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申請身分證的完整指南及離婚關鍵注意事項!
外籍配偶入籍台灣應該如何申請身分證?居留證的申請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細節?在台灣工作的外籍新娘常遇到哪些問題?外籍配偶離婚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立刻處理的事項?這些都是在台灣生活的外籍配偶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本文將由經驗豐富的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解答,並在文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幫助您順利解決這些疑問。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4-09-30 更新
魏正棻 律師
內容認證
快速跳轉目錄
1. 外籍配偶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
外籍配偶在來台後,常常需要面對各種挑戰,包括適應新的環境、文化差異以及語言障礙等。其中,身分證的申請過程尤其困難,這不僅涉及繁瑣的行政程序,還包括了必須克服的法律障礙。
那麼,外籍配偶多久可以拿到台灣的身分證呢?申請身分證的具體步驟又是怎樣的?這篇文章將由專業律師提供解答,分享實用的申請知識與策略,旨在幫助那些在台灣尋求完整家庭身份 的外籍配偶,讓他們能更順利地融入這個社會。透過了解詳細的申請流程和準備必要的文件,外籍配偶可以更加自信地面對這個重要的申請過程,最終獲得屬於自己的台灣身分證。
結婚登記
首先,外籍配偶與台灣國民需前往當地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這是成為法律認可夫妻的首要步驟。
申請居留簽證
如果外籍配偶尚未在台灣,他們需要從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長期居留簽證,此簽證允許其停留超過180天。若已持有適合的依親停留簽證入境台灣,則可直接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轉為居留簽證(貼心小提醒:申請人必須是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沒有被加註「不得延期」或「不得改辦居留」的停留簽證入境,且符合依親事由,就可以逕自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取得外僑居留證
外籍配偶可至內政部移民署的地方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在台灣長期居住的法律依據。
申請準歸化證明
在台灣合法居留滿3年以上,且每年實際居留超過183天後,外籍配偶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
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外籍配偶需向自己的原屬國政府或駐華使領館申請放棄原國籍,這是歸化過程中的必要步驟。
申請歸化國籍
符合居留年限及居住天數要求後,可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符合特定居留條件後,外籍配偶可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此證件為長期或永久居留身份的證明。
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
在滿足一定居留條件後(符合其1即可申請),可進一步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為取得國民身分證前的重要證明。
- 自核准居留那天起算,連續居住1年
- 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
- 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戶籍登記與國民身分證申請
最終階段,外籍配偶在滿足所有前置條件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並請領國民身分證。 完成這些步驟後,外籍配偶便可正式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享有與本國公民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1)陸配辦理身分證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陸配(大陸籍配偶)需經過特定程序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以下為陸配取得身分證的主要流程:
- 結婚登記:陸配須先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手續,並取得經過驗證的結婚公證書,之後再持憑到台灣的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 依親居留:陸配需以依親居留身份在台灣合法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留時間超過183天,才可申請長期居留。
- 長期居留後的居留要求: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後,陸配必須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才能申請定居。
- 撤銷原籍並申請定居:陸配在申請定居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因此須先撤銷原中國大陸戶籍。取得定居證後,陸配可以進行戶籍登記,並申請國民身分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無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因此陸配 也不必參加歸化測試,這與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的程序有所不同。
2019年修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陸配取得國民身分證的年限作出調整,將年限由8年縮減至6年。這意味著,陸配在經過4年依親居留和2年長期居留後,最快6年即可申請身分證。
這一政策曾引發討論,因外籍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年限最短為4年,最長為8年,有些人認為陸配和外籍配偶的年限應統一,不應有差別待遇。然而,現行規定仍維持陸配的最短6年取得身分證年限。
(2)外籍配偶在申請居留證時需留意的事項
對於剛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來說,外籍配偶可能還未能完成歸化過程,但有一件事情必須提前留意,那就是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有效期。律師特別強調,當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接近到期時,一定要及時辦理延期手續。這樣可以避免無法來往台灣的問題,免得因證件過期而不得不面臨出入境的繁瑣流程,甚至承受夫妻分離的痛苦。
居留證的及時更新對於維持日常生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至關重要。夫妻倆應共同留意證件的有效期,規劃好更新的時間點,確保所有必要文件齊全並符合申請條件。透過適當的準備和預防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因過期證件帶來的不便和困擾,保障外籍配偶在台的合法居留權益。
外籍配偶或外僑如何延期居留證?
當需要在台灣申請居留證時,必須準備好以下文件並向所在地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申請:
- 完整填寫的申請表一份。
- 有效的護照。
- 相應的居留 簽證。
- 近3個月內由戶籍所在地核發、記載有婚姻登記的台籍配偶戶籍謄本。
- 一張2吋半身脫帽正面彩色照片。
- 證照費用:1年有效期的居留證需繳納1,000新台幣。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證時的注意事項
- 若是持居留簽證入境台灣的外籍配偶,需在入境次日起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 若在台灣境內由其他簽證轉換為居留簽證,同樣需要在轉換簽證次日起15天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 若需延長在台停留,應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15天內向居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籍配偶居留證延期。
(3)外籍配偶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證?
在台灣,申請永久居留證的程序涉及數個重要步驟及文件準備。申請人首先需向居留地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遞交申請,經過初審後,相關文件將送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進行進一步的複審。
以下是申請時需準備的文件清單:
- 完整填寫的申請表一份。
- 新、舊護照。
- 2張2吋半身脫帽正面彩色照片。
- 外籍居留證或其他證明合法居住期間的文件。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近3年的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 財產證明或特殊技能證明。
- 近5年內原屬國與台灣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關文件。
整理並確認所有必要文件齊全,是確保申請過程順利進行的關鍵。提前準備並檢查文件的完整性,可以幫助加速審核流程,讓您的申請更加無憂。
2. 外籍配偶如何離婚?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數據,外籍配偶在台灣的離婚率相對較高,美國籍配偶的離婚率高達50%,居於首位,其次是柬埔寨籍配偶33.31%,新加坡籍配偶30%,越南籍配偶26.81%。
(2)取得離婚判決的外籍配偶該如何進行離婚登記?
在台灣,當夫妻透過法院訴請並最終獲得確定的離婚判決後,他們的婚姻關係便正式解除。不論是前夫或前妻,任何一方均可憑借此判決書,攜帶以下所需文件至任何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其中一方或雙方的國民身分證。
- 其中一方或雙方的戶口名簿。
- 其中一方或雙方的印章(或者親筆簽名)。
- 法院發出的離婚裁判文件及其確定證明書 。
- 符合身分證標準的近2年內拍攝的半身照片1張。
此外,辦理相關登記時,需支付一定的規費:換發新的身分證每張50元,更新戶口名簿每份30元。 透過這些程序,離婚雙方可以正式在戶政系統中更新其婚姻狀態,從而完成法律上的離婚過程。
(3)離婚後的外籍配偶在台還有居留權嗎?沒子女有影響嗎?
在台灣,外籍配偶和本國國民離婚後,通常會面臨居留權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旦外籍配偶喪失了依親居留的原因,他們的居留證可能會被廢止,使他們無法繼續在台灣居住。具體來說,不同的身份和情況會受到不同的處理: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6項,若無戶籍國民失去居留原因,其居留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直系血親或配偶去世,他們可以申請延長居留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中國人民
依據中國人民在台灣地區的居留政策,如果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如離婚,其居留許可通常會被撤銷或廢止,但以下情況除外:
- 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 取得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 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香港和澳門居民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居留原因消失,他們的居留許可可能被撤銷。但是,如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灣有戶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們可以繼續居留。
其他國籍外國人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外籍配偶在離婚後通常會失去居留的合法依據,但在以下 情形可繼續居留:
- 獲得台灣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
- 因遭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具台灣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 廢止居留許可將對其具台灣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無法回復的損害。
如果外籍配偶在離婚時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他們可以依此新的居留事由申請繼續留在台灣。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在特定情況下,外籍配偶不會因離婚而失去在台灣居住的權利,保障了他們及其子女的福祉。
(4)外籍配偶離婚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之1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換句話說,若雙方未有書面約定,則依照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進行處理。
與外籍配偶離婚後,雙方需先扣除共同的債務,然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的金額為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以上是關於外籍配偶離婚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外籍配偶離婚等還有其他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國籍法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民法 第1052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第6項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8條之1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魏正棻 律師
詮善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