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有何不同?律師解析法律觀點!
刑法將身分犯分為兩大類型: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以公務員收賄罪為例,若行為人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就無法單獨成立此罪。這種必須具備特定身分才能構成的犯罪,就是所謂的純正身分犯,學理上也稱為「構成身分」。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詳細解析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兩者的關鍵差異,以及在實務判決中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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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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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純正身分犯?認識刑法中的身分犯罪
您是否曾想過,為什麼某些犯罪只能由特定身分的人構成?在刑法體系中,特殊身分犯罪扮演著關鍵角色。這類犯罪的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律明定的特定資格或關係。
舉例來說,公務員收賄罪只能由公務員犯下。即使一般民眾做出完全相同的行為,也不會構成此罪。這種現象正是純正身分犯最獨特之處,也是我們今天要深入探討的核心議題。
(一)身分犯的法律定義與分類
在刑法領域中,身分犯是一個重要但常被誤解的概念。要真正理解純正身分犯,我們必須先掌握身分犯的完整架構。這個架構涵蓋了刑法上身分的意義,以及身分犯的完整分類系統。
刑法上身分的意義
刑法上所說的「身分」,其範圍遠比我們日常理解的更為廣泛。它不僅指職業或社會地位,更包含各種特定的法律關係。這些關係構成了身分犯構成要件的基礎。
身分可以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職務身分:公務員、仲裁人等具有特定職務的人
- 業務身分:從事特定業務的專業人員,如醫師、會計師
- 親屬關係:配偶、直系血親等家庭成員關係
- 監督關係:監護人、保護人等負有照護義務者
- 法律地位:債務人、受託人等特定民事法律關係
這些身分在刑法上具有實質意義。它們決定了某些特殊身分犯罪能否成立,也影響著刑罰的輕重程度。理解身分的多元性,是掌握身分犯概念的第一步。
身分犯的兩大類型
刑法學理上將身分犯分為兩大類型,這個分類對於理解犯罪構成非常重要。兩種類型的本質差異,在於身分對犯罪成立的影響程度。
第一種是純正身分犯,又稱為「構成身分」或「不法身分」。在這類犯罪中,特定身分是犯罪成立的絕對條件。沒有該身分,犯罪根本無法構成。
第二種是不純正身分犯,也稱為「加減身分」或「科刑身分」。這類犯罪即使沒有特定身分也能成立,但身分會影響刑罰的輕重。兩者的區別構成了身分限制犯罪理論的核心架構。
(二)純正身分犯的核心特徵
純正身分犯具有兩個核心特徵,這些特徵使 它與一般犯罪截然不同。理解這些特徵,能幫助我們準確判斷特定犯罪是否屬於純正身分犯。這也是法律實務中經常需要釐清的重要問題。
必須具備特定身分才能構成
純正身分犯最根本的特徵,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立法者所明定的資格或特定關係。這不是可有可無的條件,而是犯罪成立的絕對前提。
以刑法第121條為例,該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法條明確指出,只有公務員或仲裁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
如果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即使做出相同的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行為,也無法單獨成立本罪。這正是身分犯構成要件的嚴格性體現。身分不僅是犯罪的條件之一,更是唯一能開啟犯罪成立大門的鑰匙。
身分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在純正身分犯中,身分不僅影響刑罰輕重,更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部分。這個特性將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明確區分開來。
刑法學理上稱這種身分為「構成身分」或「不法身分」。這意味著該身分符合處罰的理由及必要性。立法者認為,只有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從事某些行為,才具有應受刑罰制裁的不法性。
以刑法第122條第1項為例:「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中的公務員身分,不是單純的加重處罰事由,而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這種身分限制犯罪的設計,反映了立法者對特定身分者的更高 期待與要求。公務員因其職務地位,負有廉潔義務與公共信任責任。因此,當公務員違背這種特殊義務時,才會觸犯收賄罪。
(三)純正身分犯的實際案例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理解純正身分犯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以下列舉幾個典型的特殊身分犯罪案例,幫助您具體掌握這個抽象概念。
案例一:公務員收賄罪
這是最典型的純正身分犯案例。根據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規定,收賄罪的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或仲裁人。如果某位市政府承辦人員,因核准建照而收受廠商賄賂,他就構成公務員收賄罪。
但如果行賄者是一般民眾,他們雖然參與了賄賂行為,卻不會成立收賄罪。他們可能構成行賄罪(刑法第122條),但這是另一個獨立的罪名。這充分展現了身分犯構成要件的嚴格限制性。
案例二: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業務登載不實罪,是另一個重要的純正身分犯例子。該條文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犯罪。
這裡的「從事業務之人」就是特定身分要件。例如醫師在診斷書上登載不實、會計師在財報上虛偽記載等。如果不是從事該項業務的人,除非與特定身分者共犯,否則無法單獨成立此罪。
案例三:刑法第31條的共犯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身分限制犯罪,無身分者仍可能因共犯關係而受罰。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身分、關係者與有特定身分、關係者共同實行犯罪時,仍可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一般民眾教唆公務員收賄,雖然民眾本身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可以依刑法第31條規定,以公務員收賄罪的教唆犯論處。這個規定彌補 了純正身分犯在共犯處罰上的漏洞。
透過這些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純正身分犯的運作模式。特定身分是犯罪成立的絕對條件,這個原則在司法實務中獲得一致性的適用。理解這些案例,將幫助您在面對類似法律問題時,能夠準確判斷犯罪是否成立。
2.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的四大關鍵差異
當我們深入探討身分犯罪時,會發現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在多個層面上都呈現截然不同的特性。這些差異不僅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更直接關係到刑罰的輕重與共犯責任的認定。接下來,我們將透過四大關鍵面向,為您清楚解析兩者的本質區別。
(一)犯罪主體的身分要求不同
在刑法理論中,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最根本的差異,就在於身分對犯罪成立的影響程度。這種差異直接決定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
純正身分犯的絕對身分限制
純正身分犯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身分,否則完全不構成該罪。這種身分要求是絕對性的,沒有任何替代或變通的可能。
舉例來說,公司負責人未繳納股款罪僅限於公司負責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如果您不是公司負責人,即使做出相同行為,也不會構成這項犯罪。這就是純正身分犯的「絕對身分限制」特性。
其他常見例子還包括公務員瀆職罪、軍人違反軍法罪等。這些犯罪都以特定身分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不純正身分犯的相對身分影響
相對而言,不純正身分犯的身分要求具有相對性。即使沒有特定身分,行為人仍可能構成基本型態的犯罪,只是刑度會有所不同。
以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例,如果卑親屬殺害尊親屬,將構成這項加重處罰的犯罪。但若行為人不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仍會構成普通殺人罪,只是刑度較輕。
這種「原型之罪」的存在,正是不純正身分犯的核心特徵。身分在此扮演的是加重或減輕刑責的角色,而非決定犯罪是否成立。
(二)構成要件的本質差異
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來看,兩種身分犯在法律結構上有著本質性的不同。這種差異反映了立法者對於身分在犯罪中所扮演角色的不同認定。
純正身分犯的身分屬於「構成身分」,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之一。沒有這個身分,就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犯罪根本無法成立。這種身分與犯罪行為緊密結合,不可分割。
反觀不純正身分犯,身分被稱為「加減身分」或「罪責身分」。它不影響基本犯罪的成立,只是讓立法者認為有值得嚴懲或寬待的理由。因此,即使去除身分因素,仍有一般性構成要件可以適用。
(三)刑罰輕重的影響程度
在量刑邏輯上,兩種身分犯呈現截然不同的思維模式。這種差異反映在刑罰的設定與適用方式上。
純正身分犯通常只有單一刑度的規定。由於身分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法律只針對具有該身分者訂定相應刑罰。例如公務員貪污罪,刑法直接規定公務員犯此罪的刑度,不存在「一般人貪污」的比較基準。
不純正身分犯則採取比較式的刑罰結構。法律會先設定基本犯罪的刑度,再針對具有特定身分者加重或減輕處罰。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刑度就比普通殺人罪來得重,清楚展現身分對刑罰的影響作用。

(四)共同正犯與教唆幫助犯的適用
在實務上最複雜但也最重要的差異,就是共犯責任的認定方式。刑法第31條第1項對此有明確規定,但理解起來需要一些法律專業知識。
當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時,純正身分犯有特殊的處理方式。根據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這項規定創設了一種擬制機制。即使您沒有特定身分,只要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犯罪,仍可被視為該罪的共同正犯或共犯。不過,法律也給予減輕處罰的空間。
實務案例能幫助我們更清楚理解這個概念。在台北地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16號判決中,被告雖非公司負責人,但與負責人共同參與未繳納股款的行為。法院依據刑法第31條,認定被告構成該罪的共同正犯。
更進階的情況是「擬制身分的連鎖關係」。在長心建設公司案中,無身分者先透過刑法第31條擬制成為共同正犯,再利用不知情的會計師完成犯罪。法院認定這種情況可成立間接正犯,展現了法律適用的層次性。
相較之下,不純正身分犯的共犯處理較為單純。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時,各自依照自己的身分狀態承擔相應責任。有身分者成立加重或減輕的犯罪,無身分者則成立基本犯罪型態。
以下表格整理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在共犯適用上的關鍵差異:
- 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可透過刑法第31條擬制成為共犯,但得減輕其刑
- 不純正身分犯:各自依照自身身分狀態分別論罪,無擬制規定適用
- 教唆犯與幫助犯:純正 身分犯中,無身分者教唆或幫助有身分者仍可成立該罪共犯
- 親自實行犯:若法律要求必須親自實行,即使符合身分也不能透過他人代為執行
掌握這些差異,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做出正確判斷。無論是作為當事人或是法律實務工作者,理解身分犯的運作邏輯都是保障權益的重要基礎。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1條
- 刑法 第121條
- 刑法 第122條
- 刑法 第215條
- 刑法 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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