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後悔能撤銷嗎?律師解析成立條件與時效!
贈與在法律上被視為單純的嘉惠行為,因此立法者特別賦予贈與人較多的權限。根據民法第408條規定,在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確實有權撤銷贈與。若已部分移轉,則可針對未移轉的部分進行 撤銷。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贈與都能輕易撤回。經過公證的贈與,或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而進行的贈與,法律上就不允許撤銷。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為您深入解析贈與撤銷的法律條件、時效限制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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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贈與契約的法律基礎與效力
(一)贈與的法律定義與成立要件
在台灣民法中,贈與被定義為一種無償契約,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接受此贈與的法律行為。贈與契約的成立,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贈與人表示願意無償給予,受贈人表示願意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契約的成立與贈與物權利的實際移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階段。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對於不同類型的財產,其贈與成立要件也有所差異:
- 動產贈與:通常透過物品交付完成
- 不動產贈與: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權利贈與:依該權利性質決定移轉方式
在遺產分配規劃中,許多人會選擇生前贈與方式提前安排財產。然而,若不了解贈與的法律要件,可能導致贈與行為無效或可被撤銷,進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二)贈與契約的生效與履行
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便會產生法律效力,但其生效與履行過程中仍有許多重要細節。一般而言,贈與契約的生效不需特別形式,口頭約定即可成立有效的贈與。然而,某些特殊類型的贈與,如不動產贈與,則需要書面形式才能生效。
贈與契約的履行指的是贈與物權利的實際移轉。對於動產而言是交付物品,對於不動產則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權利未實際移轉前,法律賦予贈與人反悔的空間,這是撤銷贈與的基本法律依據。
然而,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這意味著經過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贈與(如 父母贈與子女生活費用),其法律效力更為穩固,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此外,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這表示如果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而受贈人未履行,贈與人有權要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在進行財產繼承規劃時,了解這些贈與契約的生效與履行規則,能幫助家庭成員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家族糾紛。特別是在涉及家族企業傳承或重大資產分配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贈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達到預期效果。
2. 撤銷贈與的法定條件與時效限制
(一)民法規定的撤銷贈與合法理由
台灣民法對於贈與撤銷設有明確的法定條件。根據民法第416條規定,贈與人可在兩種主要情況下撤銷贈與:受贈人的重大忘恩行為,以及受贈人未履行扶養義務。
第一種情況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依刑法有處罰規定。這些特定親屬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第二種情況則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但未履行。這項規定特別適用於親屬間的贈與關係,尤其是在財產繼承規劃中常見的長輩對晚輩的贈與。
受贈人重大忘恩行為的認定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大忘恩行為」時,會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實務見解認為,撤銷贈與的立法目的是處罰受 贈人的忘恩及加害行為,因此必須是具有相當嚴重性的行為才會被認定。
這些行為可能包括對贈與人人格權的侵害,如嚴重辱罵、誹謗或威脅;對身體權的侵害,如傷害或毆打;以及對財產權的侵害,如竊盜、詐欺或毀損財物。重要的是,這些行為必須達到刑法處罰的程度。
在家族糾紛中,法院會考量家庭關係的特殊性,並非所有口角或小摩擦都會被視為重大忘恩行為。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動機、情節、造成的影響以及雙方關係等因素。
贈與人生計困難的法律判斷
除了受贈人的忘恩行為外,贈與人自身生計出現困難也可能成為撤銷贈與的理由。雖然民法第416條並未明文規定此情況,但實務上法院會基於誠信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判斷。
所謂「生計困難」,通常指贈與人在贈與後,因為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以至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例如,贈與人可能因重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或因事業失敗導致財務危機。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贈與行為與生計困難之間的時間關聯性、贈與物的價值比例、贈與人的年齡與健康狀況,以及贈與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資產等因素。這種撤銷理由在財產繼承規劃中尤為重要,提醒長輩在進行生前贈與時應預留足夠的生活保障。
(二)撤銷贈與的法定時效與程序
撤銷贈與不僅需要符合法定條件,還必須在法定時效內依照特定程序進行。根據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個一年的時效期間是從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的時間開始計算,而非撤銷原因實際發生的時間。例如,如果受贈人的侵害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贈與人直到最近才知道,那麼一年的時效期間是從贈與人知道的那一刻開始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贈與人已對受贈人表示宥恕,撤銷權同樣消滅。宥恕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贈與人知道撤銷原因後仍與受贈人維持正常關係,可能被視為默示宥恕。
根據民法第419條規定,撤銷贈與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這可以是書面通知、口頭告知或其他足以表達撤銷意思的方式。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建議以存證信函等書面形式進行撤銷。
撤銷成功後,贈與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如果贈與物已經被轉讓或消耗,則可請求返還其價額。在涉及不動產的家族糾紛中,撤銷贈與後還需辦理相關的產權變更登記。
3. 贈與撤銷的實務案例與自我保障措施
在實際生活中,贈與撤銷的案例時有發生。一位母親將名下房產贈與獨子,兒子承諾會同住照顧並每月給付生活費。但兒子婚後搬離,不聞不問,也未支付約定的生活費,導致母親後悔想收回房產。這類因未履行照顧義務而產生的撤銷贈與糾紛在家族糾紛中相當常見。
另一個案例是舅舅贈送並過戶汽車給姪女,後來雙方關係惡化對簿公堂,舅舅想將車子取回。這類親友間的贈與糾紛往往涉及情感因素,使法律關係更加複雜。
為避免贈與後的糾紛,民眾可採取以下自我保障措施:
- 考慮使用「附負擔贈與」(民法第412條):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合理合法義務,若未履行則可主張撤銷。
- 重大財產贈與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評估可能風險。
- 以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進行公證。
- 避免以激怒對方方式製造撤銷理由,此舉可能反而傷害自己。
妥善規劃贈與行為不僅能減少日後的遺產分配爭議,也能確保贈與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在進行重大財產贈與前,建議審慎評估並做好法律準備,以免日後面臨難以挽回的局面。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08條
- 民法 第412條
- 民法 第416條
- 民法 第4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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