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入門:4個關鍵要點幫您全面掌握!
保護管束這個名詞在許多新聞中屢見不鮮,但大家對於它的具體含義了解多少呢?當某人被判定需接受保護管束,其自由將何時恢復?若在保護管束期間再次觸犯法律,又會有何後果?此外,「管束」與「管收」這兩種措施有何差異?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詳細解釋保護管束的意義及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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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更新
唐樺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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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保護管束的定義感到好奇?這裡有答案!
(1)認識保護管束的基本概念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框架中,保護管束是一種矯治犯罪行為人的法律手段,其目的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處理犯罪的方法大致可分為刑罰和保安處分兩種。不同於刑罰旨在懲罰犯罪者,保安處分的目的在於對犯罪者進行矯正和預防再犯,而保護管束便是其中一種形式。
依據法律的不同,保護管束又分為針對成人與少年(12至18歲)的類型。成人的保護管束多半與假釋或緩刑期間的觀護相關,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由指定的監護人負責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理;而少年保護管束則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實施必要的輔導與教育措施。
重要的是,保護管束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屬於保安處分的章節,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則被視為保護處分。這兩者雖名稱相似,但因應的對象及目的有所不同,主要是考慮到少年相較成人更需獲得保護和指導。
由於本文的篇幅所限,將主要介紹與少年保護管束相關的資訊。希望透過這次的說明,能夠幫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保護管束的真正意義。
(2)管束跟管收一樣嗎?
管束
當警察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採取必要的處置時,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管束」(與保護管束不同)。
管收
「管收」則是指當事人因需履行特定義務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
(3)少年保護管束與保護處分
少年犯罪與相應的處置方法一直是司法關注的重點,特別是如何在糾正行為與保護少年之間取得平衡。台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秉持的「宜教不宜罰」原則,即是希望給予年輕人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非單純懲罰。本文將詳細介紹少年保護處分的幾種形式,並按照控制強度由低至高排序進行說明。
訓誡
訓誡是一種較為溫和的處分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官向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並給予警告和勉勵,類似於學校中的道德教育。此外,訓誡期間常配合假日生活輔導,由專業人員對少年進行正向引導和生活技能培養。
安置輔導
考慮到少年易受環境影響,安置輔導選擇將少年置於福利機構,以避免他們受到負面的影響,並著重於其長遠的個人發展。在安置輔導期間,若少年違反規定,可能會根據情況轉入更嚴格的感化教育。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由專門的少年保護官負責監督,確保少年遵守法院規定的行為準則。這包括對少年的日常行為、學業進展、社交活動等進行定期檢查和指導,並輔以勞動服務3至50小時不等,以培養責任感和社會技能。
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是所有保護處分中限制性最強的一種,主要是將少年送至專設的教育機構,如少年輔育院,通過系統性的教育和訓練,矯正不良行為,同時教授職業技能,以幫助他們將來獨立生活。執行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並可依情況調整。
綜上所述,這些措施的設計旨在幫助少年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並提供改正的機會,從而避免未來再次犯罪,實現社會的長遠和諧。
(4)緩刑保護管束指的是什麼?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2條的規定,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
緩刑指的是在特定條件下,不立即執行已判定的刑罰;而假釋則是在滿足特定條件後,允許受刑人在未完全服完刑期的情況下提前釋放。對於少年犯而言,無論是在緩刑或假釋期間,都必須配合進行保護管束,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定期向輔導教官報到並且遵守相關的規定,以確保其行為得到正確的引導和監督。
(5)什麼情況保護管束要驗尿?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當少年因使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而被交付保護管束時,必須在保護管束期內遵循一定的規程。這包括在警方認定有再度使用毒品的可能性時,或按照規定的時間表,前往指定地點進行尿液檢測。
這項措施旨在監督並確保這些少年不再接觸毒品,從而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並防止毒品的再次危害。
(6)少年保護官的職責是什麼?
台灣在2000年10月29日對少年事件法進行了重要的修訂,這次修法明確區分了以前所稱的少年觀護人職責,根據工作性質可以分為2類: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
少年調查官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少年事件的深入調查和資料收集。他們負責搜集所有相關情報,為法庭提供必要的背景資訊,以幫助了解事件的全貌。
少年保護官
少年保護 官則著重於執行保護措施和輔導工作。他們協助實施少年法院針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做出的親職教育裁定,保障少年的福祉並促進其正向發展。
這種專業分工有助於更有效地處理涉及青少年的各種法律事件,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妥善的保障。
2. 保護管束時間通常多長?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保護管束的持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或是直到少年年滿21歲為止。
(1)保護管束有可能提前結束嗎?
如果少年在接受保護管束超過6個月後表現良好,且顯示出明顯的改善,若法院認為無需繼續執行保護管束,或因某些具體事實不再適宜繼續執行時,則可由少年保護官向少年法院聲請終止保護管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保護管束能靈活地應對各種情況,並在實際效益明顯時及時作出調整。
除了保護官,監護人和家長也可聲請提前結束保護管束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的規定,當涉及提前結束保護管束的聲請時,少年保護官、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以及其他負責保護少年的人均有權提出聲請。
然而,這些聲請的程序略有差異:少年保護官可直接向少年法院遞交聲請;而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照顧者需首先向少年保護官提出聲請,除非該聲請明顯無正當理由,否則保護官不得拒絕這些聲請 。
(2)保護管束要報到幾次?
在保護管束的最初3個月內,被保護人需每月至少報到2次。隨後,若被保護人的學業或就業狀態穩定,報到頻率可以調整為每月1次。
至於是否減少輔導次數或免除報到的聲請,則需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做決定。
(3)保護管束期間可以出國嗎?
如果在保護管束報到期間需求前往國外,必須先向其少年保護官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未經許可而擅自出國,將被視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的規範。
(4)受保護管束會留下紀錄嗎?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法律許可,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均不得透露受保護管束少年的個人資料。對於接受較輕處罰的少年,例如被家長嚴加管教或僅接受告誡,若相關執行在2年後完成,或者在受到保護處分或刑事處罰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3年後,法院將會主動通知負責保存這些資料的機構刪除有關少年的前科記錄和其他相關資訊。此外,如果是不予審理或不予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同樣會進行資料塗銷,這一措施旨在保障少年在完成法律規定的懲罰或教育後能有機會重新開始。
3. 保護管束期間若有其他違規行為,將面臨哪些後果?
(1)保護管束期間內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規定,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 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7日以上。
- 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2)保護管束期間沒有報到會怎樣?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6條,對於那些在保護管束期間應報到卻未報到的少年,或者是應該進行留置觀察或轉為感化教育而未如期出現的少年,將採取幾種措施應對。
首先,會發出通知書,傳喚該少年前來報到;如若不效,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要求少年到指定地點;若上述方法仍未能使少年出現,則可能請求相關機關協助尋找這名少年。
以上是保護管束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保護管束等還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3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5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2條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6條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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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樺岳 律師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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