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攬意思與僱傭差在哪?律師解析定義與常見爭議
根據民法第490條,承攬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這種工作模式已廣泛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本文將從專業律師的角度,深入解析承攬與僱傭的法律定義 、關鍵差異、實務判斷標準,以及如何正確訂立契約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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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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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攬意思的完整法律定義與特徵
理解承攬意思的法律定義及特徵,是正確區分承攬與僱傭關係的第一步。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有著本質上的差異,這些差異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關係到適用的法規範圍。
承攬契約的核心在於「工作成果」而非「勞務過程」,這一特點使其在商業實務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當我們深入了解承攬的法律意涵,才能在實務運用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一)民法對承攬契約的規範
台灣民法第490條明確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這條法律條文清楚界定了承攬契約的基本要素。
民法對承攬契約的規範重點在於工作的完成與報酬的給付,強調的是「結果」而非「過程」。這與僱傭契約著重於勞務提供的過程形成鮮明對比。
(二)承攬關係的核心特徵與要素
承攬關係具有幾個關鍵特徵。首先,工作自主性高,承攬人可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地點與方式,只要能達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即可。
其次,承攬關係無從屬性,定作人(委託方)與承攬人之間沒有指揮監督關係。定作人無權對承攬人進行考核或監督工作過程。
第三,承攬關係以工作成果為給付報酬的依據,雙方根據承攬的業務內容結果議定報酬,而非以工時計算。
(三)承攬契約的成立與效力
承攬契約的成立相對簡單,只需雙方就工作內容和報酬達成合意,不需要特定形式。然而,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期限與報酬。
在效力方面,承攬契約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二是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必須確保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承攬人需自行承擔工作風險,這也是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的重要區別之一。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負完全責任,而非由定作人承擔。
2. 承攬與僱傭的五大關鍵差異
當我們談論承攬意思與僱傭關係時,必須清楚辨別兩者間的五大根本差異,以避免法律爭議。承攬與僱傭雖然都涉及工作與報酬的交換,但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本質區別。
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的最大差別在於從屬性條件的存在與否。僱傭關係必須具備三種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以及經濟從屬性;而承攬關係則不應包含這些從屬條件。若承攬契約中出現這些從屬性條件,即使雙方簽署了「承攬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要求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工作內容與成果的差異
僱傭關係注重的是勞工提供勞務的過程,雇主購買的是勞工的時間與勞力。相對地,承攬關係則著重於特定工作的完成結果,定作人關心的是最終成果,而非承攬人如何達成。
(二)指揮監督關係的不同
在僱傭關係中,雇主對勞工具有人格從屬性的指揮監督權,可決定工作方式、時間和地點。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對承攬人沒有直接的指揮監督權,承攬人享有較高的工作自主性與獨立性。
(三)報酬計算方式的差別
僱傭關係通常按時間計酬,如月薪、日薪或時薪制,無論工作成果如何都需支付約定薪資。承攬關係則多按工作成果計酬,完成特定工作後才能請求報酬,體現「無成果,無報酬」的特性。
(四)風險承擔與責任歸屬
僱傭關係中的風險主要由雇主承擔,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原則上由雇主負責。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須自行承擔工作風險,對於工作成果的瑕疵也需負擔保責任。
(五)法律保障與適用法規
僱傭關係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的保障,勞工享有最低工資、特休假、加班費等權益。承攬關係則主要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不受勞動法規保障,但享有較大的契約自由空間。
理解這些差異對於確立正確的法律關係至關重要,也是法院判斷實質關係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在簽訂契約前,應清楚認識承攬意思與僱傭本質的不同,選擇符合實際需求的契約類型。
3. 台灣實務中承攬與僱傭的判斷標準
承攬與僱傭的界線在實務上常引起爭議,台灣法院已建立一套判斷標準來解決這些問題。無論契約名稱如何,法院都會從實質關係進行判斷,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了解這些判斷標準,對於企業和工作者都至關重要,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一)勞動部對承攬與僱傭的認定原則
勞動部針對承攬與僱傭關係的認定,也制定了明確的原則。這些原則強調應從實質關係判斷,而非僅依契約名稱或形式。 勞動部認定原則主要包括:
- 契約實質內容優於形式名稱
- 工作者是否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
- 工作者是否納入雇主的組織體系
- 工作風險與利益歸屬
- 報酬給付方式與性質
勞動部特別強調,即使契約名為「承攬契約」,若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的特徵,仍應認定為僱傭關係,以保障勞工權益。
常見的爭議案例分析
在實務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判決提供了重要參考。該案中,司機與通運公司間的關係爭議,最終法院認定為僱傭關係,理由如下:
首先,司機使用公司提供的車輛,不承擔維修成本和營運風險。其次,司機需按公司指定路線行駛,顯示受到指揮監督。最後,司機需遵守公司規章,若無法出車需事先請假,具有人格和組織上的從屬性。
法院判決趨勢與見解
近年來,台灣法院判決呈現保護勞工權益的趨勢。法院普遍認為,應從實質關係判斷契約性質,而非僅依契約形式或名稱。
法院特別關注「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即雇主為規避勞動法規的責任,而將僱傭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在這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仔細審查工作者的從屬性,尤其是是否受到指揮監督、是否納入組織體系等因素,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
4. 如何正確訂立契約避免承攬與僱傭爭議
訂立契約時,雙方應注意契約實質內容而非僅看名稱。法院判斷承攬意思是否成立,主要依據實際工作關係而非契約標題。簽訂承攬契約時,應明確列 出以下要點:
首先,清楚描述工作內容、完成期限和驗收標準。承攬契約應強調工作成果而非過程,避免出現指揮監督等暗示從屬關係的條款。
其次,報酬計算方式應與工作成果連結,而非按時計酬。契約中不應要求承攬人遵守公司內部規章或固定工作時間,以維持承攬關係「無從屬性」的核心特徵。
再者,明確約定風險承擔和責任歸屬。承攬意思的核心在於承攬人須自負盈虧並對工作成果負責,這點應在契約中清楚表達。
最後,若對契約性質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切記,企業不得以承攬契約規避雇主責任,若實際工作關係具有僱傭特性,即使簽訂承攬契約也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正確理解承攬意思並依實際需求訂立契約,能有效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障雙方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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