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報復性出國」熱潮襲來,雇主可以禁止特休旅遊嗎?
隨著疫情逐漸平息,眾多員工紛紛開始計劃海外假期。然而,有些企業擔心如果大家選擇在同一時期休假,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因此開始對員工的特休申請設限,特別是出國旅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情況,雇主實施的這些限制合法嗎?根據勞基法,雇主有權利限制員工的特休假期嗎?以上疑問就讓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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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更新
黃華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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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闆可以拒絕員工請特休嗎?合約裡可以約定嗎?
(1)老闆可以拒絕員工的特休嗎?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只要員工在公司工作達到特定年限,即有權獲得「特別休假」,這是一項勞工權益的保障。特休天數根據員工的服 務年資,從3天起跳,最多可達30天。
此種休假屬於「有薪休假」,即使員工不在公司工作,雇主也需支付相應的薪水。特休的具體安排由員工自行決定,他們可以根據個人需要,例如安排出國旅遊或處理私人事務,選擇適合的時間請假。
(2)公司的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請特休出國需要老闆同意嗎?
在雇傭關係中,雇主與員工之間通常會有一份勞動契約,這份契約是雙方權利和責任的依據。然而,若雇主希望在契約中加入限制特休使用的條款,或是透過制定特定的工作規則來限制員工請特休出國,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範,任何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都必須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如果這些規定過於苛刻或不合理,限制了員工合理的個人自由,如禁止出國,則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因此這樣的條款將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
事實上,設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包含限制出國的條款本身就相當罕見。勞基法旨在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包括合理安排休假。因此,如果雇主的規定過於限制員工利用特休假期的自由,這不僅可能違背勞基法的宗旨,也可能因不合理而面臨法律挑戰。
因此,建議雇主在考慮制定與特休相關的條款時,應謹慎評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為恰當的做法是,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並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共同商定任何對特休假期的使用條件,以確保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妥善的保護和尊重。
(3)雇主可以以防疫為由禁止員工請特休出國嗎?
勞動部指出,在公司的工作規則中通常會規定勞務給付的細節,以確保員工的配合。除了基本的「給付義務」外,無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有一些「附隨義務」需要遵循。
例如,雇主的基本義務是支付工資,而保障員工安全及預防職場意外則是其附隨義務。對於員工來說,其主要的給付義務是提供勞動力,而避免在工作中進行不正當行為如貪汙或收賄,則是其附隨義務。
如果是在疫情嚴峻的環境下,雇主可以和勞工協商,在勞動契約中增加條款,或者在工作規則中新增「疫情期間禁止出國」的規定。
這樣做的目的是要求員工在疫情期間不得擅自出國,若違反此條款,可能會面臨嚴重的處罰,甚至被視為重大違反勞動合約而被解僱。因此,在防疫期間禁止出國是員工的一項附隨義務。
然而,這類規則修改可能會限制員工的個人自由,建議在修訂工作規則前應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並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確保合法性,避免違法問題。這是一個既保障公司運營也考慮到員工權利的平衡行為。
2. 老闆可以要求員工請特休參與員工旅遊嗎?
在工作環境中,強制請特休參加員工旅遊是否會帶來法律問題,這是許多上班族在疫情趨緩後重返常態化辦公時可能會面對的疑問。許多公司為了增進團隊凝聚力,可能會安排員工旅遊。然而,如果你不願意用自己的特休來參加這些活動,你是否可以拒絕呢?雇主有沒有權利強迫你請假或扣減你的薪水?
(1)強制性的員工旅遊
首先,員工旅遊的參與應該基於自願原則。如果員工旅遊被定義為強制性活動,則參與期間應該被視為正常的工作日。
此意味著,雇主應支付正常的工資,若活動時間涵蓋休息日,則需依法支付加班費。這是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員工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參加活動,本質上仍然是在提供勞務。
既然算是正常的工作日,則不存在使用特休參加員工旅遊的問題,雇主也無權擅自扣除員工的特休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未經員工同意而調整特休屬於違法行為。
(2)自願性的員工旅遊
如果員工旅遊是自願性質的,則應由員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旅遊時間包括工作日,員工可以選擇是否使用特休。對於選擇不參加的員工,他們應繼續按常規上班並領取正常薪資。如果公司決定讓不參加旅遊的員工放假,這一天應正常支付薪水,不能強迫員工請特休或扣薪。
總之,無論是參加還是不參加員工旅遊,雇主都應尊重員工的選擇並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員工的權益不受侵害。
以上就是有關雇主是否可以禁止特休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特休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第1項
-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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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華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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