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配偶如果離婚又還沒有拿到身分證就必須立即遣返怎麼辦?
在台灣,有許多外籍配偶因為婚姻關係來到這片土地生活。當外籍配偶離婚能否繼續留在台灣的關鍵,是看她們有沒有未成年的親生子女。這樣的婚姻法律規定,讓許多外籍配偶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外籍配偶如果離婚又還沒有拿到身分證就必須立即遣返的問題,需要我們更深入的了解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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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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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外籍配偶居留法規現況與離婚影響
了解台灣現行的移民法規對外籍配偶而言很重要,因為這些規定直接決定了他們的居留地位。當婚姻關係出現變化時,外籍人士權益會面臨重大挑戰。我們將深入探討相關法規如何影響外籍配偶的居留權,以及離婚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一)現行移民法規定概述
台灣的移民法對外籍配偶制定了完整的居留管理制度。這套制度以階段性審查為核心,確保每位申請人都符合相關要求。
婚姻關係與居留權的連結
外籍配偶的居留權與婚姻關係密不可分。法律明確規定,婚姻關係是外籍配偶取得居留權的基礎條件。一旦婚姻關係終止,居留權的法律基礎也會隨之改變。
移民署會定期審查外籍配偶的婚姻狀況。真實的婚姻關係是維持居留權的關鍵要素。如果發現婚姻關係已經結束,相關的居留權益將會受到直接影響。
身分證申請的時間要求
身分證申請需要經過九個完整流程。這些流程包括結婚登記、申請居留簽證、申請外僑居留證等重要步驟。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和審查標準。
申請人必須符合特定的居留條件。從申請日當天往前推算,需要合法居留在台灣達三年以上。同時,每年必須有超過183天居留台灣的事實紀錄。
這些時間要求對外籍配偶來說相當嚴格。如果在身分證申請過程中發生離婚,可能會影響整個申請程序。因此,了解這些規定對保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
(二)離婚對居留權的直接影響
離婚會對外籍配偶的居留權產生立即且深遠的影響。法律規定一旦婚姻關係終止,原本基於婚姻關係取得的居留權就會失去法律依據。
居 留證效力變化
離婚後,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效力會發生重大變化。原本有效的居留證可能會失去法律效力。這種變化通常會在離婚登記完成後立即生效。
移民署會收到相關的離婚通知。一旦確認婚姻關係已經終止,就會開始檢討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資格。居留證的效力變化是這個過程中最直接的影響。
外籍配偶需要特別注意居留證的狀態變化。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相關手續,可能會面臨居留權失效的風險。
遣返程序啟動條件
遣返程序的啟動有明確的法律條件。當外籍配偶失去合法居留依據時,移民署就有權啟動相關程序。離婚是觸發這個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
程序啟動後,外籍配偶會收到正式通知。通知中會說明遣返程序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安排。這個階段對外籍配偶來說是關鍵時刻。
不過,法律也提供了一些保護機制。在特定情況下,外籍配偶可以申請延期或尋求其他救濟措施。了解這些外籍人士權益保護條款對維護自身利益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遣返程序並非立即執行。通常會有一定的緩衝期,讓外籍配偶有時間處理相關事務。這個緩衝期是爭取權益保護的重要機會。
2. 外籍配偶如果離婚又還沒有拿到身分證就必須立即遣返的權益保護措施
當外籍配偶因離婚失去居留資格時,法律並非完全無情,仍有許多救濟途徑。台灣移民法規雖然嚴格,但考量到人道因素與家庭狀況,提供了多項居留權利保護機制。這些措施能幫助面臨困境的外籍配偶度過難關。
(一)法律保護機制與例外條款
移民法針對特殊情況設有例外規定。即使離婚後果導致居留資格喪失, 符合條件者仍可申請繼續居留。法律保護涵蓋多種情況,確保弱勢族群獲得適當協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
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配偶享有特殊保護。若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設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可申請繼續居留。
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文件:
- 法院離婚判決書
- 家庭暴力相關證明文件
- 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
- 親子關係證明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考量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者,可申請居留延期。這包括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或擔任監護人等情況。
監護權相關的居留權利保護措施包括:
- 取得子女監護權或輔助人資格
- 證明有實際扶養事實
- 維持與子女的會面交往關係
人道考量申請條件
基於人道考量的申請須符合特定條件。申請人需證明返回原籍國將面臨生命危險或重大困難。移民署會個案審查,考量申請人的實際狀況。
(二)居留延期申請程序
了解正確的申請程序能提高成功機率。申請人應在居留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避免逾期居留的法律風險。
申請條件與必要文件
申請居留延期需符合法定條件。除了基本身分證明外,還需提供支持申請理由的相關文件。
必要文件清單:
- 居留延期申請書
- 護照及居留證
- 支持申請理由的證明文件
- 財力證明或生活保證書
- 健康檢查證明
審查標準與處理時程
移民署審查時會考量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審查標準包括申請理由的合理性、證明文件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一般處理時程為30個工作天。複雜案件可能需要更長時間。申請人可透過線上系統查詢審查進度。
(三)緊急救濟措施
面臨緊急情況時,外籍配偶可尋求即時協助。法律提供多種救濟途徑,確保當事人權益獲得保障。
暫緩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當強制驅逐出國令已下達時,仍可申請暫緩執行。申請人需證明有合理理由需要延緩離境,如等待法院判決或處理緊急事務。
申請理由包括:
- 等待行政救濟結果
- 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
- 醫療需求或健康因素
- 其他人道考量因素
行政救濟途徑
針對不服移民署處分者,可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或向法院聲請行政訴訟。收容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提出,移民署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若不服處分書,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處分書所載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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