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約賄選是什麼?如何定罪?律師解析法律責任!
法律上,賄賂是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物,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利益。期約賄選對民主制度造成嚴重危害,它扭曲選民的真實意願,影響選舉結果的公正性。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訂定嚴厲的刑罰。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1-0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期約賄選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期約賄選在台灣選舉法律中是一個重要但複雜的概念,許多民眾對於這個法律術語感到困惑,不清楚它與一般賄選行為的差異。以下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詳細解析期約賄選的核心概念。
(一)期約的法律含義
「期約」是指行賄者與投票權人約定給予一定好處,但該好處尚未履行或交付。這種承諾未來給付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同樣構成賄選罪刑。
期約賄選的關鍵在於「對價關係」的存在,即使金錢或利益尚未實際交付,只要雙方達成交換選票的約定,就已經觸犯法律。
(二)與傳統賄選的主要差異
期約賄選與現金買票等傳統賄選方式有以下區別:
- 時間性:期約是未來承諾,傳統賄選是當場交付
- 證據性:期約較難留下直接證據
- 心理層面:選民可能認為「只是說說」而輕忽法律風險
(三)法條依據與處罰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投票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是期約、行求或交付,都屬於賄選罪刑的範疇,處罰相當嚴厲。
2. 期約賄選罪的構成要件與定罪標準
期約賄選罪的成立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 要件,包括主觀、客觀兩個層面的構成要素。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仔細檢視行為人的內心意圖和外在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主要檢視行為人的內心狀態和犯罪意圖,這是判斷是否構成期約賄選的重要標準。
賄選的故意與目的
行為人必須具備明確的賄選故意,也就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影響他人投票。法院會從行為人的言行舉止來判斷是否有賄選的主觀犯意,這種故意必須是直接且明確的。
影響投票意願的意圖
行為人提供利益時,必須有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的具體意圖,單純的人情往來不構成賄選,必須與選舉投票有直接關聯。
(二)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著重於外在可觀察的賄選行為表現,這些行為必須具體且可證明。
期約行為的具體表現
期約可以是口頭承諾、書面約定或其他明示暗示的方式,重點在於雙方已經達成某種約定或共識,這種約定不需要正式的契約形式。
對價關係的建立
承諾的利益與投票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對價關係,法院會審查提供的東西或服務是否能夠影響投票決定,沒有對價關係就不構成賄選行為。

3. 期約賄選的法律責任與處罰後果
期約賄選的法律責任涵蓋刑事處罰、選舉資格限制及當選無效等多個層面,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會對個人造成嚴重影響,更可能動搖整個民主選舉制度的根基。
(一)刑事處罰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項重刑反映了法律對期約賄選行為的嚴厲態度。
選民若收賄、出賣選票,觸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論是行賄還是受賄,雙方都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選舉資格的限制
被判決期約賄選法律罪名成立的人員,將面臨未來參選資格的嚴格限制,法院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與各級公職選舉。
(三)當選無效的法律效果
最嚴重的後果是當選無效的宣告,法院可依據選舉訴訟程序,宣告涉及賄選的當選人當選無效,不僅影響個人政治生涯,更可能改變整個選舉結果,對民主制度造成深遠衝擊。
4. 實務案例解析與法律風險防範
實務上出現許多新型態賄選方式,包括假借募款聯誼提供餐飲、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團體經費以及以勞務取代財物進行賄選等手法。
近年來網路上「若某人當選就發雞排」的討論引起關注,法務部表示不鼓勵該行為,是否涉及賄選須就具體個案審酌,這類網路發文雖看似玩笑,但若具備對價關係,仍可能觸犯選舉法規。
為避免無意中觸法,候選人應謹慎處理選舉期間的各種活動。選民也應拒絕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換,共同維護選舉公正性。建議在參與選舉相關活動前,先了解相關法規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誤觸法網。
透過認識期約賄選的法律風險,我們能夠建立更公平透明的民主制度。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43條
- 刑法 第144條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