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決定一切!律師解析承攬契約中老闆需掌握的重點!
承攬契約在性質、定義及所提供的福利上,與常見的勞動契約有著明顯的不同。那麼,承攬契約到底包含哪些要素呢?在正式簽署這類契約之前,又有哪些重要事項是需要特別留意的?本文將由資深律師詳細解釋承攬契約的各項細節,提供您在處理這類契約時的專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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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更新
陳怡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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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攬是什麼?揭開承攬契約的神秘面紗
承攬關係在民法中的定義如第490條所述:「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這種關係普遍存在於各種行業,包括貨運司機、美容美甲師以及保險業務員等職業。
在數位化時代的推動下,許多人選擇離開傳統職場,轉向自由職業,透過接案來賺取生活費。不管是發包還是接包的一方,都會涉及到一種常見的法律文件——「承攬契約書」。那麼,承攬契約與一般勞動契約差異是什麼呢?在決定簽訂這類契約之前,有哪些事項是必須要注意的?
(1)什麼是承攬制?
承攬制的核心理念在於,雇主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雇主不對承攬人進行指揮、考核或監督。在這種合作模式中,雙方純粹依據承攬工作的結果來確定報酬,並以工作成果作為支付的標準。
例如,A承接了一個平面設計項目,須於10月底前提交最終稿件。在這種情況下,A的報酬取決於他在截止日期之前成功完成並交付符合要求的設計稿。一旦達到這個成果,A便能獲得先前雙方商定的報酬。這顯示了承攬制下的工作關係更注重結果而非過程的監督。
此外,承攬制的另一大特點是其靈活性和自主性。承攬人在進行工作時,可以自行決定工作的地點、時間、方 式以及內容,這一點與一般的勞動契約形成鮮明對比。
承攬制通常是非固定性和非持續性的,報酬可能按照具體的工作案件來計算,而不是固定的月薪。這使得承攬人有機會同時接手多個不同的項目,進一步增加了職業的多樣性和靈活性。
總之,承攬制提供了一種高度自由且以成果為本的工作方式,適合那些尋求靈活工作安排和自主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這種工作模式不僅有助於激發個人的創造力,也為企業提供了靈活調整人力資源的可能。
(2)承攬契約適用勞基法、勞健保嗎?
承攬契約因其高度的彈性而受到許多企業的青睞,這種契約形式允許業主與承攬人就特定工作達成協議,而無需承擔傳統雇員所需的各種法定義務。然而,這種靈活性的背後也隱藏著某些風險,主要是因為承攬人不被視為業主的正式員工,從而無法享受由勞基法提供的保護,例如最低工資、年假、加班補貼以及資遣補償等。
也由於承攬人不是「勞工」,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承攬契約的雇主自然沒有義務為承攬人保勞健保,承攬人在面對勞動風險時可能處於不利位置。對於那些需要更多保障的承攬人來說,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加入工會,透過工會來加保勞健保,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他們在健康保障和勞動權益上的不足。
這種工作模式讓企業能夠節省成本,尤其是在不需要長期聘用員工的情況下,但同時也應該注意到承攬人自身權益的保障。因此,企業和承攬人雙方都需審慎考量契約條款,確保彼此的利益能夠得到妥善的平衡與保護。
(3)承攬契約的離職
承攬契約主要關注於承攬人是否達成了約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基於與雇主的從屬勞動關係。在這種契約下,當承攬人成功完成所承諾的業務並從雇主那裡收到應有的報酬後,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通常就此結束。此後,承攬人不需要再受到雇主公司規定的約束,同時承攬契約也不包含傳統僱傭契約中的「離職」等相關條款。
然而,若在承攬契約中加入了涉及「離職」的條款,這樣的契約可能會被視為實質上的僱傭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契約雙方就必須按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執行,因為這意味著雙方的關係超越了單純的承攬範疇,進入了僱傭契約範圍。這一點對於簽訂契約的雙方都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考量,需要特別注意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
2. 承攬、僱傭、委任的不同點
在許多專業領域,如平面設計或文案創作,採用「承攬契約」往往比傳統的勞雇關係更為高效和簡便。這是因為這些工作通常以項目的完成為目標,更適合用承攬方式來處理。然而,市場上存在著不少「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這種情形使得許多專業人士對於簽訂承攬契約持謹慎態度,擔心其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那麼,承攬與僱傭關係之間究竟有何區別?
(1)什麼是僱傭關係?
根據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這類契約中,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勞方一段時間內向資方提供勞務,而非僅僅完成某項特定工作。
與承攬契約的主要差異在於,僱傭關係著重於「勞務提供的過程」本身,即勞務的實施方式和過程至關重要。舉例來說,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員工需要在固定的工作時間內向雇主提供服務,並受到雇主的直接指揮和監督。員工的出勤和在職表現是薪資支付的依據,即使工作成果未達到預期,只要員工按時到職並進行勞動,雇主也必須支付相應的薪水。
這種僱傭關係突顯了持續勞務提供的重要性,以及雇主對勞動過程的控制。這與承攬契約中以完成具體工作成果為目的的性質形成鮮明對比。因此,僱傭契約不僅包含了勞動的實行,也涵蓋了對勞動過程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勞動質量和勞動效率符合雇主的業務需求。
(2)僱傭與承攬契約的不同之處
在處理勞動契約時,承攬人和雇主需特別留意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之間的主要差異。關鍵在於承攬契約不應包含「從屬性條件」的相關內容,否則一旦這些內容出現,即便契約已經簽訂,承攬人也可能需要承擔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責任,但不至於導致承攬契約的無效。
相對地,僱傭契約必須明確包含從屬性的內容,這些通常分為三大類: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以及經濟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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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從屬性
指的是員工需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監督,雇主擁有對勞動方式、地點等進行指定的權力。若員工不遵循這些規範,可能會面臨懲罰或其他制裁。 -
組織從屬性
涉及到員工必須 融入公司的運營流程,受到公司的考核和相應的獎懲制度影響,並遵守公司內部的規範和條例。此外,員工的工時、休假以及契約終止的條件等也需與公司的營運需求相匹配。 -
經濟從屬性
主要關聯到薪資的支付方式。在這種從屬關係中,雇主需定期並持續地按照既定的方式發放工資,即便勞動成果未達預期,雇主仍需支付薪資,典型的例子就是固定每月的月薪制。
理解這些差異對於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至關重要,避免因契約條款不明確而引起的法律問題。
特徵 | 承攬契約 | 僱傭契約 |
---|---|---|
自主性 | 高,承攬人自主決定工作方式和時間 | 低,受僱人需遵循僱用人的工作時間和方式 |
監督程度 | 低,承攬人主要按工作成果被評估 | 高,僱用人對受僱人有直接的監督和指揮權 |
報酬支付方式 | 按完成的工作或件數支付報酬 | 按時(如時薪、日薪或月薪)支付報酬 |
雇主是否需投勞健保 | 雇主不需為承攬人投保 | 雇主需幫受僱人投保 |
常見類型 | 房屋裝潢、修繕、自由職業者如攝影師 | 店員、客服人員、行政人員等常規雇員 |
(3)委任關係又是什麼情況?
根據台灣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這種關係在日常生活 中極為常見,例如在法律訴訟中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事宜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在表面上可能看似相似,但實際上,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差異。承攬契約著重於完成特定的工作或任務,並且通常以工作的完成為支付報酬的條件;而委任契約則不限制於「完成」這一結果,其報酬是基於提供服務的行為本身。
以聘請律師為例,如果雙方簽訂的是以勝訴為條件的承攬契約,那麼只有在官司勝訴的情況下,委託人才需支付律師費。然而,如果是基於委任契約,律師只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無論最終勝訴與否,委託人都應支付相應的律師費。這反映了委任契約中的核心特點——重視服務過程本身,而不僅是結果。
3. 承攬契約範本看這裡!
在台灣,不同行業的承攬契約範本可能會根據職業性質有所不同,例如業務承攬和清潔承攬契約等。這些範本在名稱和細節上雖有差異,但在簽訂時,共通的重要原則是確保契約中沒有僱傭關係的從屬性。
當擬定承攬契約時,契約範本應該明確界定工作範疇,包括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的起始與結束時間,以及支付薪資的條款和條件。這些細節的明確記載有助於雙方了解各自的權利與責任,並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任何法律糾紛。
此外,合理的契約設計還應考慮到獨立承攬者的工作自主性,確保承攬者在執行其職務時,不會受到過度的指揮和控制。以下是一份個人承攬契約範本的基本內容,包括工作描述、時程安排以及薪資支付方式等,供簽約雙方參考和使用。
承 攬 契 約 書 甲方(公司)OOO為應業務需要與乙方(承攬人)OOO, 雙方訂立承攬契約條款如下: 一、 承攬期間:自民國OO年OO月OO日起至OO年OO月OO日止。 二、 承攬報酬:由甲方於業務完成後支付乙方報酬OOOOO元整。 三、 工作內容: (填寫清楚完整的工作項目) 四、 承攬責任: 承攬期間,乙方應完成甲方約定之工作,並遵守此工作之相關規定。 五、 乙方於承攬期間的工作成果,或法定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 六、 本契約期間屆滿即失效,如因業務需要須續聘,將另外簽訂新契約。 甲 方: 乙 方: 身分證號: 連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承攬契約常見QA看這就對了!
承攬契約是商業契約中常見的形式,但在實際上,許多人對其細節和法律義務存在疑惑。以下是針對一些常見問題的解答,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1)契約類型判斷
如果您不確定自己的合約性質,應首先依據工作內容、監督方式及報酬支付的條件,按照上面提過的內容進行檢視。在發現可能存在「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部或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查清楚情況並追回應得的勞動報酬及福利。
(2)契約的終止規定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在承攬契約中,僱主在工作未完成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契約。不過,此時僱主必須按照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並賠償因契約終止所造成的損失 。
(3)承攬期間的第三人損害賠償問題
當承攬期間內,如果員工因工作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民法規定,承攬人需對其行為負責,僱主則不必負擔賠償責任,除非僱主在指示或監督過程中存在過失。
在進行任何形式的契約簽訂過程中,最關鍵的並非契約的名稱,而是契約內容本身所涵蓋的具體條款和條件。名稱可能只提供了表面的指示,但真正確定契約性質的是文件中的詳細內容。
根據台灣民法的規範,企業在訂立契約時必須根據勞務的實際提供情形來確定契約的類型。這是為了防止企業濫用承攬契約的形式來逃避作為雇主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契約設計本質上是用來規避這些責任,那麼該承攬契約是不應被簽訂的。
此外,企業與獨立承包商或員工簽訂合約前,需要仔細評估契約條款是否真實反映雙方的實際工作關係和責任劃分。例如,如果一份名為「承攬契約」的文件包含了要求勞工按照雇主嚴格指示工作的條款,這可能實際上是一份僱傭關係契約,而非真正的承攬關係。
因此,在簽訂任何契約之前,詳細閱讀並理解所有條款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有助於保護簽約方的權益,也有助於確保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透過合理的契約管理和法律遵循,企業和個體可以建立一個更健康、更穩固的商業和勞動關係。
以上就是有關承攬契約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承攬契約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82條
- 民法 第490條
- 民法 第5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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