員:在緊急醫療情況下不得擅離職守
不過,如果這些人員面臨的危險與其職務無關,仍可例外適用緊急避難。例如消防員在休假時遇到搶劫,為了保護自己而採取避難行為,這種情況下仍可主張緊急避難。
綜合以上四大要件,唯有同時符合所有條件,緊急避難成立條件才算完備。任何一項要件的欠缺,都會導致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而免責。因此在面對緊急狀況時,除了保護自身安全,也要盡可能在合理範圍內考量這些法律要件。
3. 緊急避難實務案例與常見情境
法律條文雖然明確,但唯有透過真實案例才能深刻理解緊急避難的實際運作。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已經累積了許多值得參考的緊急避難案例。這些案例不僅展現了法律的適用彈性,也讓我們看到法律如何在保護人民 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透過實際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地掌握哪些情況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哪些情況則可能無法主張免責。這對於一般民眾在面臨緊急狀況時的判斷,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成功主張緊急避難的真實案件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有許多因見義勇為、熱心救人而被提告的案件,最後都獲得了合理的法律保障。這些緊急避難實例充分展現了刑法第24條的立法精神,也給予願意在緊急時刻伸出援手的民眾更多信心。
經典火災逃生案例值得我們深入了解。某旅館發生火災時,房客A發現火勢猛烈,房門把手燙手無法正常開門逃生。在這種生死關頭,A打破二樓的落地窗跳下逃生。
雖然打破落地窗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構成毀損罪,但檢察官認定A面臨的是生命危險,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採取此避難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例清楚展現了法益權衡的原則:生命法益遠大於財產法益。
實務上還有三件特別值得關注的緊急避難實例,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因為救人而被提告,但最後都獲得了不起訴處分:
- 工地重物壓人案:工地發生意外,被害人被600公斤重物壓住。其他工人緊急駕駛工程車要將重物抬起搬離。雖然過程中重物因工程車晃動再次掉落,但檢察官認定這是必要且不得已的救援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 水上摩托車救援案:被害人玩水上摩托車時掉入水中,情況危急。救援者駕駛水上摩托車,想用浪花將被害人拍向礁石旁,以免被海浪捲走。雖然被害人因擦撞礁石受傷,但仍被認定為合理的緊急避難行為。
- 消防員急救檢查案:消防隊員對酒醉路倒 的民眾,以手握拳在胸骨上摩擦來檢查意識狀態。這是標準作業程序,也被檢察官認定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的必要行為。
這些案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當事人面臨緊急危難,在時間緊迫、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採取行動。雖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輕微損害,但整體而言是利大於弊,符合法益權衡原則。
(二)無法成立緊急避難的情況分析
並非所有聲稱是緊急狀況的行為都能主張緊急避難。了解哪些情況不符合要件,同樣重要。這能幫助我們避免誤判情勢,做出不當的行為。
輕微傷害卻過度反應的案例最常見。例如被野狗咬傷手指流血,就去偷竊機車或偷藥妝店的OK繃。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不得已」的要件,因為還有許多其他合法方法可以處理。
當事人可以走路或搭車去醫院,也可以向店家購買OK繃。既然有其他選擇,偷竊行為就不屬於必要的避難行為,無法主張緊急避難免責。
沒有避難行為,自然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緊急避難的前提是當事人確實「做了某個行為」來避免危難,而不是被動地被捲入事件。
-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的情況:
- 有其他合法選擇:當事人可以用合法方式解決問題,卻選擇違法手段,不符合「不得已」要件。
- 反應過度:為了避免輕微損害而造成重大損害,例如為了避免手指破皮就偷竊貴重物品,違反法益權衡原則。
- 沒有實際避難行為:當事人並未主動採取任何行為,只是被動捲入,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 危難已經過去:在危難結束後才採取行動,不符合「現在」的時間要件。
透過這些正反案例的對比,我們可以更精準地判斷緊急避難的適用界限。在真正的緊急時刻,了解這些界限能 幫助我們做出正確的決策,既保護自己或他人,又不會逾越法律的界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4條
- 民法 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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