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侵占罪是什麼?律師詳解定義與構成要件!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業務侵占罪是一種常見卻容易被忽視的財產犯罪類型。當一個人因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卻將其據為己有時,就可能觸犯此罪。這類案件在職場環境中尤為常見,從公司會計到管理層人員都可能成為潛在的行為人。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知識,幫助您在職場中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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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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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侵占罪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業務侵占罪的法律定義
業務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因業務關係合法持有或保管他人財物,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將該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根據台灣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業務」指的是具有持續性、反覆性的工作或職務,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財物挪用的行為可能表現為挪用公款、私吞公司財物或將客戶託管的物品據為己有等多種形式。
(二)業務侵占罪在刑法中的位置
業務侵占罪在台灣刑法體系中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規定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是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加重類型。立法者將業務侵占罪的法定刑訂得較重,主要考慮到行為人利用業務關係所產生的特殊信任。
在刑法分類上,業務侵占罪與公務侵占罪、公益侵占罪並列,但因行為主體和侵占物的性質不同,各有不同的法定刑。值得注意的是,侵占公款若由公務員所為,則可能構成公務侵占罪,法定刑更重。
(三)業務侵占罪與一般侵占罪的區別
業務侵占罪與一般侵占罪(普通侵占罪)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行為人的身分特殊性和法定刑的差異。在身分方面,業務侵占罪的行為人必須是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如公司員工、會計師或律師等。
在法定刑方面,財物挪用若構成業務侵占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而普通侵占罪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輕。此外,業務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機關可依職權偵查起訴。
2. 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業務侵占罪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犯罪,具有獨特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責。要成立業務侵占罪,必須同時滿足主觀和客觀要件,並表現為特定的行為態樣。當這些要件齊備時,行為人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比一般侵占罪更為嚴厲。讓我們深入了解業務侵占罪的各項構成要素及其法律後果。
(一)主觀要件:不法所有的意圖
業務侵占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這種意圖必須在行為時就已存在,而非事後才產生。行為人明知財物屬於他人,卻仍希望將其永久據為己有或交由他人所有。
在實務判斷上,法院通常會從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來推斷其主觀意圖。例如,公款私存、偽造帳目掩飾侵占行為、長期挪用公司資金等情況,都可能被視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證據。
(二)客觀要件:受託管理他人財物
業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這裡的「持有」指對財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能夠實際控制和處分該財物。重要的是,這種持有必須是合法取得的。
「因業務關係」意味著行為人是基於職業、工作或經常性活動而持有該財物。例如,公司會計管理公司資金、店員管理商品等。若行為人違背職務行為,將這些受託管理的財物據為己有,就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
(三)行為態樣:據為己有的行為
業務侵占罪的核心行為是「侵占」,即將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包括:將他人財物轉為自己所有、交由第三人處分、消費使用財物、否認財物存在或拒絕返還等。
在判斷是否構成「據為己有」時,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表現出不再將該財物視為他人所有的態度。例如,行為人將公款私存於個人帳戶,或以違背職務行為處分公司財產,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占行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335條
- 刑法 第3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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