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休息10分鐘違法嗎?律師詳解休息時間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後,應有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意味著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必須確保勞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後,能獲得至少30分鐘的連續休 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不允許將這30分鐘休息時間分散為數個短暫休息(如每小時5分鐘)。「休息10分鐘」的安排若只是額外福利,並不違法,但不能取代法定的30分鐘連續休息。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6-2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台灣勞基法對休息時間的規定
在台灣的勞動法令中,休息時間的規定是確保勞工健康與工作效率的關鍵要素。勞基法明確訂立了勞工應有的休息權益,這不僅是對勞工身心健康的保障,也是維持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了解這些規定對於勞資雙方都至關重要,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糾紛。
(一)勞動基準法中的休息時間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是規範勞工休息時間的主要法源依 據。該條文明確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勞工在持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休息,恢復體力,避免過度勞累導致職業災害。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的是「連續」的休息時間,而非分散的短暫休息,這點在工時管理上尤為重要。
(二)工作4小時應休息多久的法律標準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雇主必須提供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個休息時間不能「預先」施放,而應該在勞工「完成」4小時之工作後才給予。
勞動部的解釋函令也明確指出,這30分鐘的休息時間不能被分割成多個短暫休息(如每小時休息5分鐘或10分鐘)。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能有足夠的連續休息時間,真正達到恢復精力的目的。
(三)休息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的認定
休息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主要取決於勞工在休息期間是否仍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根據實務見解,如果勞工在休息時間完全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自由利用該段時間,則不計入工作時間。
反之,若勞工在休息期間仍需待命或受到某種程度的工作限制,例如必須在工作場所待命或隨時準備處理工作事務,則該段休息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雇主也需依法給付相應的工資。
(四)勞工休息權益的保障與實際應用
保障勞工的休息權益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維護員工健康與工作效率的關鍵。企業若想避免違反勞基法第35條,可採取以下做法 :
首先,勞資雙方的溝通至關重要。許多爭議源於雇主未清楚說明休息時間安排,導致員工誤解為加班時數被扣減。企業應明確說明休息時間的目的和使用方式,特別是非常態性加班時,更需提醒員工注意休息。
其次,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休息時段,並留存書面資料。無論是固定工作時間或排班制,都應在相關文件中清楚標示休息時間,作為未來可能發生爭議時的佐證。
對於醫療、運輸等特殊行業,可依勞基法第35條但書規定調配休息時間,但必須確保員工實際獲得足夠休息。勞工也應了解自身休息權益,在權益受損時尋求適當救濟管道。
企業可考慮引入彈性工時或自主休息等人性化制度,在符合法規前提下,滿足不同勞工需求,創造健康和諧的工作環境。這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也能提升員工滿意度和生產力,達成勞資雙贏。
2. 勞基法休息10分鐘的合法性分析
探討勞基法下10分鐘休息時間的合法性,需要從法律條文與實務案例兩方面進行分析。許多企業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常安排短暫的休息時間,但這些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卻是勞資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一)10分鐘休息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從法律角度來看,僅提供10分鐘休息時間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即使雇主將休息時間分散為多次短暫休息(如每工作2小時休息10分鐘),這種做法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連續休息30分鐘」標準。
勞動部多次透過函釋強調,休息時間應為連續的30分鐘,目的是讓勞工能有充分時間放鬆身心。將休息時間切割成數個短暫休息,無法達到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初衷。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勞資雙方同意採用10分鐘休息制度,這樣的約定也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仍可能面臨勞資糾紛和法律責任。
(二)不同產業的休息時間規範差異
雖然勞基法對休息時間有統一規定,但考慮到不同產業的工作特性,法律也提供了一定的彈性。對於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行業,法律設有例外規定。
例如,醫療產業的醫護人員、公共運輸業的駕駛員,以及需24小時運作的製造業,可能因工作性質特殊而有不同的休息安排。但即使如此,雇主仍需確保勞工獲得足夠的休息時間。
這些例外情況必須有明確的事實依據,雇主不能僅以「業務需求」為由,任意縮短或取消勞工的法定休息時間。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足夠休息,仍構成違法行為。
(三)常見的休息時間爭議案例
在實務上,休息時間爭議頻繁發生。勞動部曾在一份訴願決定書中指出,某企業安排員工於下午14時至20時連續工作6小時,中間未安排30分鐘休息時間,明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
另一常見爭議是「名為休息,實為工作」的情況。有些雇主雖然安排了休息時間,但要求勞工在休息期間仍需待命或處理工作,這同樣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未明確告知勞工休息時間、任意變更休息時間,或以加班費替代休息時間等做法,都可能導致勞資糾紛甚至法律訴訟。這些案例提醒雇主應謹慎安排勞工的休息時間,確實遵守法律規定。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基法 第35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