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法怎麼判?律師詳解適用對象與處理流程
在台灣司法體系中,少年法是專門處理未成年人偏差行為與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當青少年面臨法律問題時,他們不會像成人一樣直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是有專門的法律保護機制。「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為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共有五章一百條規定,涵蓋從調查、審理到保護處分執行的完整流程。這套法律體系的設計理念並非單純懲罰,而是著重於教育與輔導。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07-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少年法的適用對象與範圍
(一)少年法定義的年齡界限
少年事件處理法明確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這個年齡區間的設定有其科學與法理依據,主要考量了青少年的心智發展與行為責任能力。在這個階段的青少年,雖然已具備基本的是非判斷能力,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因此法律給予特別的保護與處遇。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少年法修正後,12歲以下兒童的觸法行為已改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這項修法的目的是避免過早的司法標籤化,讓年紀較小的兒童能夠透過福利體系獲得更適切的協助。
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將12歲以下兒童的案件從司法系統中分離出來,強調以福利和教育的角度處理,而非以犯罪的觀點看待。這樣的改變反映了現代少年司法的趨勢,更加重視去標籤化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二)適用的行為類型與情境
少年法處理的行為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觸法行為和曝險行為(原稱虞犯行為)。這兩類行為在性質和處理方式上有明顯的不同,但都屬於少年法關注的範疇。
「觸法行為」是指少年違反刑罰法律的行為,例如施用毒品、竊盜、傷害等。這類行為直接違反了刑法的規定,但因為行為人是未成年人,所以會依照少年法的特別程序處理,而非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
「曝險行為」則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行為,如經常攜帶刀械、有預備犯罪跡象、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等。這類行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已顯示出少年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風險。
觸法行為與虞犯行為的區別
觸法行為與曝險行為(原稱虞犯行為)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 觸法行為是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直接違反了刑法的規定;而曝險行為則是基於預防犯罪的考量,透過早期介入來避免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在處理程序上,這兩類行為也有所不同。觸法行為通常會進入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依法審理;而曝險行為在2019年修法後,會先由地方政府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強調行政輔導先行,必要時才進入司法程序。
這種「行政先行」的處理模式體現了「少年司法轉向」的精神,目的是減少少年與司法系統的直接接觸,避免不必要的標籤化。同時,修法後也確立了少年輔導委員會的法制化地位,使其能夠更有效地協助處於風險中的青少年。
另一個重要的變革是,修法後尊重少年的主體性,使暴露在觸法風險中的「曝險少年」可以主動請求少年輔導中心的協助。這種自主性的賦予,有助於提高輔導的效果,也更符合現代青少年犯罪預防的理念。
2. 少年事件司法處理流程
台灣少年司法制度設計了一套完整的處理流程,從案件通報到最終裁定,每個環節都注重少年的福祉與未來發展。這套流程與成人刑事案件處理有明顯差異,充分體現「教育優先、懲罰次之」的理念,目的是協助少年改過向善,重返正途。
(一)案件通報與受理程序
少年事件的通報管道相當多元,主要來源包括:
- 警察機關查獲的違法行為
-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的少年案件
- 學校通報的校園問題行為
- 父母或監護人主動求助
- 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當案件送達少年法庭後,法官會先進行初步詢問,評估少年的行為特點、學業狀態及家庭背景等因素。這個階段非常關鍵,法官會依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將少年責付家長管教回家,還是送往少年觀護所進行臨時安置。
以案例說明,若少年A因校園霸凌被警方查獲,在初步偵查後,案件會被轉送至少年法庭。法庭收到案件當天,法官會先詢問A的情況,再決定最適合的安置方式。
(二)調查與審理階段
為確保對少年作出最合適的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在收案後,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全面調查。這個階段著重了解少年的整體情況,而非僅關注違法行為本身。
少年調查官的角色
少年調查官在整個司法流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負責對少年進行全面評估,調查範圍包括:
- 少年的性格與品格特質
- 成長經歷與生活環境
- 身心健康狀況
- 家庭情況與親子關係
- 學校表現與同儕互動
調查完成後,少年調查官會撰寫一份詳細的處遇建議報告供法官參考。這份報告對法官的決定有重要參考價值,體現了少年司法重視個案評估的特色。
少年法庭的審理過程也有其獨特之處。為減輕少年的心理壓力,審理通常不公開進行,法官不穿法袍,並採用圓桌會議形式,創造較為友善的環境。這些設計都是為了降低少年面對司法程序的恐懼感。
(三)裁定與執行方式
調查完成後,法官會根據案件內容和少年調查官的建議報告,初步判斷案件屬於「少年保護事件」還是「少年刑事案件」。這個分類將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若判定為少年保護事件,法官會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審理。審理完成後,法官可能作出以下裁定:
- 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 管束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轉向處遇計畫
若判定為少年刑事案件(通常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滿20歲),則會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處理。這類案件較為罕見,多數少年案件都以保護處分為主。
在校園犯罪預防方面,少年司法系統也與學校保持密切合作,透過個案經驗回饋,協助學校建立更有效的預防機制,減少少年誤入歧途的機會。
整個少年事件司法處理流程充分體現「教育矯正」重於「懲罰制裁」的精神,目的是幫助少年重新適應社會,走向健康的成長道路。
3. 少年法保護處分與轉向教育
少年法中的保護處分制度反映了「教育優先於懲罰」的核心理念,為觸法少年提供改過向善的機會。不同於成人刑事司法體系,少年司法特別強調透過適當的輔導與教育,協助少年重新融入社會,而非單純懲罰其行為。這種處遇方式考量到青少年的心智發展特性,以及其改變與成長的潛力。
(一)保護處分的種類與目的
保護處分的主要目的在於幫助少年矯正不良行為,培養正確的價值觀,並提供必要的支持與輔導。法院會根據少年的年齡、犯行嚴重程度、家庭背景及個人特質,選擇最適合的處分方式。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分共分為四種類型,依照嚴重程度由輕至重排列:
- 訓誡:由法官直接告誡少年,使其認識錯誤並承諾改過。必要時可安排假日生活輔導,要求少年在假日到法院接受輔導活動。
- 保護管束:要求少年定期向少年保護官報到接受輔導,並可能被命令進行勞動服 務,培養責任感與服務精神。
- 安置輔導:將少年安置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教養或醫療機構,接受專業照顧與輔導,提供較為結構化的生活環境。
- 感化教育:將少年送至少年矯治機構如誠正中學等接受較為嚴格的教育與管理,適用於情節較為嚴重的案件。
此外,法院還可以根據少年的特殊需求,命令其接受禁戒或治療等附屬處分,特別是對於有藥物濫用或心理健康問題的少年。
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
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是較為嚴格的處遇方式,適用於需要強力介入的案件。兩者有明顯的差異:安置輔導由民間機構執行,環境相對開放,強調生活輔導與心理支持;而感化教育則在少年矯治機構進行,管理較為嚴格,提供更全面的教育與技能培訓。
安置輔導的執行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將少年交給適當的安置機構,這些機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教養院所或醫療機構等。在這些場所,少年能獲得專業的照顧與輔導,同時繼續接受教育。
感化教育則由法院將少年交給誠正中學或其分校等少年矯治機構執行。這些機構提供完整的教育課程,包括學科教育、品德教育、技能培訓等,目的是全面改善少年的行為模式與價值觀念。
轉向教育與社區處遇
近年來,台灣少年司法制度越來越重視「轉向處遇」的理念。轉向處遇是指盡可能避免少年進入正式司法程序,而是轉向社區處遇或非機構性的輔導措施。這種做法有助於減少司法標籤化對少年的負面影響。
轉向教育的形式多元,包括社區服務、團體輔導、家庭會議等。這些措施通常在少年的生活環境 中進行,讓少年能夠維持正常的學業與家庭生活,同時接受必要的輔導與監督。
社區處遇強調運用社區資源提供支持網絡,例如結合學校、社福機構、醫療單位等,共同協助少年改善行為。這種處遇方式更貼近少年的實際生活,有助於其順利重新融入社會。
值得注意的是,轉向教育與社區處遇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對於情節嚴重或屢犯不改的少年,法院仍會考慮採取更嚴格的保護處分,確保少年能獲得適當的矯正與輔導。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