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配偶離婚手續完整指南:準據法、離婚程序與居留權益
外籍配偶在台灣辦理離婚,需要先確認婚姻登記狀態、選擇適用的準據法,再依照不同情況走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程序。2024年1月1日起,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讓外籍配偶離婚後的居留保障大幅提升,本文中律師將從法律基礎到實務程序一次說清楚!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5-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快速跳轉目錄
1. 外籍配偶離婚:跨國婚姻看哪國的法律?
跨國婚姻離婚最讓人困惑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婚姻到底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叫做準據法的選定。
台灣處理涉及外國人的民事事件,有一套專門的法律叫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99年修正,現行版本)。這部法律的核心邏輯很簡單:先找雙方的共同連結點,依照這個連結點決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一)離婚準據法的三層判斷順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離婚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下列順序決定應適用的法律:
- 夫妻共同本國法:若夫妻雙方都是同一國籍(例如都是菲律賓人),就用那個國家的法律。
- 共同住所地法:若國籍不同,但雙方都住在同一個地方(例如都住台灣),就用台灣法律。
- 婚姻關係最切地法:若前兩項都無法確定,就用與這段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通常是雙方共同生活最久的地方,大多數案件最終還是回到台灣法)。
換句話說,大多數在台灣共同生活的涉外夫妻,最終離婚程序都會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台灣民法),因為台灣就是「共同住所地」。
(二)台灣法院對涉外離婚案件有管轄權嗎?
很多人擔心:「我是外國人,台灣法院管得了我的婚姻嗎?」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3條,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
- 夫或妻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公民)
- 夫或妻其中一方在台灣繼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 雙方在台灣共同居住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就可以在台灣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外籍配偶離婚手續:依結婚地點分三種情況
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第一步是確認當初這段婚姻是「在哪裡結婚登記的」。這決定了後續的程序路徑。
(一)在台灣結婚並完成戶籍登記
若婚姻是在台灣辦理,且已完成戶籍登記,台灣法律對這段婚姻的效力有完整記錄,後續離婚程序最為簡單直接。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程序:
- 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需載明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事項)
- 攜帶兩名成年證人(這是台灣民法的特殊要求,外籍當事人常忽略)
- 前往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外籍配偶須同時攜帶有效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實務注意:外籍配偶如為英語系國家人士,戶政事務所可提供翻譯協助;但東南亞語系建議自行準備通譯,以確保雙方充分理解離婚協議內容,避免事後爭議。
(二)在國外結婚,但未在台灣辦理登記
若婚姻是在外國結婚,且至今未在台灣辦理任何登記,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能在台灣辦理離婚。
補辦登記所需文件(以一般外籍配偶為例):
- 外國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明書正本(需經駐台灣代表機構認證,或台灣駐外館認證)
- 中文譯本(需由合格翻譯人員翻譯並附具翻譯人員資格證明)
- 雙方護照
- 外籍配偶的單身證明(若所在國需要)
特別注意:若外國結婚證明已逾一定時日,部分國家駐台機構可能要求重新申請,或需補充其他證明文件。建議在補辦登記前,先向戶政事務所詢問最新所需文件清單。
(三)在國外結婚,已在台灣辦理登記
這種情況最常見於台灣公民與外籍配偶在外國完婚後,回台辦理了結婚登記。此時婚姻在台灣已有法律效力,離婚程序與情況一相同,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 外籍配偶離婚後還能住在台灣嗎?
許多外籍配偶離婚後最大的擔憂,是「我還能繼續留在台灣嗎?」2024年1月1日起,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大幅強化了外籍配偶離婚後的居留保障。
(一)離婚後居留原因消失,原則廢止居留許可
依親居留的外籍配偶,一旦離婚,「依親」這個居留原因就消失了,原則上移民署會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這個「原則」有非常重要的例外。
(二)三大例外:2024年1月1日起新制保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
外籍配偶離婚後,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得申請繼續居留,不廢止居留許可:
1.例外一:因家庭暴力離婚
外籍配偶為台灣公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且尚未再婚者,可繼續居留。修法前需提出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修法後不需要保護令,也不需要有子女,家暴事實認定即可。
2.例外二:對台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監護
離婚後,對在台灣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行使負擔親權(監護權)者,可繼續居留。
3.例外三:對台籍未成年子女有會面交往(新增)
即使離婚後未獲得監護權,但與台灣未成年子女維持會面交往關係者,也可申請繼續居留。這是2024年修法新增的重要保障,確保非監護方的外籍父母不因離婚而被迫與子女分離。
(三)居留期間的工作權
符合上述例外取得繼續居留許可後,外籍配偶通常可同步申請工作許可,無需另行申辦就業簽證,可在台灣合法工作。詳細規定依移民署當時裁量,建議離婚前即諮詢律師或移民署。
4. 外配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涉外財產制的法律選擇
跨國夫妻離婚時,財產要怎麼分,同樣需要先確認「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一)夫妻財產制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夫妻財產制適用的法律,依下列順序決定:
- 書面合意:夫妻若曾以書面約定適用哪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從其約定。
- 無書面合意: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的順序決定。
- 不動產特別規定:位在某地的不動產,若該地有特別規定,從該地法律(例如台灣不動產依台灣法律)。
(二)實務上大多數案件適用台灣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共同生活的涉外夫妻,若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依序判斷後通常會適用台灣法律,即台灣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
台灣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是: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的婚後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實務提醒:若外籍配偶或台灣配偶在境外持有財產(如境外房產、境外帳戶),涉及財產制的準據法適用可能更複雜,建議請律師進行個案評估,避免財產損失。
5. 陸配、中配離婚:兩岸條例的特殊規定
中國地區配偶(中配、陸配)的離婚,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是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特別規範。
(一)中配離婚的準據 法:一律適用台灣法律
- 兩岸條例第52條:雙方合意離婚(兩願離婚),依行為地(簽署地)法律辦理;訴訟離婚(裁判離婚)的離婚事由,一律適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法律。
- 兩岸條例第53條:台灣配偶與大陸配偶的婚姻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 兩岸條例第54條:台灣配偶與大陸配偶在台灣地區的夫妻財產制,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陸配離婚全面適用台灣法律,不須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準據法。
(二)在中國辦理的離婚,台灣有效嗎?
若台灣人與陸配在大陸辦理離婚(無論協議或法院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必須另行向台灣法院申請認可(依兩岸條例第74條)。台灣法院審查認可時,主要考量:大陸的離婚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認可是否有違反台灣公序良俗、雙方是否均同意或知情。只有通過台灣法院認可,大陸的離婚判決才能在台灣辦理戶籍變更(回復未婚身分)。
(三)陸配離婚後的居留問題
陸配的居留許可是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的相關規定辦理,與一般外籍配偶略有不同。陸配離婚後若有未成年子女在台,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居留,詳情請向移民署或陸委會查詢最新規定。
6. 外籍配偶離婚常見問題 Q&A
(一)外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怎麼辦?!
子女監護(親權)的準據法,若子女具有台灣國籍,適用台灣法律辦理,程序與純國內離婚相同,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若有爭議,由法院依子女 最佳利益判決。
(二)外籍配偶離婚後是否必須立刻離開台灣?
不一定。2024年1月1日起,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的例外情形(家暴離婚、有台籍未成年子女撫育或會面交往),可申請繼續居留,不須立即離境。建議在離婚程序啟動前即諮詢移民律師,提前規劃居留申請。
(三)我在外國有不動產,離婚時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3項,不動產的夫妻財產制,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台灣法院對境外不動產的直接執行力有限,但可在財產分配判決中計入其價值。
(四)如果我的母國不承認台灣的離婚判決怎麼辦?
台灣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在外國生效,取決於該外國的承認制度。部分國家(如菲律賓)因天主教文化背景,對離婚採取非常嚴格的態度,台灣判決不見得在當地有效。建議若有回到母國的計畫,同步委託當地律師評估法律效果,避免身分認定衝突。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8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0條
- 家事事件法 第53條
- 民法 第1030條-1
- 民法 第1052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 兩岸條例 第52條
- 兩岸條例 第53條
- 兩岸條例 第54條
- 兩岸條例 第74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