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復式司法是什麼?律師解釋與傳統司法差在哪
修復式司法重視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對話,讓雙方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受,修復彼此的關係。透過修復式司法的過程,加害人能夠認知到自己行為所 造成的傷害,向被害人道歉並承擔責任,進而順利復歸社會。對被害人而言,修復式司法讓他們能夠描述被害經歷和感受,直接向加害人詢問犯罪真相,減輕心中的恐懼和負面情緒,重拾正常生活。修復式司法強調療癒創傷、修復關係,與傳統司法追究懲罰的目的有所差異。透過這樣的過程,修復式司法能夠彌補傳統司法的不足,為犯罪當事人帶來新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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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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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復式司法的定義與目的
修復式司法是一種創新的司法模式,其目的在於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並促進犯罪者、被害人和社區之間的和解與復原。這種方式不同於傳統的懲罰性司法,更注重於修復關係和彌補傷害。
(一)聯合國對修復式司法的定義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修復式正義是一個過程,讓那些受到犯罪影響的人聚在一起,共同決定如何處理犯罪後果和其未來意義。這個定義強調了修復式司法的參與性和 包容性,讓犯罪者、被害人和社區成員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二)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
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包括:
- 修復犯罪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失和情感創傷
- 讓犯罪者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並承擔責任
- 給予被害人表達感受和需求的機會,促進其復原
- 重建犯罪者與被害人、社區之間的關係
- 預防犯罪再次發生,維護社會安全
透過修復式正義的過程,犯罪者可以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並採取行動彌補傷害;被害人可以獲得情感支持和實質賠償;社區可以參與解決犯罪問題,增強凝聚力。修復式司法強調以構建性的方式應對犯罪,而非單純的懲罰,從而促進個人和社會的康復與發展。
(三)修復式司法與傳統司法的差異
傳統司法強調報復性正義和賠償性正義,目的是讓加害人付出代價,並透過懲罰來導正觀念。這種方式常常導致被害人的痛苦轉移,而非真正的修復。相較之下,修復式司法的目標是修復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傷害,重點不在給予加害人痛苦,而是讓加害人在過程中了解被害人的傷痛。
修復式司法提供一個平台,讓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對話。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能夠表達自己的感受,加害人也能夠說明自己的行為動機。雙方透過溝通,增進彼此的理解,進而達到真正的修復。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撫平被害人的創傷,也能夠幫助加害人重新融入社會。
修復式司法為當代司法改革注入新的意義。它打開了傳統司法的另一扇窗,提供了一種更人性化、更具修復性的司法模式。透過修復式司法,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更加包容、更加關懷的社會,讓每個人都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公平對待。
2. 修復式司法在台灣的發展
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希望透過這種創新的司法模式,讓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機會對話,修復彼此關係,達到真正的正義。法務部自2010年起在各地檢署推行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經過多年努力,逐漸獲得各界認同。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修復式司法列為重點議題,凸顯其重要性。會後立法院陸續修正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等法律,將修復式司法納入法律條文,使其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
(一)修復式司法適用的案件類型
修復式司法適用的案件類型相當廣泛,包括:
- 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中,檢察官與法官得視情況轉介修復會議。
- 少年事件:少年保護事件、虞犯事件等。
- 監獄內處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期間,也可安排參與修復會議。
- 其他領域:校園霸凌、智慧財產權糾紛、軍隊內部爭執、監所違規等,都可運用修復式正義理念處理。
不過,為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性侵害、家暴等案件則不適合使用修復式司法。隨著修復式司法在台灣的發展日漸成熟,未來勢必會有更多元的應用,為社會帶來更多正向影響。
(二)修復式司法的程序與運作
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在於透過修復會議,讓加害人與被害人面對面溝通,促進雙方理解與和解。修復會議的進行有其特定的程序與運作方式,以確保 會議的品質與效果。
修復會議的參與者與角色
修復會議通常由以下人員參與:
- 領導者:由接受過專業訓練的主持人擔任,負責引導會議進行,並運用團體輔導技術,營造安全、開放的對話環境。
- 加害人與被害人: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會議中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與感受。
- 雙方的支持者:如家人、朋友等,提供情緒支持與協助。
- 其他相關人員:如社工、警察、律師等,視案件需要參與。
修復會議的進行方式
修復會議強調以對話為主,讓雙方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表達自己的想法。領導者運用助人技巧,如同理心、簡述語意等,引導雙方進行有意義的溝通。會議的重點在於促進雙方的理解與修復關係,而非強調達成協議的內容。
為了確保修復會議的品質,會議前會先由專業人員評估案件是否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評估的重點包括加害人是否願意承擔責任、被害人是否有意願參與等,以避免會議過程中造成二次傷害。
修復式司法的效果評估
修復式司法強調以修復關係為目標,因此效果評估的重點也與傳統司法不同。評估的面向包括:
- 加害人是否真誠悔過、承擔責任
- 被害人是否感到受到尊重、傷害獲得撫平
- 雙方的關係是否獲得修復
- 是否達成共識、協議
雖然修復式司法仍面臨一些質疑,如加害人道歉動機不純、效果有限等,但透過完善的程序與專業操作,修復式司法仍有其發展的空間,成為傳統司法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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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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