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惹禍上身!律師提醒:小心!3 人以上就算聚眾
立法院修訂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更新聚眾鬥毆罪的規定。新的聚眾鬥 毆罪有什麼構成要件?聚眾鬥毆是告訴乃論嗎?旁觀者也有責任嗎?被起訴該怎麼辦?聚眾鬥毆罪和解有幫助嗎?讓律師用判決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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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聚眾鬥毆的構成要件與罰則
聚眾鬥毆事件經常出現在夜店或KTV等娛樂場所,可能因為酒精或其他原因引發的爭吵,進而升級為暴力肢體衝突,嚴重影響鄰近地區的治安。
(1)聚眾鬥毆修法重點
台灣於2019年12月修正了刑法第七章妨害秩序罪中的第149條、第150條,更新了聚眾鬥毆罪的規定,修法重點可以分為兩大部分。
首先,將第149條的「公然群眾」構成要件,增加更詳細的定義,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舉例來說,以前小豪跟別人要約出來輸贏,小豪用line烙了30人來助陣,確定就是這3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31人,那小豪的行為在過去的法律上就不算是聚眾鬥毆;但修法後則放寬構成條件,只要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即屬聚眾鬥毆行為。根據該法條,只要有3人以上在公共場合滋事,不論是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都屬於聚集行為,且不受限於需要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
其次,第150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兩項加重處罰要件,加重了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以及在馬路上發生暴力衝突之處罰。這是因為在社會上常見的群聚鬥毆行為,常會攜帶兇器、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或是上演玩命關頭般飛車追逐的戲碼,時常波及無辜,大大增加公眾的生命危險與身心壓力,因此有必要加以嚴懲。
(2)聚眾鬥毆的定義是什麼?在公開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會成罪嗎?
既然最新的修法已經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即視為聚眾鬥毆,這是否意味著婚禮或慶典等場合也有違法風險呢?實際上,本罪之規定體例設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內,其保護之法益為「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安全之維護,使其不受侵擾破壞。是本罪既係重在公共安寧秩序之維持。」所以行為必須有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致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的狀況,才會構成違法。
簡而言之,法律條文不僅要求聚集三人以上,還要有強暴脅迫的意圖和行為,而且受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否則單 純的聚集三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然而,在比較熱鬧、喜慶的場合,人們常常會因為酒精作祟的緣故,引發口角衝突,甚至演變成雙方互打電話烙人的情況。如果此時因為電話聯絡他人的行為,而聚集超過三人並且打算進行鬥毆行為,就會觸犯聚眾鬥毆罪的規定,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對地,如果只是現場的人牙起來起衝突,而沒有另外烙人,其實就不算「聚眾」鬥毆哦!
(3)聚眾鬥毆的旁觀者也有責任?
根據刑法第283條之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代表旁觀者即使沒有出手傷人,只是在一旁吆喝助陣,但倘若聚眾鬥毆的場合中有人重傷或死亡,即使不知道死傷的發生,行為人同樣會構成聚眾鬥毆罪!