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報復性出國」熱潮襲來,雇主可以禁止特休旅遊嗎?
隨著疫情逐漸平息,眾多員工紛紛開始計劃海外假期。然而,有些企業擔心如果大家選擇在同一時期休假,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因此開始對員工的特休申請設限,特別是出國旅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情況,雇主實施的這些限制合法嗎?根據勞基法,雇主有權利限制員工的特休假期嗎?以上疑問就讓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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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更新
黃華駿 律師
內容認證
1. 老闆可以拒絕員工請特休嗎?合約裡可以約定嗎?
(1)老闆可以拒絕員工請特休假嗎?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只要員工在公司工作達到特定年限,即有權獲得「特別休假」,這是一項勞工權益的保障。特休天數根據員工的 服務年資,從3天起跳,最多可達30天。
此種休假屬於「有薪休假」,即使員工不在公司工作,雇主也需支付相應的薪水。
特休的具體安排由員工自行決定,他們可以根據個人需要,例如安排出國旅遊或處理私人事務,選擇適合的時間請假。
(2)公司的勞動契約可以要求請特休出國需要老闆同意嗎?
在雇傭關係中,雇主與員工之間通常會有一份勞動契約,這份契約是雙方權利和責任的依據。然而,若雇主希望在契約中加入限制特休使用的條款,或是透過制定特定的工作規則來限制員工請特休出國,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範,任何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都必須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如果這些規定過於苛刻或不合理,限制了員工合理的個人自由,如禁止出國,則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因此這樣的條款將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
事實上,設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包含限制出國的條款本身就相當罕見。勞基法旨在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包括合理安排休假。因此,如果雇主的規定過於限制員工利用特休假期的自由,這不僅可能違背勞基法的宗旨,也可能因不合理而面臨法律挑戰。
因此,建議雇主在考慮制定與特休相關的條款時,應謹慎評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為恰當的做法是,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並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共同商定任何對特休假期的使用條件,以確保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妥善的保護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